男子与女子性交易后,未经同意强行二次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01
【案情简介】
一名张某某下山到理发店找卖淫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把卖淫女李美丽带到山上去发生性关系,张某某付款400元。
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已经下半夜了,李美丽不敢独自下山,于是二人赤身裸体睡在一个被子里。
半夜张某某醒了,想要再发生一次性关系,李美丽摸着张某某的下身说“你还行吗”,张某某说没问题,于是,李美丽提出再给400元钱,张某某说没钱,李美丽便不同意,张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和李美丽发生了性关系。【案例摘自张明楷教授《刑法的私墅》】
02
这种情况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呢?究竟是否构成强奸犯罪?
其实应该从两个方面,分阶段的来解决这个问题:
第1个阶段。
张某某付钱给卖淫女,卖淫女同意发生性关系。
这个时候双方发生关系,都是双方自愿的结果,不存在任何犯罪的可能。
因为按照刑法规定,只有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才构成强奸罪。
而按照案例所描述,在第1个阶段既没有违背卖淫女的意志,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当然也就更不存在强行发生性关系的问题。
所以说,在第1个阶段是肯定不存在强奸犯罪可能的。
当然,他们的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完全合法。
卖淫嫖娼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但是违反了这种法律规定,并不意味着就构成犯罪。
因为违法和犯罪,二者并不完全一致。犯罪行为必然违法,而违法行为却不一定构成犯罪。
一般违法行为相对较轻,犯罪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2个阶段。
发生关系的代价是400元。
双方第1次性行为结束之后,意味着这次交易已经完成,尽管这样的交易也是不合法的。
而第1次性交易,确实是双方同意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双方可以继续进行第2次或者第3次行为。
如果再次进行,其实还是应该经过双方同意才行,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因为如果女方不同意,男方选择使用暴力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话,那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因为他同时具备了强奸罪的三个必备要件:
1.女方不同意。
2.男方使用暴力。
3.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先看看《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头再看一下开头的案例。
半夜醒来,张某某想要再次发生性行为,女方同意的前提是另行付费400元。
而男方因为没有钱支付,进而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可见,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前,并没有达成任何一致性意见,卖淫女在发生第2次性行为时并非自愿。
这就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张某某的第2次行为是构成强奸犯罪的。
03
当然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
李美丽因为害怕不敢下山,与张某某赤身裸体呆在同一被窝里,是不是可以认定李美丽愿意和张某某再次发生性关系?
其实并非如此。
愿意待在一个被窝里,仅仅可以认定李美丽同意张某某对其身体有蹭摩、抚摸的权利,足以阻却张某某此行为的违法性。
但是并不意味着李美丽必然同意发生第2次性行为。因为发生性关系属于另一个单独权利,和轻微的抚摸行为,差别是极大的,属于完全不同的范畴。
即便李美丽是卖淫女,她也有权选择是否和他人发生关系,在什么地方发生,和谁发生关系等等。既然法律规定“人人平等”,那就不应该以地位或高低贵贱而有不同对待,卖淫女的性权利应同样受到保护。
04
强扭的瓜,不甜。
硬上的“弓”,危险。
钱不是万能的。
但是,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
一分钱难倒英雄汉。
400块钱,整出来一个强奸犯。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