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马俑背后的大秦密码暗含了些什么?

兵马俑背后的大秦密码


在耕战为本的大秦帝国,爵位是一个人身份地位的重要表征,与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想要优渥的生活,每增加一级爵位,就可以从国家那里得田地一顷、宅地九亩。如果想要光宗耀祖,也可以根据级别换来相应的官职,比如若爵位是第一级的公士,可以为50石之官,若爵位是第二级的上造,可为100石之官,若爵位是第五级的大夫,可为县尉,并得到6个奴隶的赏赐等等。有爵位者还拥有使无爵位者作为其“庶子”来为其服役的权利,每级爵位可以向国家申请一个庶子……

不仅如此,还有更多更吸引人欲望的刺激。比如,如果你犯了罪,同样可以提供庇护。若同犯一种罪,公士以下要判四年,而上造只判三年。上造以上爵位的人犯罪,只受降级处分,而一级以下爵位的人犯罪就要被夺爵……那些立了战功的人即使死了,也能享受世人的崇敬。秦帝国素以严法著称,于芸芸众生而言,这样的“折算”很有市场。

有了“二十等军功爵制”作后盾,整个帝国的一切功名利禄都有了具体的量化。从一个小兵晋爵到将军、后被封为武安君的秦将战神白起,就是一个极好的榜样,他的崛起成为所有秦兵在战场上最大的动力源泉。

对于一个普通老百姓而言,功名利禄都可以在战场上收获到,那为什么不拼死一搏呢?对于秦帝国而言,这无疑是最好的战争动员令,每一个人都渴望着战争,岂有不赢之理?

军令如山,誓死前行;将行令止,鼓鸣兵进。

“二十等爵”规定十分直接和明确,是否被授予爵位,完全取决于一次战斗下来,你能够从敌人的脖子上取回几颗脑袋,这就叫做“首功”(首就是头颅)。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在战场上,秦军看到敌人就像饿狼看到猎物一样,会两眼绿光,嚎叫着奔突过去。

《史记》甚至记载,战场上还出现为了争夺敌人首级,秦军自相残杀的情况。

大秦帝国就是一辆体型巨大的战车,无论君王还是百姓,都被绑上了这驾高速开启的战车。战争,某种程度上讲已经成为秦帝国的全部。

闻之色变的“秦律”

秦以法治国,法律严酷空前绝后。

古今论者论及秦亡,几乎众口一词斥责为法治严酷。

正如贾谊在《过秦论》中所总结的:“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振;及其衰也,百姓怨望而海内畔矣。”以至于到最后,“秦本末并失,故不能长。”

秦朝法网严密,名目繁杂,明法壹刑,事皆决于法。

秦律以先秦法家的性恶论为思想基础,以重刑主义为其指导思想,规定了殊多种类的犯罪和相当严酷的刑罚。《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

1975年冬天,荆楚大地一个叫“睡虎地”的地方,出土了上千枚秦竹简,其内容囊括了几乎所有的《秦律》。关于秦帝国的一些文史记载,都可以在这里找到直接的答案。

《史记·陈涉列传》记载的陈胜吴广起义缘由,就是因为严酷的刑法,“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睡虎地出土的秦简“说”得更为具体,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果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两副军甲。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六至十天,罚一盾牌,超过十天罚一军甲。如役夫误期6-10天,管理役夫的官员将被罚一个盾牌,如误10天以上将罚一副盔甲。

户籍管理的宽与严,最能反映出一个朝代的治理状况。商鞅变法最有效的经验之一,便是建立了“什伍连坐制”。“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使者以千数。”

同时严格规定,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

这种严苛的法律,把所有人都牢牢地“钉”在一个个“小格子”里,让你动弹不得。

秦的社会组织相当严密。早在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秦国就建立了以“告奸”为目的的“户籍相伍”制度。后来商鞅规定,不论男女,出生后都要列名户籍,死后除名;还“令民为什伍”,有罪连坐。秦律载明迁徙者当谒吏转移户籍,叫做“更籍”。

秦王政统治时期,户籍制度趋于完备。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令男子申报年龄,叫做“書年”。据云梦秦简推定,秦制男年十五(另一推算是十七)载明户籍,以给公家徭役,叫做“傅籍”。

书年、傅籍,也成了国家征发力役的依据。

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即令百姓自己申报土地。土地载于户籍,使国家征发租税有了主要依据。户籍中有年纪、土地等项内容,户籍制度也就远远超过“告奸”的需要,成为国家统治人民的一项根本制度。

及至上述所说的爵级,就载入户籍,户籍构成了每一个秦人的身份凭证。

秦律的直接操盘手商鞅,在秦国大施酷刑,比如“弃灰之法”,即有弃灰于道者,要受到黥刑(脸上刻黑字)的惩罚。“连坐之法”,即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一家藏奸,什伍连坐。“镬亨”之刑,即用烹煮食物的无足鼎镬来煮人致死;“凿颠”之刑,即开凿头颅致死;“抽肋”之刑,即抽去肋骨致死……后人刘向论及商鞅,称其是“内刻刀锯之刑,外深斧钺之诛”。

商鞅还在其作品集《商君书·说民》中,用短短16字将法家施政的逻辑阐释得十分清楚:“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即,明君之所以能得到百姓的拥戴,是因为美善的德行,德行即来自于刑罚。刑罚可以产生力量,力量可以产生强大,强大可以产生威严,威严又可以产生德行,广而言之,德行来自于刑罚。

这一制度逻辑与“二十等军功爵制”一脉相承,或许正是这样的施政逻辑,让大秦走上了不归之路。

“秦人,其生民也狭厄,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执,隐之以厄,忸之以庆赏,鳅之以刑罚。”公元前三世纪,有一本名叫《荀子》的儒家著作,分析了当时的军事强国齐国、魏国和秦国,认为秦国恶劣的地形造就了粗犷、坚韧的人民,只有强有力的奖惩才可以控制他们。

商鞅之法可谓“酷”矣。就是这种严刑苛法,虽然在秦国行之十余年,便出现了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的局面,但却突然“猝死”,只给后世留下了一个值得研究和深思的现象。大秦帝国的覆亡,或许也正与此有关。

在耕战为本的大秦帝国,爵位是一个人身份地位的重要表征,与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想要优渥的生活,每增加一级爵位,就可以从国家那里得田地一顷、宅地九亩。如果想要光宗耀祖,也可以根据级别换来相应的官职,比如若爵位是第一级的公士,可以为50石之官,若爵位是第二级的上造,可为100石之官,若爵位是第五级的大夫,可为县尉,并得到6个奴隶的赏赐等等。有爵位者还拥有使无爵位者作为其“庶子”来为其服役的权利,每级爵位可以向国家申请一个庶子……

不仅如此,还有更多更吸引人欲望的刺激。比如,如果你犯了罪,同样可以提供庇护。若同犯一种罪,公士以下要判四年,而上造只判三年。上造以上爵位的人犯罪,只受降级处分,而一级以下爵位的人犯罪就要被夺爵……那些立了战功的人即使死了,也能享受世人的崇敬。秦帝国素以严法著称,于芸芸众生而言,这样的“折算”很有市场。

有了“二十等军功爵制”作后盾,整个帝国的一切功名利禄都有了具体的量化。从一个小兵晋爵到将军、后被封为武安君的秦将战神白起,就是一个极好的榜样,他的崛起成为所有秦兵在战场上最大的动力源泉。

对于一个普通老百姓而言,功名利禄都可以在战场上收获到,那为什么不拼死一搏呢?对于秦帝国而言,这无疑是最好的战争动员令,每一个人都渴望着战争,岂有不赢之理?

军令如山,誓死前行;将行令止,鼓鸣兵进。

“二十等爵”规定十分直接和明确,是否被授予爵位,完全取决于一次战斗下来,你能够从敌人的脖子上取回几颗脑袋,这就叫做“首功”(首就是头颅)。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在战场上,秦军看到敌人就像饿狼看到猎物一样,会两眼绿光,嚎叫着奔突过去。

《史记》甚至记载,战场上还出现为了争夺敌人首级,秦军自相残杀的情况。

大秦帝国就是一辆体型巨大的战车,无论君王还是百姓,都被绑上了这驾高速开启的战车。战争,某种程度上讲已经成为秦帝国的全部。

闻之色变的“秦律”

秦以法治国,法律严酷空前绝后。

古今论者论及秦亡,几乎众口一词斥责为法治严酷。

正如贾谊在《过秦论》中所总结的:“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振;及其衰也,百姓怨望而海内畔矣。”以至于到最后,“秦本末并失,故不能长。”

秦朝法网严密,名目繁杂,明法壹刑,事皆决于法。

秦律以先秦法家的性恶论为思想基础,以重刑主义为其指导思想,规定了殊多种类的犯罪和相当严酷的刑罚。《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

1975年冬天,荆楚大地一个叫“睡虎地”的地方,出土了上千枚秦竹简,其内容囊括了几乎所有的《秦律》。关于秦帝国的一些文史记载,都可以在这里找到直接的答案。

《史记·陈涉列传》记载的陈胜吴广起义缘由,就是因为严酷的刑法,“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睡虎地出土的秦简“说”得更为具体,地方为朝廷征发徭役,如果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两副军甲。迟到三至五天,应受斥责,六至十天,罚一盾牌,超过十天罚一军甲。如役夫误期6-10天,管理役夫的官员将被罚一个盾牌,如误10天以上将罚一副盔甲。

户籍管理的宽与严,最能反映出一个朝代的治理状况。商鞅变法最有效的经验之一,便是建立了“什伍连坐制”。“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使者以千数。”

同时严格规定,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

这种严苛的法律,把所有人都牢牢地“钉”在一个个“小格子”里,让你动弹不得。

秦的社会组织相当严密。早在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秦国就建立了以“告奸”为目的的“户籍相伍”制度。后来商鞅规定,不论男女,出生后都要列名户籍,死后除名;还“令民为什伍”,有罪连坐。秦律载明迁徙者当谒吏转移户籍,叫做“更籍”。

秦王政统治时期,户籍制度趋于完备。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令男子申报年龄,叫做“書年”。据云梦秦简推定,秦制男年十五(另一推算是十七)载明户籍,以给公家徭役,叫做“傅籍”。

书年、傅籍,也成了国家征发力役的依据。

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即令百姓自己申报土地。土地载于户籍,使国家征发租税有了主要依据。户籍中有年纪、土地等项内容,户籍制度也就远远超过“告奸”的需要,成为国家统治人民的一项根本制度。

及至上述所说的爵级,就载入户籍,户籍构成了每一个秦人的身份凭证。

秦律的直接操盘手商鞅,在秦国大施酷刑,比如“弃灰之法”,即有弃灰于道者,要受到黥刑(脸上刻黑字)的惩罚。“连坐之法”,即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一家藏奸,什伍连坐。“镬亨”之刑,即用烹煮食物的无足鼎镬来煮人致死;“凿颠”之刑,即开凿头颅致死;“抽肋”之刑,即抽去肋骨致死……后人刘向论及商鞅,称其是“内刻刀锯之刑,外深斧钺之诛”。

商鞅还在其作品集《商君书·说民》中,用短短16字将法家施政的逻辑阐释得十分清楚:“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即,明君之所以能得到百姓的拥戴,是因为美善的德行,德行即来自于刑罚。刑罚可以产生力量,力量可以产生强大,强大可以产生威严,威严又可以产生德行,广而言之,德行来自于刑罚。

这一制度逻辑与“二十等军功爵制”一脉相承,或许正是这样的施政逻辑,让大秦走上了不归之路。

“秦人,其生民也狭厄,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执,隐之以厄,忸之以庆赏,鳅之以刑罚。”公元前三世纪,有一本名叫《荀子》的儒家著作,分析了当时的军事强国齐国、魏国和秦国,认为秦国恶劣的地形造就了粗犷、坚韧的人民,只有强有力的奖惩才可以控制他们。

商鞅之法可谓“酷”矣。就是这种严刑苛法,虽然在秦国行之十余年,便出现了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的局面,但却突然“猝死”,只给后世留下了一个值得研究和深思的现象。大秦帝国的覆亡,或许也正与此有关。

来源:《看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