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风度的表现:有不斤斤计较私利;有不因小恶而怀恨、而报复。
大臣风度体现,有不以私利害公事;有不借公权泄私愤。
一个人的风度,由胸怀决定。
一个人的胸怀,其实和他的学识、身份、地位、职衔关系并不大。
往往是那些看似卑微的人物,常常会开阔地让我们感动、宽广地让我们无地自容。
有些时候,地位、身份、职衔等等,倒会将一个人的胸怀挤压地没有可以舒展的空间,让人看了可怜。
这里,就来说一段清朝的事情。通过这件事情,一来呢,看看清廷对相关事务的处理方式;二来呢,通过事件的描述,也见识见识清人心目中的大臣风度。
此处所讲述的事情,出自清人何刚德的笔记《春明梦录》卷下中的一节。
这件事情的主人公,是晚清著名的法律学家、廉直的大臣薛允升。
既然说到薛允升,那么,这里就先根据《清史稿》卷四百四十二《列传二百二十九·薛允升传》,对其人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薛允升(公元1820年~公元1901年),字云阶,陕西长安人;清文宗(爱新觉罗·奕詝)咸丰六年(公元1856年)进士,授刑部主事;累迁为郎中,出任江西饶州知府;清德宗(爱新觉罗·载湉)光绪三年(公元1877年),授四川成绵龙茂道,调署建昌;明年(公元1878年),迁山西按察使;又明年,晋山东布政使,权漕运总督;光绪六年(1880年),召为刑部侍郎,历官礼、兵、工三部,在兵部较久;光绪十九年(公元1893年),授刑部尚书;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义和拳乱,两宫(慈禧、光绪)幸西安,赴行在,复起用为刑部侍郎,旋授尚书;以老辞,不允;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两宫回銮,从驾至河南,病卒,抚恤如制;著有汉律辑存六卷、汉律决事比四卷、唐明律合编四十卷、服制备考四卷、读例存疑五十四卷。
薛永升的大体履历,如上所述。
《清史稿》薛允升传中,有三件事情,需要特别提及。
第一件事情,就是薛允升在刑律方面的理念和专长。
首先,在思想意识上,薛允升认为,刑名是关系到人命的大事。基于这样的思想认知,所以,他对律例的研究刻苦用心,凡是有疑义的地方,一定会大量翻阅资料、对比案例,力求懂、通、熟为结果。这既是兢兢业业的学习和工作态度,更是对人命的重视。
其次,在实践中,真正执行律例时,薛允升对自己的要求是,一定要简洁公平。
第三,在结果中,只要是薛允升处理的案子,定谳之后,别人没办法对他的处理结果增加或减少一个字。
第四,在态度上,薛允升在审问人犯时,就像是在和家人谈话一样,一定要让人犯充分表达,没有遗漏、不会有所隐瞒。
这几点,虽然时代已经过去百年以上,但是,可以学习的地方,还很多。
第二件事情,就是薛允升曾治理过太监李苌材、张受山构众击杀捕者一案。
在治理这一案件期间,总管太监李莲英曾经为犯事的太监求情。慈禧太后对此案还说了话,下旨对处理结果再议。薛允升上书,仍处犯事太监以罪。当时,李莲英还动用了各种关系,向他求说,他都不为所动。
第三件事情,就是上述第二件事情发生后的次年,就有薛允升的侄子薛济关说通贿案件。
当时的御史张仲炘、给事中蒋式芬先后上疏论处弹劾,薛允升因为连坐,没有远避嫌疑,降职三级,贬为宗人府府丞。降职次年,薛允升便告病归里。
简单将第二件事情和第三件事情联系起来,让人不禁浮想联翩。但愿,这不是整肃、这不是有人在见缝插针、见风使舵。
在《清史稿》中,上文所说的第三件事情,就是笔记《春明梦录》作者记述的事情。
但是,人物稍有出入。
《清史稿》说连累薛允升的,是他的侄子薛济。
《春明梦录》说连累薛允升的,是他的公子。
下面,就来详细看御史封章弹劾薛允升一事。
薛云阶(即薛允升,何刚德称其字,故云薛云阶)尚书这个人,为人行事,质朴廉洁,可谓一时表率。他熟悉刑名之事,被目为那个时代的法家泰斗。
话说,薛云阶尚书在京师任职时,有一位候选的人员,与薛公子有所往来。
所谓候选,按照清廷的制度,就是内自郎中、外自道员以下的官员,凡是起初由考试或捐纳获得出身,及原官因故开缺依例起复的,皆须赴吏部报到,开具覆历,呈送保结;吏部查验属实,允许登记后,听候依法选用。这是当时一种通行的用人方式。
那位候选人员,由捐纳获得出身,等级为六品。他喜欢结交朋友,也不知什么因缘,就和薛公子有了关系。
后来,由于那位候选六品人员太过招摇,引起了一些人的注意。于是,御史便上书清廷,说是薛尚书的公子与那位候选人员冶游(或涉狎邪之事),还说那位候选人员涉嫌请托、干预刑法、有影响案件审理的传言。
当日,御史向朝廷的上书,采用于封章弹劾的方式。
所谓封章,即言机密事之章奏,皆用皂囊重封以进。
朝廷接到章奏之后下旨,对这一事件进行查办。
奉旨查办此事的部门,为吏部与都察院。负责查办的人员,就是这两个部院的堂官。
笔记《春明梦录》的作者何刚德此时就在吏部任职,而吏部所派的堂官,就是何刚德本人。所以,关于此事的处理,何刚德知之甚悉。
何刚德参与了这一案件的审理。
案件是在都察院集中审讯的。
关于这件事情,御史弹劾时,提出的说法是:“风闻有其事”。但是,章奏之中,并没有关于此事的人、事、物等可作为佐证。
既然弹劾奏章中,说是事由捐职候选人员而起,那么,在案件审理时,就先提拿该员上堂审问。
捐职候选人员上堂之后,只说“革员冤枉”这四个字。所谓“革员冤枉”,也就是说:革我的职,实在是冤枉我了。对于奏章中所指斥的事情,他全都矢口否认。审讯过程中,这位捐职候选人员因为烟瘾(吸食烟土成瘾)太重,在跪到一刻钟的时候,他便头上热气直冒,虚汗淋漓。其间,他曾多次昏倒在大堂之上。对于这样的案犯,实在是没办法施行熬审的。
这已经是我写作过程中,第二次看到清代的熬审了。
所谓熬审,是指清代允许官吏以刑讯取得被审讯人口供的制度。
清朝把熬审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并规定熬审时官吏可以刑讯逼供的方式和界限。
《清史稿·刑法志》记载:
“凡讯因用杖(杖刑),每日不得过三十。熬审得用掌嘴、跪链等刑。”
掌嘴,就是打嘴巴,具体执行不详。
跪链,就是将腿跪在铁链上;有时甚至使犯人跪在烧红的火链上,使犯人腿部受伤致残 。
接下来,就是审讯薛公子。
那个时候,薛公子还是清廷的内阁中书。他上堂之后,递上自己亲自书写的供状。供状措辞严谨,承审官看后,没有可以穷追究问的着手处。
审问没有结果,无法继续,只能再提审薛公子的仆从。
薛家仆从的供词,没有准心、游移不定。
承审官员对此案审理了好多天,没有发现任何不法的端倪、没有查出一点可用的证据。
因为这样,同台御史竟然指责承审官员瞻前顾后、徇顾私情。
说到这里,可以看看当时官场上的风气,台谏官员以摧折朝廷的大员为快事。只要是台谏官员盯上朝廷大员,马上就会有御史上疏弹劾。一本奏摺弹劾不倒,其他御史会再接再厉。
基于这种风习,承审官员中与弹劾官员同部为官者,在处理案件时,尤其感觉到左右为难。断定有罪吧,没有证据可以支撑;断定无罪吧,同部弹劾者的脸上挂不住。
这件案子,审来审去,没有结果。正好有一天覆审,薛家的仆从不知怎么了,大大地闹起了脾气,当堂顶撞承审官员。承审官员大怒,责笞薛家的仆从二十鞭。薛家的仆从白白吃了一顿鞭子,但是,案子还是没有头绪,无法了解。
这件事进入了瓶颈阶段,进退维谷。此时,同朝的官员开始议论纷纷,对此事有所不满,说是查办太操之过急、失之躁进。
最终,还是没有审理出结果,只能以查无实据向上覆奏。
关于这一案子,平心而论,冶游狎邪的事情,薛公子当然嫌疑很大。但是,因为时过境迁,根本就找不到证据,所以,是没有办法定案的。但是,那个时候,台谏官员党同伐异的成见已经很深了。而且,这一时期,台谏官员的势力正高、气焰正旺。所以,在处理这一事件时,承审的台谏官员如果不动刑鞭打薛家的仆从,这个案子就没办法收场。
用一个不恰当的俗语,所谓打狗也要看主人。
虽然薛尚书的案件审理后,没有实证,无果而终。但是,鞭打了薛家的仆从,也算是杀了薛尚书的面子,施了一个下马威。
笔记作者何刚德参加了薛尚书弹劾案的审理,当然也会被看作是施威的人员之一。按照一般人的思维,如果薛尚书是那种斤斤计较、睚眦必报的人,当然会迁怒到何刚德。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何刚德与薛尚书平常没有过往来。偶然间,有一天,何刚德与薛尚书碰巧一同被内廷召见。在板屋内少侯时,两人碰面了。
因为没有往来,所以大家都先客气一番,互相致以“久仰”的问候话语,在礼数上也非常周到。
因为侯召间隙较长,两人就谈起话来。薛尚书知道何刚德在吏部考功司任职,他就畅快地谈起大清律例和处分则例来。为什么会谈到这个,因为这个与考功司的律例有重合照应的地方。两人相谈甚欢,因为大家都对所谈话题非常熟悉,所以,在说到具体的律条和案例时,还能够互相补充。就何刚德的观察,薛尚书对律例的熟悉程度,真可以说是毫发不爽。
两人谈得津津有味,薛尚书也没有因为何刚德曾经承审弹劾自己的案件而对何刚德有所保留、有所忌恨。
由此谈话的过程,大臣的风度,粲然可观,真是迥不可及啊。
就这件事情,从另一个方面反思,何刚德最后感叹说:
那个时候,朝廷的纲纪还没有废弛,国家的纲维还在,官场上的政事还算清明,即便是有纤芥之微的瑕疵,也难以逃脱严厉的指摘。这样的状况,想一想,都让人不禁神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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