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你就享受《劳动合同法》所赋予你的权利,那些该你拿的钱,你必须享有的福利,都是法律赋予你的,企业是不能剥夺的。所以,跟随我们来了解一下,试用期内你可以享受哪些权利吧。
1.公司可以延长试用期,但必须合法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更好地了解对方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能约定或者修改试用期。但延长试用期的期限必须合法,还是得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满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延长期限也以上述法律规定的上限为限。
2. 同一家公司的试用期只能有一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调整试用期劳动者岗位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3. 试用期工资必须符合两个不低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有两个“不低于”: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4. 公司必须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作为法定福利,试用期内必须缴纳。有些单位和员工说,试用期内不缴社保,试用期过后,一次性补缴。这种做法听上去似乎有道理:虽然试用期内不缴,但是试用期转正后会补缴,好像待遇没损失。但是一旦试用期内单位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劳动合同,此时矛盾就产生了;而对于试用期没做完就离职的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仍然应当缴纳。
5.公司不能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员工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到底怎么样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那么企业则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并获得补偿金。
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写到这里一定有人会说:“这些我们都知道,但我们身不由己,不得不妥协。”可能在薪资上,在一些非法定的条款上我们可以依照自己的实力来谈判,但上述十条都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是公司必须遵守的义务,绝对零容忍。今天的姑息换不回未来的安宁与稳定,反而会助长违法者的气焰,更加得寸进尺,加深加大对求职者的伤害。维护权益要从不退让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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