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从实体上看,补偿的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从程序上看,必须是以评估的结果为准。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很多人搞不明白,所谓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确立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制度,可以使被征收人用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够买到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等方面相当的房屋。
【典型案例】
2011年,某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该市某小学扩建项目。2011年3月,该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房屋征收决定,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房屋征收的范围等。该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由于被征收人无法集体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是房屋征收办公室经过公证处现场监督公证,抽签决定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该评估公司于2011年9月10日作出了《房地产估价报告》。杜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也收到了房地产估价报告。经过评估, 杜某的房屋(80平方米)估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补偿款为320000元。杜某认为自己的房屋刚刚进行了精装修,因此每平方米4000元的估计太低,最低不能低于6000元。于是,杜某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办公室多次与杜某进行沟通协调,杜某均予以拒绝。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2011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杜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此次房屋征收补偿以小学扩建为目的,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时市人民政府、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程序合法。根据房屋征收办公室提供的证据表明,杜某同楼的相同房屋,补偿价格为3200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对杜某房屋进行评估时,已经对其装修价值作了评估,4000元的评估价格符合实际情况。据此,判决如下: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杜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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