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谁来评估?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那么被征收的房屋的价值是多少谁说了算呢?

一、谁来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2011年1月21日施行)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根据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暂定。所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但资质等级越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所能从事的估价业务范围越大。除了三级暂定资质外,其他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可以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二、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征收当事入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 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如果拆迁当事人对估价专家委员会的技术鉴定仍不满意的,还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拆迁行政裁决或委托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聘请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再进行评估。该评估结果无论对拆迁当事人还是行政裁决机构来讲,只具有参考作用。

【典型案例】

2003年10月,赵某的住房位于拆迁范围之内。从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拆迁人某房屋开发公司多次找赵某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但是双方对补偿金额始终不能达成一致。2004年5月,该房屋开发公司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赵某的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经勘察测算,认定赵某的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20万元。赵某不认可,认为自己的住房在区位、 面积、结构和材料等方面均占优势,评估公司的评估价远远低于该房房屋征收与补偿市场价。于是,赵某将评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

【专家评析】

首先,本案中赵某对评估报告不认可,可以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或申请评估专家鉴定。其次,征收当事人对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不满的,不能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不采纳该评估结果,其没有强制的约束力。也就是说,该评估报告不会实质性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权利未受实质损害的当事人,谈不上请求法院保护,法院没有救济的必要。 本案中,赵某仅因为对评估报告不认可,就对评估公司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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