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和效益,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克敌制胜的有效武器,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未来的市场竞争,得商业秘密者得天下。
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征: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指商业秘密不为该信息本行业的人普遍知悉。
2、《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价值包括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
3、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为拥有的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那么,客户名单是否都能构成商业秘密呢?答案是否定的,一般从以下几点来判断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1)该客户名单的形成是权利人经过了相当的努力而获得的;(特定性)
(2)权利人与该客户在一定期间内形成了相对固定且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的交易方式。(稳定性)
(3)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保密性)
为什么要保护商业秘密?
误区之一:觉得自己没有什么商业秘密需要保护。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每个企业都拥有一定价值的商业秘密。即是是几个人的公司,也有对于它来说有价值的商业秘密。没有无秘密的企业,除非其不参与市场竞争。
误区之二:认为落后的东西就不需要保密。
在两个竞争的企业之间,虽然有优势方和落后方之分,但是落后方的底牌若被有优势方掌握,就有可能被优势方玩弄于股掌之上。如果优势方不了解落后方,就不得不小心翼翼,那么在无形中就会加大其竞争成本,妨碍其优势的充分发挥;但若优势方对弱势方的长短处了如指掌,那他可以放心大胆地制定出针对性极强的策略来,达到其损人利己的目的。
误区之三:保护范围扩大化。
有些企业将那些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另一方面不能做到有的放矢,分散了人力、财力,重要的秘密反而得不到有力的保护。
误区之四:重技术信息的保护而轻经营信息的保护。
许多企业十分清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道理,都能对技术信息加以或多或少的保护,而对于经营信息,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或者认识不足,导致对此类秘密疏于管理。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而对市场计划和营销人员、财会人员等非技术开发人员却放任自流。
误区之五:缺乏综合保护措施。
企业的各种重要信息由于类别和载体形式的不同,被侵犯的难度就不一样,相应地,保护的方法和措施也要适合它们各自的特点。应该将商业秘密保护和其他的权利保护相结合。
误区之六:过分信赖制度和合同的约束力。
对不忠诚的员工和不守信用的涉密单位,保密制度和保密合同的约束常常显得乏力,一方面他们会利用法规、制度的空档或心怀侥幸,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侵害;另外一方面,即使企业事后获取了法律保护,但是商业秘密已经不可挽回的公开了。
什么时候用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
先来看看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异同,如下表所示:
商业秘密的优点如上表所示,但也有其劣势:无排他性。商业秘密法的保护精神不禁止技术的合法取得,因此如果第三人合法发现了某项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不能对其进行干涉。例如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折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即所谓的反向工程。只要反向工程的前提是对产品的合法取得,对其揭破、分析、模仿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就为法律所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也就无权干涉第三人对于商业秘密的使用。
选择商业秘密or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
我们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技术信息本身的性质。
2.对于该技术信息的市场考量
3.对于救济途径的考虑。
需要提醒的是,商业秘密和专利是可以同时使用在同一项技术里的,比如说有一些周边技术,它容易被人破解进行反向工程,或者其他人容易研制开发,这样的技术可以申请专利。但是申请专利以后,并不等于说所有的技术点都要公开,其中可能还会有个别技术点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即所谓的交叉保护。交叉保护还有一个阶段性,比如它先保密,到一定阶段,企业认为技术更替以后,把储备的技术申请专利,这也是可以的。
作者:黄秋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