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否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青山区的吴女士咨询她购买了一处青山区一套二手房,现在已经与对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在4月10号先付第一笔款20万,剩下房款在5月10号付清。在吴女士正准备付剩余房款时要求看对方的房产证,结果发现房产证上登记母亲占了产权的75%,女儿占了产权的25%。而女儿今天未满14周岁。吴女士就担忧购买该房产是否有风险,母亲作为女儿的监护人能否处分她的财产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父母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督和保护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

从上述条款的规定看,监护人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并非一概无效。有效的前提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父母出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或受教育等必要,如子女上学、治病需要大笔费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须支付大笔赔偿费用,未成年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父母代签协议等。

目前,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样一些现象,有许多父母可能考虑到过户税费或者其他的问题,在实操中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以未成年子女名字办理房产权证,在子女尚未成年时,有的父母为了经营资本需要贷款,便动用未成年人的房屋进行抵押,有的父母因各种原因而负债累累需要偿债,有的父母因家境破落,为重整家业的需要出卖未成年人的房产等。对由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在父母做监护人的情况下,处分子女的财产,审查时可以从宽。

在本案中改房屋的产权只有25%在女儿名下,那么在女儿没有在这次的买卖中明确表示不出让,其母亲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出让。那其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买卖,另外,本案也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出让方的行为也是有效的。即使女儿日后有争议也可以对于无权处分人所做出的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造成权利人财产受到损失的,权利人应当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损失,而不应由善意第三人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房屋过户登记也有特别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办理登记的,应提交有关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和证明,否则,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其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