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财经新政“息借商款”是怎么回事?

1894年7月25日,日军在丰岛击沉“高升号”运兵船,中日甲午战争爆发。8月1日,两国宣战。

清政府有限的财政无法支撑庞大的战费,开始发起筹款:一为举外债,在之前已多次运用;一为国内筹款,当时主要是捐输。为了筹集甲午战费,清政府实施“息借商款”,开始了我国首次国内公债发行。

同年9月8日,户部正式呈上《酌拟息借商款章程折》,指出:“海防吃紧,需晌浩繁,前经臣部与北洋大臣李鸿章奏请募勇购船各案内拨银二百五十万两,嗣又酌拟筹恫四条,约可挪银四百万两”,但仍不够。接着列出举外债的弊端:“伏查近年以来,努藏偶有不敷,往往息借洋款,多论镑价,折耗实多。”于是,主张“以息借洋款之法,施诸中国商人,但使诚信允孚,自亦乐于从事”,认为“中华之大,富商巨贾,岂无急公好义之人。”请朝廷:“伤谕各省督抚,遍谕官绅商民人等,如有凑集资本,情愿借给官用者,准赴藩司关道衙门呈明,照臣衙门办法,议定行息,填给印票。其票以一百两为一张,铃用藩司关道印信,填明归还本利限期,准于地丁关税内照数按期归还,不得丝毫挂欠。”

很快,清廷批准该奏折,表示:“如集款至一万两以上,准将筹集之人先行请奖,虚衔封典,以示鼓励。”强调“此举系属创办,尤须各督抚力矢公忠,督率属僚,示人以信,收发之际,务须严禁需索留难抑勒诸弊,有犯立予严惩。各商民具有天良,但使本息无亏,当九杯踊跃从事也”。

但是,这毕竟是“新事物”,清政府也不敢一下子在全国推行,于是先在京城进行试点实行。稍后户部派人召集京城各银号、票号“商业机构”,说明“息借商款”是条件以及方法等,一时间京城各银号、票号“金称食毛践土,具有天良,朝廷现有要需,敢不竭力设措”。这样一来,户部信心大增,着力宣传“息借商款”,并拟订、公布详细的发行章程以及办法:

-----预定还期。规定分两年半还本付息,以6个月为一期,第一期还利不还本,第二期起本利并还,每期还1/4,定以五期还清。

-----酌给利息。月息7厘,一年按12个月计算,遇闰年照加。

------颁发印票。以100两为一张,所有商铺字号、本息数目、交兑日期,均须一一填写。还清之后,将票交销。此外再给五期小票,每还一期即撤一票。

------定准平色。以库平足色纹银购买及偿还。

------拨抵款项。为免去部库兑收时验看成色的周折,将京城所借商款100万两拨归银号,转交内务府支领,抵作部库应发内务府的银款,部库则将应发内务府的银款如数提出,留作饷需。

------严防弊端。遴派廉干司员认真办理,一切事宜不经吏胥之手,不准收取丝毫规费,不许扰累商人,如有吏役在外招摇,立即饬拿严究。另外还规定了偿还担保、奖惩等项。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各省的办法并不统一。京城地区由四大银号钱庄出钱,共借一百万两白银,利息八厘四;广东由七十二行及特许的赌博商出钱,共借五百万两白银,利息八厘四,偿还期为六年;而江西地区,除息借民款章程外,还增改了很多条款;其它各省也是没有遵循相关“章程”募债……

尽管户部的章程,清廷的谕旨,都强调“严防弊端”,禁止侵商扰民,但是在清末社会,禁令难以真正实现,一些地区出现官府强行摊派的现象。1894年12月26日,御史王鹏运奏参山西劝办委员在息借商款过程中抑勒苛派。1895年1月13日,御史陈其璋奏参山西、江南息借商款办理不善,“劝办委员按户按村抑勒苛派,下至零星小户、行贩、舆夫亦皆不免,并有羁押威逼情事”。山西巡抚张煦随后上折驳斥称:说话容易办事难,旁观者摭拾不根之语,未免出言太易,不谅办事之苦衷。3月19日,御史高燮曾奏请持平核实江西息借商款情形。3月21日,翰林院侍讲学士秦绶章上奏,详细报告江苏息借商款弊端,建议饬令官府不得勒借派捐。

经过八个月的募集,根据《光绪朝东华录》中载,“息借商款”募集总额1102万两白银。由于抽走商人经营流通资金,加上清朝后期白银大量外流,有的商人生意难以维持;流通的白银减少,银价上涨,民众多有怨恨。于是,清政府不得不于1895年5月4日宣布:已收之债届期还款,“未收者一律伤停,毋庸再行议借”。

此外,清政府归还债章程也没有严格执行。随着规定期限临近,清政府陆续偿还本息,但有些省份到期应还的款项却没有回到商民账上,而是被地方官挪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