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猞猁咬死了自家养的五只鸡,王某伙同李某将猞猁打死,二人因此获刑,同时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二被告赔偿国家生态资源损失7.5万元。这个事件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认为定罪量刑过重,有人认为不该提起公益诉讼,有人说这件事猞猁有错在先、打死情有可原,还有人进一步批评国家对动物保护过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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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猞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不构成紧急避险,定罪量刑适当
猞猁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杀害猞猁触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除非是紧急避险,否则就是犯罪。如果猞猁袭击人,为了救人不得已将猞猁击毙,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猞猁侵害的对象不是人,而是家养动物,杀死猞猁就不是紧急避险了。因为猞猁作为保护动物,属于公共资源,这是一种较大的权益;而家养动物只是个人财产,是较小的权益。紧急避险只允许为较大的权益侵害较小的权益,反之则不可以。如果发现猞猁侵害家养动物,你可以驱赶,但不得伤害,弄伤猞猁就是违法。
△猞猁有时喜欢捕食禽类
紧急避险必须具有必要性,非万不得已不得伤害国家保护动物,即使猞猁袭击的是人,不必要把猞猁打死就能救人,却把猞猁打死了,这是避险过当,同样是犯罪。还要有现实紧迫性,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不能事前假想避险,也不能事后报复。
回到这个事件,王某妻发现鸡被咬死五只后将猞猁堵在鸡棚里,李某、王某闻讯赶来将猞猁打死,这属于事后“为鸡报仇”,是为泄私愤而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因此,二被告完全和紧急避险不沾边,而且性质相对比较恶劣,被判刑一点都不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杀害国家保护动物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乃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只判他们有期徒刑6个月,接近该罪法定刑罚的下限,而且考虑到二被告悔罪表现适用了缓刑,二被告只要在一年考验期内没有其他犯罪就不用坐牢了,这已经是很宽大的处理了。
△猞猁在很多地区正遭受威胁,图为被盗猎者杀害的猞猁
猞猁有错在先,打死情有可原?
有一种说法很流行,即这件事是猞猁有错在先,两被告虽然于法难容,但于情可恕。这种说法是大错特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主对家养动物有照看和管理义务,将鸡饲养在保护区的保护站内,这种做法就是将鸡置于猞猁袭击的危险之下,饲主显然应该自负风险,不应反过来赖猞猁。类似的,有牧民在保护区内牧羊,结果羊被老虎吃了,显然老虎没错,错在牧民。
再比如说散养猫的问题。动物志反复和大家强调,正确的养猫理念是“绝育+家中圈养”,猫咪散养会伤害野生小动物,同时自身也容易受到坏人或其他外界因素的伤害,当然纯家养目前在中国农村很难实现。如果散养猫咪进入林子里被猞猁或狼吃了,显然错在养猫人不正确的饲养方式,养猫人应自负风险。
△自然保护区是猞猁的家
根据环境部和农业部公布的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自然保护区内为畜禽禁养区。畜禽粪便污染环境,而且畜禽活动会加重环境负担,对野生动物生存造成潜在消极影响。两个被告在禁养区内搞养殖本就违法,发生猞猁吃鸡的事件后不思悔改,反而打死猞猁泄私愤,更是错上加错,受到法律的制裁理所应当。
退一万步说,就算是猞猁闯入村落里把鸡杀了,这属于天灾,谈不上谁对谁错。要是房子被雷劈了,难不成还要把天捅个窟窿泄愤吗?正确做法是向国家申请赔偿。猞猁是公共资源,公共资源侵害了个人财产,按规定国家要进行赔偿。当然,前提是他们在保护站内养鸡是合法的。
△禁养区内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养殖
一说到这个话题,就有人说国家赔偿不好认定、赔得少等诸多理由。然而,人在社会上就要遵守规矩,制度在慢慢完善,这些都不是个人泄私愤杀害国家保护动物的理由。
还有人说,生命是平等的,猞猁杀了我的鸡,我就要报仇。问题是自然界本就没有“杀鸡偿命”的规矩,有的只是弱肉强食。鸡要生存,猞猁也要生存,猞猁吃鸡就是为了生存。猞猁一次性杀了五只鸡的做法也令人诟病,这在生态学上叫杀过行为,没有反抗能力只能在鸡棚里团团转的鸡激发了猞猁的杀戮天性,这只是猞猁作为掠食动物的本能,不是什么了不得的罪过。
人不是畜生,人类世界就得依法办事,为人报仇都是现代法治所不允许的了,何况为鸡报仇。而且这哪是为鸡报仇啊,分明是心疼那点鸡蛋鸡肉钱,为了一点个人财产利益泄私愤而已。
△作为食肉动物,猞猁有杀戮的天性
公益诉讼该不该?
这次事件中,检察院附带提起公益诉讼,两被告被判处连带赔偿7.5万元。有人为两被告叫屈,认为通过刑罚让他们知道错就行了,没必要让他们赔那么多钱。对这种人,我想说的是,野生动物资源是全民所有的,你有什么资格慷全国人民之慨?
在社会中,每个人都会拼命维护自身权益,但公共利益就没人管没人问了,这在经济学上叫“公地悲剧”。国家设计公益诉讼制度就是为了避免“公地悲剧”,保障我们的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没人挺身而出当原告,于是国家将这项职责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先发布公告,如果公告期满还没有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站出来当原告的话,检察院就要挺身而出了。
△公益诉讼是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因此,公益诉讼不是该不该的问题,而是必须提起,这不仅是检察院的权利,更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如果检察院不提,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白白流失,就是他们的失职。
有人说,对人的同情应远高于对动物,人生存的权利高于动物。说这话的人就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本次事件中,人的生存和野生动物的生存没有任何对立,至少从报道里看不出来两个被告穷到没了这五只鸡就得饿死的程度。相反,从他们把猞猁剥皮,四处询问确定没人吃肉后,将皮和肉丢在废弃地窖里这些细节看,这就是一起为个人私利而违法犯罪的事件。那些对被告同情的人,你同情可以自己捐点钱,别慷全国人民之慨。
△国家保护动物是全民共有的资源
杀害猞猁,危害无穷!
还有一种说法,我国有好几万只猞猁,俄罗斯更多,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评估,猞猁在世界范围内属于无危物种,两被告打死一只猞猁不会对猞猁种群造成什么影响,根本没有危害。这说法也是胡扯的,不仅我国把猞猁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世界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也将猞猁列入附录Ⅱ。经世界各国专家评定,猞猁虽然当前无灭绝风险,但若不加以保护将面临危机。
在生态系统中,每一只动物都有自己的位置,杀害一只猞猁就可能对更多动物产生连带影响。例如,若被杀的是哺乳期母猞猁,它的幼仔都会饿死。过去认为杀死独居动物的成年公兽不会对种群产生大的影响,现在证明这种观点大错特错。如果一只地主公猞猁被杀害,它的领地和妻儿将失去保护,新来的地主猞猁为迫使母兽发情会将所有小猞猁都咬死,甚至母猞猁都可能在保护幼仔过程中受到伤害。
我认为该事件最大的危害,还是在于对我国动物保护氛围的破坏。在欧美国家,即使对保护动物也允许一定数量的狩猎,通过签发狩猎许可证进行管理。我国立足于特殊的国情民情,对任何二级以上保护动物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狩猎,在自然保护区等禁猎区内狩猎非保护动物也是被禁止的。
△俄罗斯的奖杯狩猎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人人都知道野生动物不能打。如果任由像两被告和支持他们的网民这些人瞎折腾,好不容易构建起来的大好野保氛围将毁于一旦。
报道中说,两个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而且答应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全国人民道歉。他们自己都认识到错了,奉劝那些为他们叫屈的网民们也能自我检讨一下,今后多弘扬一下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