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皇帝在历史上的名声并不好,史书上说他荒淫无道,做事荒唐。甚至清朝的皇子不好好读书时,都会被老师教训:你想学前朝的正德皇帝吗?其实,他多少有点被清朝修的史书抹黑了。至少在一件小事上可以证明,正德皇帝并不糊涂。
当时,浙江钱塘发生了一场命案官司。死者身中五刀,且刀刀都刺中要害,案发现场血迹斑斑,惨不忍睹。钱塘县令到达后,命仵作检查了一遍,并让师爷作了简单记录。
县令认为死者是自杀,既然是自杀,就不需要寻找凶手。随后,就把这份处理报告上交给了朝廷。如果刑部没有异议,那么这桩命案就可以结案了。
但是刑部官员看了之后,认为这桩命案疑点重重,就驳了回去,命县官重审。可县令在第二次提交的处理结果中,仍然坚持认为是自杀。刑部不太认可这个处理意见,就把材料交给了大理寺审核。
最后,这事摆到了正德皇帝面前。他看过卷宗之后,生气的说:“哪有自杀的人,要刺自己五刀呢?这是把我当做晋惠帝吗?”晋惠帝,在历史上的名声也不好,是著名的白痴皇帝。这句话的意思是只要不是傻子,都能看得出来这不是自杀。
既然皇帝发话了,审核此案的官员,自然不敢懈怠。不仅又驳回了这个结果,刑部还亲自审理。后来,果然发现这里面有猫腻。原来,凶手是这个县令的侄子。县令以为刑部复核,也就是走个流程,只要报上去这桩命案是自杀,就没人追究了。没想到,最后这件事情不仅没办成,还把自己搭了进去。这位县令,太小看明朝的死刑审查制度了。
那么,古代从判案到执行会有哪些步骤呢?
古代的死刑分为两种。
一种是“斩立决”。
就是犯了死罪以后,立即处死,这一般都是忤逆、造反等重罪,影响极其恶劣。但即使罪犯再十恶不赦,也不是不经流程,直接处死的。明朝时,对于这种罪犯,要先交由经刑部审罪,然后再由都察院进行参核,再送给大理寺审允,三个部门都没有意见后,最后才呈给皇帝最后核准。如果皇帝也没有反对意见,那么才会对罪犯立即执行死刑。
另一种就是“斩监侯”。
意思是犯了死刑的刑犯,不立即执行,而是先监禁起来,毕竟古代一般都是秋后处决。其实,中国古代统治者,对于人命还是非常重视的。如果犯人被判了死罪,审案官员是不能直接执行的。他需要把审判结果,上交给刑部进行审核,没有异议后,最后再把处理结果上报给皇帝进行定夺,这称之为死刑审核。如果犯人已经被判了死刑,那么,在行刑之前,还需要再次奏请进行审核,这称之为死刑复奏。
“死刑复奏”这种死刑审核制度,最早可以溯源到汉朝,但那时,只有年俸二千石以上的官员,在执行死刑前,交给皇帝审核。到了魏晋南北朝,虽然当时是乱世,但是死刑复核制度却在这时建立了起来。《魏书》就曾记载:“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俱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漱报,乃施行。”
当时,凡是牵涉到死刑重案,皇帝都要亲自过问,没有异议怨言之后才可以执行。当然了,具体实施过程中,皇帝未必真的会仔细过问。但是,作为一种制度被固定下来,已经是一种进步,表明古代对个体生命的重视。
隋唐时期,是中国文化的繁荣时期,也是各种典章制度确立的时期。不仅科举制、三省六部制得以确立,死刑三复奏制度也正式确立了起来。执行死刑前,不仅要上报皇帝,而且还要上报三次进行审核,称为“三复奏”。《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新唐书.刑法志》:“死者不可復生……决囚虽叁覆奏。而倾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
唐朝时,不仅有“三复奏”,甚至还有“五复奏”。离京城比较近的地方,使用“五复奏”,距离京城比较远,行程不方便的才要“三复奏”。对于执行死刑的囚犯,临死前一天,允许复奏两次,执行死刑当日,仍然还可以复奏一次,这都是尽量避免错杀无辜。
明清时期,死刑审核制度更加完善。明朝天顺年间,还对死刑建立了朝审制度。霜降以后,对于京师判决的“斩监候”案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及中央重要官员进行会审,这在以后逐渐形成定制。审核的结果一般是四种: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情实,也即是情况属实、罪名恰当、量刑准确,可以执行死刑;其余三项,需要官员对死刑做进一步审查。朝审是复核刑部当前正在关押的死刑犯,到清朝时,更是发展出了秋审制度,复核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中国古代有比较健全的死刑审核制度,体现了统治者对生命的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滥杀无辜。但是,具体的执行,还是要看皇帝本人。如果皇帝明察秋毫,下面的官员自然就秉公执法。如果皇帝昏聩无能,负责审核的官员,自然也是敷衍应付,对他人生命也是不负责任,这自然就会使很多无辜生命枉死。
明朝嘉靖皇帝时,浙江总督、尚书张经,在剿灭倭寇的战役中,取得了王江泾大捷。这是自嘉靖以来,剿倭取得的最大的胜利。张经,建立大功,本该好好奖励一番,但赵文华却拿张经不听命令这事做文章,把张经陷害致死。总督是正二品,尚书是从一品,如此深居高位的朝廷大员,最后还是被迫害致死。更不用说,一无所有的百姓了,所以古代会有草菅人命之说。
文:墨羽翩翩
参考资料:《新唐书.刑法志》《隋书·刑法志》《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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