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朝户部官吏的任命,看任官要遵循哪些回避程序?

有明一代,经过明初人口大迁徙、土地大开发以及赋税征收方式的深化改革,单一的农业经济逐渐转向农、工、商多种经营。明中叶后,东南地区农村人口大分化、大流动,大批劳动力从传统农业生产中分流出来,有点就地迁业,从事商业性农业,有的流入市镇从事各种工商业活动。这样一来,自然经济统治地位开始动摇,并诞生新的生产方式--近现代中国农业与工商业经济,其中以东南沿海地区为最发达。

当时,全国经济最发达地区包括苏、松、浙江以及江西,也是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地。如洪武二十六年,全国两税米麦总收入为29442350石,其9707919中石来自上述地区,占33%。

不过,让人费解的是,当时主管国家财政收入的户部官和吏,却不准由江苏、浙江、江西人出任。正所谓“户部一曹,不许苏、松及浙江、江右人为官吏(谢肇淛《五杂俎》)”。《明会典》载: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之人”又凡户部吏“不许用江、浙、苏、松人。”

这是为什么呢?

第一,苏松、江浙、江西三地是明朝赋税最重要来源,以原籍之人担任恐其与当地势力勾结,侵吞国库。

据《续通典》载:“明制锉政最严,如户部官不许苏、松、浙江人为之,以其地多赋税,恐飞诡为奸也。”句中“飞诡”一词的意思是“飞洒”和“诡寄”。其中,“飞洒”是指为逃避赋役,大地主勾结当地官府胥吏,将田地、赋税化整为零,分别写在贫弱户、逃亡户、灭绝户,甚至无地农民的名下;“诡寄”则指无优免特权的地主逃避赋役,将田地、赋税寄在有优免特权的地主名下。可见,这些地区的地主豪绅利用“飞诡”侵吞国家赋税,达到了惊人的地步。

第二,预防胥吏贪污。

“胥吏”一般指古代官府中办理文书的小官吏,相当于明清时期的师爷,其中以绍兴师爷为最。黄宗羲在《明儒学案》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天下之治乱在六部,六部之胥吏尽绍兴。故绍兴者,天下治乱之根本也。”

而明朝官员多数是进士出身,治理国家、社会还是胜任的,但是涉及到财政管理方面--筹算、货币财政等实务知识,经验却不足,因为他们是熟读四书五经出身的,缺乏这类相关知识。这样一来,就没人能约束理财能力超强的户部胥吏了。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中就列举这方面“教训”:“然户部胥吏,尽浙东巨奸,窟穴其间,那移上手,尽出其手。且精于握算,视官长犹木偶,释褐版曹者,又视簿书为脂地,漫不留意。”

那么,该如何避免官吏利用职务、亲属和地域等特殊关系,结党营私,贪赃枉法呢?

实际上,早在明朝开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就主张“立国之初,先当纲纪”,不惜用极端的手段维护中央集权专制,如在司法领域就采取了回避制度。

严格来讲,“回避制度”不是朱元璋发明的,早在两汉时期就已确立了,唐宋时期发展成熟,但直到明清时才逐渐完备。因此,明朝官吏任职回避制度比前朝更严密了,内容更完备了。具体来讲,主要程序有特殊官员回避、亲属回避、地方回避和官级回避。

第一,特殊官员回避。

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就将自己的儿子分封到边疆戍边,即宗室藩王。为区别于一般官吏,王府内的官员叫做王府官,主要职位有长史、典簿、审理、典宝、典仪、伴读、教授等,品秩从正五品至从九品不等。明代王府官的任用变化很大,尤其英宗继位后,吸取藩王叛乱的教训,开始实行“王官不外调”的制度,此后几代皇帝都严格执行该制度。

第二,亲属回避。

明朝亲属回避范围,大致包括直系、旁系血亲和姻亲。《大明令》规定“凡内外官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以卑回避”。《明会典》也载:“凡父兄伯叔侄两京堂上官,其弟男子侄有任科道官者,对品改调。”其中,“两京堂上官”指的是南京、北京的中央各部门官员,如各部尚书、侍郎,各寺、监、院、司的卿使等职;而“科道官”指的是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

第三,地方回避。

为了利于地方官执行上方公务,明朝规定地方官回避本籍。据《明史》载:洪武年间,“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宫南。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主要是考虑到本地官员可能会与原籍的亲朋故旧结成“同盟”或者宗派势力,中央政令难以畅通,外族百姓可能遭到欺压。

第四,职务回避。

对一些身居要职的官吏,明朝严格执行职务回避,如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并令巡回监察官回避原籍、曾任官之地、寓居之地等,防止亲朋故旧干扰监察。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就有亲仇回避原则。《大明律·刑律·诉讼》为此专门规定:“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及旧有仇嫌之人,并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同时,为保证司法诉讼能公正进行,还专门规定负责监察的有司“凡监察狱史、按察司官追问公事,中间如有仇嫌之人,并听移文陈说回避。若朦胧私按问,致有违枉者,于反坐上加二等科罪。所问虽实亦不能科断。(《宪纲事类》)”

实际上,中国古代社会十分重视宗族血缘,而回避制度可以预防同宗、同乡徇私舞弊,防止官员卷入地方性官场腐败,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官员队伍中上下级、同僚之间正常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