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户齐民制与传统中国的国家能力
关键词:编户齐名 国家能力 郡县制
传统中国国家能力之强弱,是影响中华文明存续的重要因素。凡言历史上的强盛期,常以秦汉相举。倘若从制度层面探索其国家能力,编户齐民制是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在施行郡县制的地区,无论是赋税征收,还是兵员征发,均是以编户齐民制为前提。国家能否掌握相当数量的编户齐民,将影响国家力量的强弱,因而国家施政以维系小农的再生产为基本目标。中唐以后,历代虽有诸多制度改创,但制度精神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可以说,“国家-编户齐民”关系是传统中国国家构造中最基本的关系。对于这一关系的回溯,或将对中国制度的历史性理解有所裨益。
周秦之变中编户齐民制的出现
公元770年,经历过申侯与犬戎联合攻击的镐京已然残破,西周王系中最后一任的周幽王死后,新继位的周平王迁都洛邑(今河南洛阳西),并将岐西之地赏赐给护送他东徙洛邑有功的秦襄公。[1]这次迁都的直接后果有两个。一是周王室所辖之地仅余洛邑一带,其政权维系依赖晋、郑等诸侯国的支持,史书中屡见周王向诸侯求取丧葬费、求车、求金、告饥的记载,周王室的衰微之势已不可避免。[2]中央权威的缺席,使得地方诸侯势力彼此角力,以填补华夏世界的最高权力真空,由此开启了春秋战国长达数百年的争霸与兼并斗争。
周王室东迁的另一个后果是,秦人继承了关中地区原属周人的根据地,并正式立国,与诸侯通使。[3]秦人以西周故地重拾周人控扼西北、征讨东南的发展战略,最后重演西周灭商的历史剧目,重建一统。更为重要的是,在关陇这同一片土地上,居然先后形成了周礼与秦制这两种深刻影响中国历史的制度典范。推究其因,除了周王室东迁使得礼乐中心转移这一缘故之外,还存在一个国家能力再造的问题。
继承了西周故土的秦国,自然也继承了西周的危机。可以说,自诞生之日起,秦便处于危机之中,昔日的礼乐中心已经成为华夏世界的西陲,其存亡不再受到诸侯的关注,秦国度过危机的唯一方式只能是增强自己的国家能力。如果对比周礼与秦制,便会发现二者在精神气质上是截然相反的。与郁郁乎文哉的周礼相比,秦制更重国家富强的实效,这正是危机意识的表现。不过,秦制的诞生并非是秦地自我演生的结果,它仍然是中华文明整体历史运动的结果。
严格意义上秦代制度的形成要待商鞅变法以后,实际上商鞅变法也是对三晋地区(韩、赵、魏)变法的总结,[4]而三晋的变法只是春秋以来改革浪潮的一部分。从周王室东迁以后的公元前八世纪开始,争霸战争使得诸侯国的国际安全环境恶化,大国通过改革谋求霸主的地位,小国则以改革来求取自保。早期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上,即以“尊贤”的方式倡导贤能政治。[5]《管子·霸言》即明言:“夫争天下,必先争人。”管仲自己的经历正说明了这一点,他以前是齐桓公的政敌,齐桓公即位后,不计前嫌地重用管仲推行改革,这一改革成就了齐国的首霸地位。[6]春秋时代的灭国战争与各国内部剧烈的政治斗争,许多有才能的大夫、士被迫流亡,人才流动出现了国际化的倾向。原处于华夏边缘地区的诸侯国便在外来人才的帮助下推行改革,如春秋晚期吴国勃兴的原因之一便是因为吴王阖闾重用了来自楚国的伍子胥与来自齐国的孙武。[7]地处西北的秦国在秦穆公时代迎来了第一次崛起,加入争霸的行列,其中緣由即在于重用外来人才,这其中有沦为楚国奴隶的百里奚,以及生活在戎人之中的晋人后裔由余。正是在由余的谋划下,秦并国十二,遂霸西戎。[8]
然而“尊贤”只是对统治阶级能力的改造,国家强弱还取决于其所能动员的物质与人力数量。在提升这一指标上,由国家直接控制赋税与人口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公元前645年,秦穆公击败晋国,晋惠公成为俘虏。国难当头之时,晋国推行“作爰田”与“作州兵”两项政策,即承认国人所开垦的私田以及新变动的田地疆界,要求在州(国、野之间)开垦土地的民众承担军赋,以此增加财政赋役与甲兵。[9]公元前594年,鲁国施行按亩征税的制度,即史籍所载的“初税亩”。[10]到了春秋晚期,华夏诸国皆已按亩征税,这既是对私田的承认,也确立了国家对土地的直接控制权。此后战国群雄的变法,即沿着增强国家对人口、土地、财产的直接控制权的方向推行改革。
公元前445年,魏国由李悝变法。[11]40多年后,楚国由吴起变法。[12]再过40年,齐国邹忌变法、韩国申不害变法、秦国商鞅变法。商鞅变法虽然成就最大、影响后世最深,但却也是这一系列变法中的一个环节。商鞅本卫国人,曾于魏相公孙痤门下任事,入秦之时,携带着李悝的《法经》,可见商鞅变法之于魏国李悝变法的继承性。[13]就秦国国内政治传统而言,商鞅入秦之前20多年,秦献公已经翻开了秦国变法的第一页,改变人殉旧俗、迁都栎阳(今陕西西安阎良区)、按“什伍之制”将民众编入国家户籍、在边地设置由国君直辖的县。[14]秦献公之所以能推行这些新政策,与他曾寄居魏国的经历有关。可以说,商鞅变法的成功是基于春秋以来数百年改革成果的积累,也与他所处的秦国政治气候密切相关。
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共进行了两次变法,一次是公元前356年,一次是在公元前350年。这两次变法都主要是针对社会组织进行改造,培育出由国家直接掌控的、成为国家赋税来源与军事兵源的编户齐民。按照《史记》卷68《商君列传》的记载,第一次变法的内容如下:
一是将民众编为什伍,一家犯罪,四家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就将民众的基层组织按照政府的要求给予重新编制,将民众置于监管之下。
二是对家庭的拆分,如果一个家庭中有两个成年男子而不分家的话,将加倍征收赋税。在按户口征收赋税的体制下,拆分家庭能够增加家庭数量,也就增加政府的赋税收入。
三是奖励军功,按照军功受爵。即使是宗室,没有军功也不能为属籍。严明尊卑爵秩等级,按照爵秩对田宅、衣服有差异性规定,富贵者无功也不能僭越。对于私斗者给予惩罚。这既保证了社会上下层得以有秩序地流动,同时也增强了秦国的军事实力。
四是以耕织为本,凡是收获粟帛多者免其徭役,而以商为业者,与懒怠致贫者同论,举家收为官奴婢。以此鼓励农业与纺织业的生产,排斥商人的社会势力,将物质财富集中于政府管控之下。
《史记·商君列传》记载第一次变法后,“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15]在第二次变法中,商鞅的重点仍然是改造社会组织,新法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内息,着力于拆分家庭,培育更多的赋税单位。为田开阡陌封疆,使赋税缴纳更为公平。同时,统一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单位。为了直接管理土地、赋役与人口,商鞅又变更行政区划,集秦国的诸多小乡邑為县,全国共设31个县,每县置县令、县丞。[16]
商鞅变法重新设计个人与国家关系,依据对国家的功劳,授予不同的民爵,打破世袭爵位。一方面形成有层次差别的社会结构,另一方面,通过上下流通的通道,以民众间的竞争,确保国家的凝聚力。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成功与秦孝公的支持密切相关,秦孝公死后,商鞅被秦国贵族诬陷谋反,为秦惠王所杀。与战国时代其他国家人亡政息不同,商鞅死后,秦国并没有废除商鞅所制定的各项制度。这是因为商鞅变法有效增强了秦国的军事实力。第一次变法后,商鞅率兵夺得魏国的安邑,第二次变法后,商鞅又以计击败魏军,迫使魏国献黄河以西之地。[17]军事上的胜利,既是商鞅变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原因,也是商鞅死后其法不废的原因。[18]秦孝公的继承人秦惠王虽然杀掉了商鞅,但正是在商鞅所确定的国家体制的基础上,秦惠王在位期间(公元前338~前311年)秦国顺利地破魏、灭蜀、败楚,迫使楚怀王客死异乡,这就是屈原沉江的历史背景。
以编户齐民制为基础的秦汉国制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将六国强宗、富户迁徙到咸阳、巴蜀、南阳等地,破坏了不少地区的城郭,其目的仍然在于改造六国的社会基层组织,将国家权力直接架构到编户齐民身上。在统一之前,秦王嬴政下令“男子书年”,统一以后又下令“使黔首自实田”,[19]即在户籍上添加年龄与土地占有状况。秦国的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赋役制度推广到东方诸国。这一项政策应该是得到严格执行的。后来刘邦入咸阳,萧何收取了秦朝丞相御史的图书,从中得知了天下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众的疾苦状况,[20]从而得以从容调度人力、物力,这成为刘邦击败项羽的最重要原因。由此可见,秦朝编户齐民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严整的执行。
西汉建立后,刘邦下令战时流亡之人回归故土,恢复故爵、田宅。对军吏则按秦代爵位体系予以擢升,按等级给予田宅、免除徭役。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21]在出土的汉简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汉代名籍资料,这些名籍上书写着姓名、年纪、郡县里的籍贯、爵级、肤色、身高、家口、财产等方面的详细情况,这些列入名籍的人,就是编户齐民。[22]秦末的动乱并未改变秦制在国家组织过程中的形式作用。随后的文景时代确定三十税一的农业土地税收制度、三年一次的徭役制度、四十钱的人头税制度,这些政策被赞誉为“文景之治”。其实“文景之治”的指向在于调节国家与编户齐民之间的利益关系,而非改变这种关系。
威胁编户齐民制度的主要是商人势力与豪强势力。对商人势力,商鞅就有着明确的认识: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索隐》曰:“末谓工商也。盖农桑为本,故上云‘本业耕织’也。”[23]
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就是抑制商人势力,以避免损害小农利益。西汉建国初期便规定不许商人穿丝质服饰、乘车骑马、操持兵器,并加倍征收商人的算赋。这些制度规定鲜明地体现了秦制的特点,与商鞅变法的精神相一致。西汉文景时期,大商人势力重新活跃,因其囤积居奇、侵夺农民利益,致使编户齐民开始流亡严重。汉文帝、汉景帝一方面重申商人不得为吏的禁令,限制商人的社会出路;另一方面接受晁错建议,实行“入粟拜爵”制度,鼓励富人买粟输往边郡、内郡,并按照输送粟的多寡来授予不等的爵位。[24]这些政策的提出,旨在将民间商业资本转化为为国家所用。
汉武帝延续汉文帝、汉景帝的商人政策,力图将商人势力纳入国家轨道之中,避免因其伤农而导致编户齐民的流失。汉武帝首先任用大商人东郭咸阳、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又重用洛阳商人子桑弘羊,以他们为班底制定政策,主要包括经济政策与对待商人的政策。[25]经济政策中包括货币法定政策、盐铁专卖政策与均输法、平准法。
汉初以来,诸侯王、各郡、富商皆可铸钱,汉武帝几次推行货币改革都失败了,元鼎四年(公元前114年),汉武帝取消郡国铸造钱币的权利,销毁此前的铜币,由水衡都尉所属钟官、辨铜、均输三官铸造钱币,所铸造钱币称为“三官钱”。这次禁令执行非常严格,在很长时间内,三官钱都成为最主要的流通货币。[26]这一改革树立了货币法定的原则,将诸侯、地方政府及商人从货币发行领域驱逐出去,树立朝廷的垄断权。
汉武帝在28郡国的35处产盐地设置盐官,在40郡国的48处产铁地设置铁官。盐官与铁官均由过去的盐铁商人出任。盐铁官由中央大司农派出,取代诸侯国自己设置的官吏。[27]以盐、铁专卖的方式,将当时最重要的、也是收益最大的产业国有化。
大司农在全国郡国内设置均输官,利用各地物价不一、物产不一的情况,将各地贡赋在输往长安的途中以所到地物价进行转卖,再购置卖处的物品,易地而卖。这样辗转至长安时,不仅将关中所需货物送至,也能为国家积累商业资本,沟通了各地商品的有无。更重要的是,均输法的实行是以国家财政物流的方式排挤了商人主导的商业物流。在长安,大司农设置平准官,按照长安物价涨落情况,以所接受的均输货物作为物资储备,贱买贵卖,调节市场,平抑物价。[28]这样,国家其实是以财政收入为基础,将自己视作商业集团与商人展开竞争。
统一货币、筦盐铁、均输法、平准法这些措施,是国家在经济领域,以经济立法限制商人的经营活动,同时又以商业手段与商人展开竞争,其着眼点是打击商人势力,保护编户齐民。除了经济立法、商业手段外,汉武帝还以高税收来直接剥夺商贾财产,以此打击商人。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汉武帝规定商人及手工业者须向政府申报货物、房屋及其他财产。规定每二千钱纳税一算(120钱),商人有车,每乘两算(240钱),船五丈以上一算(120钱)。商人有市籍者不许占有土地,违令者没收土地及僮仆。如果商人有财产而不申报,没收财产并罚戍边一年。[29]
此外,元鼎三年时汉武帝还针对商人下令告缗。凡告发商人违法者,奖励所没收商人财产的一半。并指派酷吏杜周处理案件。在这次告缗中,朝廷获得商人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在大县获得田地数百顷,在小县也获得百余顷。[30]
经过算缗与告缗,商贾中家以上者大抵都破产了。商人势力被汉武帝以国家力量大大地遏制。虽然从户籍层面看,秦汉的户籍人口都是平等的,然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编户齐民是分化的。豪强宗族势力十分强大,他们武断乡曲,占有与隐瞒国家户籍人口。豪强的存在是编户齐民政策的又一个阻碍势力。
对于豪强,汉政府一直都是抑制的态度。汉景帝曾任用中尉宁成予以打击豪强,以致于“宗室豪杰皆人人惴恐”。[31]汉武帝继位后,下令迁徙强宗大姓,不许他们聚族而居,铲除豪强的社会根基。[32]另一方面修改法律,使之更加严密,借以诛杀豪强。经过张汤、赵禹等人条定,律令多达三百五十九章,大辟罪四百零九条,死罪决事比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件。[33]
在执行层面,汉武帝任用酷吏,扩大打击面,诛杀豪强。如廷尉杜周,专以汉武帝的意旨兴狱,逮捕人数至六七万人。在地方上,酷吏周阳由“所居郡,必夷其豪”。[34]《史记·酷吏列传》说:“自宁成、周阳由之后,事益多,民巧法,大抵吏之治类多成、由等矣。”[35]可见宁成、周阳由打击豪强的作风是官吏群体的普遍作风。如王温舒为河内太守,捕郡中豪猾,相连坐竟多达千余家,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产尽被没收。《汉书·刑法志》说西汉时的情形:“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36]
从商鞅到秦始皇,再到汉武帝,其政策路线是非常清晰的,即保证国家对编户齐民的直接占有,对社会层面发展的一切变化保持足够的警惕,不惜动用政策、法律、乃至暴力予以排斥其他可能的竞争者。
在汉初至汉武帝保护编户齐民的政策之下,西漢王朝户籍人口得到了较大的增长。据估算,秦朝统一后的人口为2000万或稍多。[37] 《汉书·地理志》载“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38]一般认为,这一数据为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葛剑雄认为是西汉末哀帝、平帝时的数字。[39]这一数字年较之秦朝人口增加两倍有余。庞大数量的编户齐民是西汉赋税与兵力的来源。西汉制度规定,成年男子一生中需服兵役两年,一年在本郡为正卒,一年在京师为卫士,或在边郡为戍卒。庞大的编户齐民数量是汉武帝时代汉朝得以动员大型战争的基础。[40]从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开始,西汉与匈奴之间进行了近百年的战争。其中有不少规模非常大的战争。如元光二年汉武帝在马邑设伏,动员汉军三十余万。以后卫青数次出塞,都在十余万人。尤其是元狩四年卫青、霍去病率领十万骑远征漠北、力图围歼单于。在这场战争中,汉军仅战马就死亡十余万匹,为转运军辎动员人力数十万。此后汉军沿着上郡、朔方、西河、河西一带,戍卒六十余万。秦自商鞅变法后,与山东六国鏖战一百多年,战争规模达到数十万人。西汉与匈奴的战争也延续一百余年,战争动员甚至超过了秦朝。可见编户齐民制度是秦汉王朝的统治基础,也是其国力的根本所在。
可以说,自秦以后,编户齐民制度成为历朝历代的立国基础,国家的税收、劳役、兵役皆出自于此。另一方面,国家打击商人、豪强势力,以维护相当数量的编户齐民,也成为历代王朝的国策。[41]
编户齐民制与传统国家的公共性
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提出了“轴心文明”的观点,经过西方学者几十年的研究,学界大致认同在公元前后的几百年时间里,人类文明发生了巨变,凡是得以实现“超越突破”的文明,如希腊文明、希伯来文明、印度文明、中华文明,都得以延续下来,一直到今天还影响人类文明,而未能实现“超越突破”的文明,如古埃及文明、巴比伦文明,无论其规模如何宏大,都已成绝响。[42]中华文明发生突破的时期,正是春秋战国时代(公元前770年~前221年)。这种突破,从思想层面看,表现在诸子百家思想的出现。这些新的思想奠定了中国哲学的基本路向,其价值观念也如基因一样不断在以后长达两千年的历史中重构着中国的政治与社会形态。与思想突破互为因果的是春秋战国时代社会层面的变化。这种变化的结果被战国群雄以制度变革的方式保存下来,再经由秦朝的整齐划一成为历代制度的渊薮。
具体而言,春秋战国时代的诸子百家提出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诸多可能性,但是有能力将这种可能性实现出来的则是诸侯国。在当日纷纭复杂的历史大变动中,跨国流动的士、商人,虽然都是历史活动的主体,但是诸侯争霸、列国兼并则是那个时代谁都无法摆脱的大背景。诸子百家的社会思想必须通过诸侯国这个政治体才能得以实现。所以,诸子的思想中,主要是能快速富国强兵的法家思想成为当时的显学。商鞅变法并非孤立发生,它是春秋以来政治变动、列国变法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个意义上,传统学术与政治、文明与国家便成为一体而两翼之事。
围绕着“富国强兵”这个主题,商鞅提出了“国家-编户齐民”的治理结构。所有的改革都旨在培育由国家直接掌控的编户齐民,国家的赋税与兵员都来自于此。可以说,这一治理结构是由传统中国的农业国家基本形态所决定的。在最大程度上维系小农的再生产,是国家治理的基本目标。沿着这条道路,秦始皇、汉初诸帝都在努力地排斥威胁编户齐民的社会势力,主要是商人与豪强。为了打击商人,商鞅给出的方案是抑商。在这条路上,汉武帝以国家力量在经济领域排挤出商人的经济力量,在社会领域,打击商人的社会声望、以征收重赋的方式剥夺商人的财产。这些政策影响了中国二千多年的思维方式,即围绕着国家利益,以国家力量不断干预经济发展。自此,中国的商业、工业走上了一条与国家、或者与窃取国家权力的权贵势力相合作的道路,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国家形态发展是二合一的关系。
威胁编户齐民的另一个社会势力是豪强。豪强来源很复杂,简单归类的话,可以看作是编户齐民的内部分化。在重农的社会里,编户齐民中的绝大多数人口是自耕农。但是自耕农是最不稳定的,天灾人祸都容易导致自耕农的破产。强宗大族占据着更多的社会资源,利用其社会势力掠夺自耕农,由此导致自耕农在国家户籍上的消失。对于豪强,从秦始皇到汉武帝都是采用严厉打击的政策,这种打击主要是迁徙、掠夺家产、诛杀宗族。如果说,秦汉国家对待商人还遵循了一定的商业规则,那么在对待豪强上,则是以国家机器,借暴力给予肉体上的消灭。
在战国秦汉的制度变革中,维护编户齐民的体制是国家机器运转的具体目标,其所指向的是国家汲取能力之维系。[43]然而,国家能力的增强并不代表国家的存在具有合理性,这一问题被汉初思想家们一再提及。待到汉武帝时,缺乏有关国家的价值化论述成为最为突出的时代课题,这成为儒家思想上升为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契机。在实际的制度演进中,国家财政与皇帝用度被有意识地加以区分。[44]制度性的公私区隔在一定程度上将国家与皇帝分离开来,这使得国家具有了某种公共性。由此,汉魏以后历代士人之“公天下”意识存在着可依托的制度基础。虽然传统中国“公”的观念成长依托于“道”、“法”、“民”等抽象性的终极范畴,[45]但是国制公共性的存在,仍旧是最切实的事实基础。
与此同时,皇帝及官僚机构也确立了对编户齐民的生养责任,“生民论”成为塑造政治合法性的重要伦理原则。中国政治的德性维度,除了“生生”哲学在意识形态话语层面的展开之外,也是编户齐民制度的内在要求。正是在制度及其所创生的价值空间中,中国的历史传统才得以呈现出自身的样态。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
注释:
[1] 程平山:《秦襄公、文公年代事迹考》,载《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王博:《秦襄公助平王东迁之“功”再考释》,载《北方论丛》2015年第2期。
[2] 有关两周之际的史事,因清华简《系年》的公布,而引起新一波的讨论,这些研究成果已经将以往的认识向前推进。王红亮:《清华简<系年>中周平王东迁的相关年代考》,载《史学史研究》2012年第4期;晁福林:《清华简<系年>与两周之际史事的重构》,载《历史研究》2013年第6期。
[3] 李峰:《西周的灭亡——中国早期国家的地理和政治危机》第五章“东迁:周的重构”,徐峰译,汤惠生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64~314页。
[4] 屈会涛:《论三晋制度对秦国的影响》,载《黑龙江史志》2014年第9期。
[5] 杨钊:《春秋时期的尊贤》,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
[6] 有关管仲的文献资料,除传世资料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陆)收入了一篇与管仲、齐桓公有关的文献,整理者命名为《管仲》,刘国忠:《清华简<管仲>初探》,载《文物》2016年第3期。
[7] 关于吴楚争霸中的战略问题,参见王青:《春秋后期吴楚争霸的一个焦点——从上博简<吴命>看州来之争》,载《江汉论坛》2011年第2期。
[8] 林剑鸣、刘宝才:《论秦穆公》,载《人文杂志》1980年第6期;吴保传、刘哲:《秦穆公称霸与秦文化的区域互动》,载《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9] 有关“作爰田”的解释,本文采用通行的说法,参见邹昌林:《“作爰田”与小土地占有制的兴起》,载《史林》1988年第3期。“作爰田”的具体含义,有九种解释。参见李民立:《晋“作爰田”析——兼及秦“制辕田”》,载《复旦大学学报》1986年第期。杨善群认为“作爰田”是一种有计划、有目的、规模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田地赏赐制度。见《“爰田”是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兼论银雀山竹书<田法>》,载《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1期。
[10] 臧知非强调“初税亩”是一次税制改革,而非田制改革,但税制改革也会引发田制变动。《“初税亩”新探》,载《学术界》1992年第2期。晁福林认为“初税亩”只是谋划中的事情,并未能付诸实践。《论“初税亩”》,载《学术界》1999年第6期。
[11] 郑鹤声、郑一钧:《李悝变法》,载《文史哲》1974年第3期。
[12] 有关吴起变法的影响,参见郑威:《吴起变法前后楚國封君领地构成的变化》,载《历史研究》2012年第1期。
[13] 高专诚:《战国前期李悝变法的历史反思——兼以吴起变法、商鞅变法为参照研究》,载《史志学刊》2015年第1期。
[14] 司马迁:《史记》卷5《秦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01页;晁福林:《周太史儋谶语考》,《史学月刊》1993年第6期。
[15] [16] [17] [20] [23] [31] [34] [35] 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卷68《商君列传》,第2231页;卷68《商君列传》,第2232页;卷68《商君列传》,第2232~2233页;卷53《萧相国世家》,第2014页;卷68《商君列传》,第2230页;卷122《酷吏列传》,第3134页;卷122《酷吏列传》,第3135页;卷122《酷吏列传》,第3136页。
[18] 马卫东:《“秦法未败”探析》,《史学集刊》2016年第3期。
[19] 司马迁:《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2页;《集解》引徐广语,第251页。
[21] [38] [36] 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卷1下《高帝纪下》,第54页;卷23《刑法志》,第1640页;卷28下《地理志下》,第1101页。
[22] 杨际平:《秦汉户籍管理制度研究》,载《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1期。
[24] 汪锡鹏:《入粟拜爵与重农抑商》,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相关情况在简牍资料中的反映,参见于振波:《从籴粟记录看汉代对西北边塞的经营——读<额济纳汉简>札记》,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
[25] 孙忠家:《西汉商业政策探论》,载《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
[26] 刘运华:《汉武帝时期货币改革述论》,载《湖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27] 晋文:《桑弘羊与西汉盐铁官营》,载《江苏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28] 赵梦涵:《桑弘羊财政工商调控论》,载《文史哲》2001年第5期。
[29] 岳庆平:《汉武帝算缗考略》,载《历史教学》1987年第6期。
[30] 毕道村:《告缗令对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载《学习与探索》1987年第3期。
[32] 林宏跃:《试评汉武帝的人口移徙政策》,载《山西师大学报》1989年第2期;张诚:《秦始皇和汉武帝时迁民探析》,《郑州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
[33] 关于秦汉法律的发展,参见孟彦弘:《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王伟:《论汉律》,载《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
[37] 参见高凯:《秦代人口比例与人口下降问题——以刑徒墓的发现为例》,载《文史哲》2007年第5期。
[39] 参见葛剑雄:《西汉人口考》,载《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
[40] 参见孙志敏:《汉代刑徒兵役问题探析》,载《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41] 参见牟发松:《汉唐异同论》,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42] 吾淳:《雅斯贝尔斯“轴心期”时间同步性的奥秘》,载《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8期。
[43] “汲取能力”一词来自于王绍光对基础性国家能力的分类。他认为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国家需要强制、汲取、濡化三种能力。见《国家治理与基础性国家能力》,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44] 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汉代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的一斑》,吴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5~124页。
[45] 史云贵:《帝制中国的“公”、“私”观念与制度变迁——以帝制中国财政职官制度的变迁为研究主体》,载《人文杂志》2008年第4期。
关键字:在关陇这同一片土地上,居然先后形成了周礼与秦制这两种深刻影响中国历史的制度典范。推究其因,除了周王室东迁使得礼乐中心转移这一缘故之外,还存在一个国家能力再造的问题。
国家强弱还取决于其所能动员的物质与人力数量。在提升这一指标上,由国家直接控制赋税与人口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战国群雄的变法,即沿着增强国家对人口、土地、财产的直接控制权的方向推行改革。
商鞅变法重新设计个人与国家关系,依据对国家的功劳,授予不同的民爵,打破世袭爵位。一方面形成有层次差别的社会结构,另一方面,通过上下流通的通道,以民众间的竞争,确保国家的凝聚力。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将六国强宗、富户迁徙到咸阳、巴蜀、南阳等地,破坏了不少地区的城郭,其目的仍然在于改造六国的社会基层组织,将国家权力直接架构到编户齐民身上。
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就是抑制商人势力,以避免损害小农利益。西汉建国初期便规定不许商人穿丝质服饰、乘车骑马、操持兵器,并加倍征收商人的算赋。这些制度规定鲜明地体现了秦制的特点,与商鞅变法的精神相一致。
虽然从户籍层面看,秦汉的户籍人口都是平等的,然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编户齐民是分化的。豪強宗族势力十分强大,他们武断乡曲,占有与隐瞒国家户籍人口。豪强的存在是编户齐民政策的又一个阻碍势力。
从商鞅到秦始皇,再到汉武帝,其政策路线是非常清晰的,即保证国家对编户齐民的直接占有,对社会层面发展的一切变化保持足够的警惕,不惜动用政策、法律、乃至暴力予以排斥其他可能的竞争者。
围绕着“富国强兵”这个主题,商鞅提出了“国家-编户齐民”的治理结构。可以说,这一治理结构是由传统中国的农业国家基本形态所决定的。在最大程度上维系小农的再生产,是国家治理的基本目标。
作者:李磊
来源:《文化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