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网易式”暴力裁员,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4日,网络疯传一篇名为《网易裁员,让保安把身患绝症的我赶出公司。我在网易亲身经历的噩梦!》的文章,使网易深陷囫囵。

作者在稳重谈到自己被撤掉了工位、收回电脑、解除门禁权限、被监视,剔除了工作群,公司甚至还想动用保安把自己赶出去。

据了解,该作者是网易的前员工,在2014年上海交大毕业后即进入网易工作。2019年1月底被确诊扩张型心肌病,在患有绝症的情况下经历了上司逼迫、算计、监视、陷害、威胁,最后在“保安暴力驱赶”下离开网易。随着这篇文章的广泛传播,网易公司也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近日,网易针对暴力裁员事件做出说明称:相关人员确实存在简单粗暴、不近人情等等诸多不脱行为,并作出道歉。

道歉说明发布不久,网上就有爆出一封网易公司面向员工的内部说明。称此事件处理过程持续8个多月,涉及到员工本人、员工父母、员工主管、HR 、仲裁等多方。

对于网易上述声明,网友们似乎并不买账。

@鹿鸣不能飞:业绩不合格,还是不敢让他合格?

@打酱油的Alex:呵呵,这业绩合不合格还不是网易自己说了算!

@后来的后来也没有永远:毕竟绩效这种事就是很玄嘛,公示没用的工作量却不公示有用的绩效本身说明问题了。

@蜉蝣小猫酱:工作量多,BUG少,还绩效低,搞笑啊!

@listef:合格了五年之后突然就不合格了?

@猪头山2011:3月份让人家走人,9月份才提出给N+1补偿。这是直接证明人家发帖没撒谎么?

而作为员工,面对此类状况,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我们首先应该搞清楚几个要点。

一、绩效考核不合格,企业可否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网易在第二份声明中表示,发帖员工在2018年的2次绩效考核中分别被评为C和D,根据公司绩效评估制度,员工连续2次绩效被评为C及以下可做辞退处理。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绩效考核不合格在本质上不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表现。按照如上规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企业必须首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只有在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的,企业才可以同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仍然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如果缺失了培训或者调岗的程序要求,即使员工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企业也不能径行同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违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否则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双方公布的文中信息,如果公司HR以打低绩效,拒绝支付N+1补偿的方式威胁劳动者离职,或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N+1经济补偿金,则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行为。

二、企业能否开除“患病”期间的员工?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员工患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同时在形式要件上必须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非该员工存在特殊情形如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在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六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不能同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三、被裁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文中多次提到的n+1,就是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一种方式。n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1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算半个月,半年以上的,算1个月。+1就是指无过失性辞退中规定的1个月工资。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企业不给开离职证明怎么办?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四项内容:第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第三,工作岗位;第四,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