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政策规定,在2020年前全国要基本完成宅基地确权工作,也就是说,到2020年底全国大部分农村住宅都能拿到不动产权证了。但对于宅基地及住房确权,很多农民朋友还有很多疑问。比如,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有什么好处?宅基地确权是否收费?不动产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有什么不同?农村住宅拿到不动产权证后算首套房吗?等等。以下江山市官方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常见问题给出了解答。
一、本次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主要有哪几类?
答:主要有二类,一是换证类,即对农户以前已办理了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按照规定换成土地与房产一体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二是新办证类,即已办理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农村村民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有什么不同?
答:农村村民之前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只有房屋的占地信息,如占地面积、四至等,而房屋的总建筑面积,特别是每层房屋的建筑面积等信息是缺失的。房屋所有权证对房屋占地信息的记载是不全面的。而新的不动产权证是实行宅基地与房屋一体化登记,既有房屋的占地信息,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等信息,权属的边界更加清晰。
三、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有什么好处?
答:一是不动产权证与农户现手上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相比,新证不仅记载了宅基地的占地面积,还登记了房屋的建筑面积等信息,产权要素齐全,可更有效地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二是为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即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作好铺垫;三是便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流转、抵押,让农民财产“活”起来,如今年中国人民银行江山支行、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推进农村综合产权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农户住房财产权的抵押须提供不动产权证,并可在江山农商银行申请最高50万元的农村住房抵押贷款。
四、本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是否收费?
答: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本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测绘单位上门测量、收集办证材料,免收农户的土地房产测绘、不动产登记代理等费用,可为每户农户节省办证费用700多元。省政府要求此项工作在2019年底基本结束。若这项工作结束后,农户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不仅要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还要提前到测绘单位办理预约测绘手续。
五、村民在农村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是否按第二套房产缴纳房产交易税费?
答:省税务局已明确:村民在农村的住宅,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办理了住房登记确权手续的,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时,不按第二套房产的标准缴纳房产交易税费。
六、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骤是怎样的?
答: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要求,本次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1.权籍调查测绘。乡镇(街道)、村配合经公开招标中标的测绘单位,开展宅基地及住房一体权籍调查测绘,建立不动产登记单元和权籍调查数据库。调查权利人、坐落、面积、审批情况、建造时间、超建面积、质量等基本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形成基础资料。
2.房屋竣工验收。对取得建房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产权证,以及其他需要补办规划核实意见的,先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
3.违法建房处置。违法建房按现行办法、程序进行处置后,符合建房补办审批条件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4.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一户一宅、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认真梳理审核权利人提供的确权登记材料,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予以登记发证。
七、已罚款但未办理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的住宅,本次能否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答:不能,还须补办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八、农户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本次是否要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答:要看具体情况,若农户手中的不动产权证既有土地信息、也有房产信息的,不需要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若不动产权证只有土地信息,而无房屋建筑面积等信息的,可申请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九、已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本次申请换成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1份,下同);
3.门牌证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原件在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时,予以上交注销);
5.不动产测绘报告(测绘单位提供);
6.若擅自加层、扩建的,还要提供处罚依据等材料;
7.1993年1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房屋,未办理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手续的,不管是否办理过集体土地使用证,还要提供《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补办意见》、《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核实补办意见》(乡镇、街道提供);
8.其他发证所需材料。
十、已办理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但尚未登记发证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门牌证复印件;
4.原旧宅处置相关材料(含老屋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件在领取新证时上交注销);
5.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许可证;
6.建房审批呈报表;
7.拆屋验收单;
8.不动产测绘报告(测绘单位提供);
9.房屋竣工验收规划核实书;
10.有违建行为的需提供处罚发票等复印件;
11.其他所需材料。
十一、农户哪些房屋不能申请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
答:以下农户不能申请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
1.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如新房建好后,应拆未拆的旧宅(含未按规定拆除到位剩余旧宅)等;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土地及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未经依法处理的;
4.城镇居民非法取得农村宅基地的;
5.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资料,或申请登记的材料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
6.房屋灭失的,以及土地、房屋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的;
7.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8.被确定为危房须拆除的;
9.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十二、D级危房能否申请办理或更换不动产权证?
答:按照省住建厅及我市农房管控和风貌提升的要求,D级危房必须马上拆除。因此,D级危房不能申请办理更换不动产权证。当然,若经解危,依法办理修缮手续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或更换不动产权证。
十三、办理不动产权证一定要当事人签字吗?现在农村许多年轻人在外工作,不在家怎么办?
答:不动产权证是依申请办理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换发不动产权证的,由户主一个人申请签字即可;房屋已审批但未发证的,由户主及共有人共同申请签字。若户主等人员不在家,在家的家庭成员可自己出资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取得户主等人员的签字材料。
十四、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上建造的生产用房,是否属于本次农房确权发证的范围?
答:我市本次农房确权发证,是指江山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包括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等其他用途土地上建造的临时性生产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也不包括无住房的空宅基地。
十五、行政村村两委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本次农房确权发证中应做哪些工作?
答:1.积极开展宣传发动,使村民了解本次农房确权发证工作的意义、作用;
2.负责带领测绘单位入户进行房产测量、权属调查(含指界),协助测绘单位做好办证资料收集工作;
3.接待并解答村民有关不动产办证问题的咨询;
4.协助有需要的村民到乡镇(街道)、市档案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查询建房用地审批、不动产档案等信息;
5.负责受理村民的办证申请,代填写各种表格,并完成委托村办理的面签;
6.对村民的办证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资格、土地房屋的权属等情况,以及房屋是否属于应拆未拆等信息,并对真实性负责;
7.为符合条件需要补办完善手续的村民,代办建房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手续;
8.将办证资料分批次上报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9.乡镇(街道)联审后,对符合发证条件农户申请登记的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十六、乡镇(街道)在本次农房确权发证中应做哪些工作?
答:1.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房确权发证宣传发动工作;
2.组织乡镇(街道)、行政村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农房确权发证业务培训;
3.将乡镇(街道)的农房确权发证任务分解到各行政村;
4.对行政村农房确权发证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5.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政策,协助各行政村做好历史问题的处置工作,做好符合发证条件村民的建房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的补办工作;
6.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工作人员、驻(联)村干部等人员,对行政村上报的发证资料进行集体联审,符合发证条件的,在行政村经公示后,分批次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有了这个证,以后遇到纠纷也不怕,能更好的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大家要密切关注当地的宅基地及住宅确权工作动态,不要错过此次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