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从2013年立法启动到2018年底落地,五年磨一剑。在电商行业走向规范的过程中,围绕法案细则的争议远未平息。
立法过程犹艰,归功于各部门上下求索方得圆满。历经了4次审议,3次公开征求意见。反复的拉锯与博弈,一切终究尘埃落定,这也意味着中国电商首部电商法宣告问世。
去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共7章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居高望远,这部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的《电商法(草案)》势必改变如今互联网电商的大格局。
今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对于电商行业而言,这部电商法的实施也意味着,更加强硬的法律监管。而下周一,正是电商法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个“双11”!为了让“买家”和“卖家”更好地认识《电商法》,法务君决定通过数个图文并茂的小故事亲身为大家展示,如何避坑“双11”!
1.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已纳入管理
尽管受到各种政策的打压,现今微商仍在各大女性的朋友圈里占据一亩三分田。护肤达人小优最近的日子不太美丽,源于她发现微信朋友圈里的卖家卖给自己的面膜质量开始变得参差不齐,时好时坏,甚至搞砸了她的好几起约会......最终遭遇多次质量问题的她忍不住开始质问商家......
小优:亲,最近的面膜我用了好几次都存在着不良反应(哭腔),话说要是质量有问题的话能退吗?
卖家:开国际玩笑,我这又不是某宝、某东,哪有什么退货规则?也没有相关法律可以管我!
法务君:此言差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在2019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其中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已纳入管理!
出自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2.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有这样一个男子,曾言:呼吸不停,网购不止!且每次网购必会留下至少百字评价,各大电商平台各大品牌店铺都有他消费的痕迹,并通过亲身使用留下了诸多真实可靠发自肺腑的五星好评,江湖人称“好评哥”。“双11”临近,他也被盯上了......
卖家:在吗?我是XX店的店主,临近“双11”,去我的店铺发一条好评呗~
好评哥:我又没买过你店铺的东西,不发,这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法务君:为“好评哥”点赞!要知道,编造评价可是要受到处罚的哦!
又双叒叕有这样一个男子,其对网购的热衷程度丝毫不逊于“好评哥”,巧的是,他也很喜欢用大篇笔墨对所购商品进行使用评价,然而跟“好评哥”是两个极端,他给出的大多都是差评。各大平台的各大商家对此人都很惶恐,生怕他看上了自家的商品。介于其挑剔的评价惹恼了很多商家,常被人戏称为“差评弟“,在网购圈是个不折不扣的“弟弟”。适逢“双11”,他也遭到了某不知名卖家的刁难......
差评弟:啥情况啊?我的差评怎么无影无踪了?被你们删除了?
卖家:我们店最近冲销量,铺天盖地都是好评,你这个差评太碍眼了,会影响我们的业绩。让你修改你也不改,我们就只能申诉你是恶意差评,偷偷删除咯~
法务君: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第十七条:对“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这类典型的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作了禁止,同时对禁止行为进行了开放性规定,即只要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均加以禁止,以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3.搜索结果附非个人特征选项,制约大数据杀熟
“自来熟”就厉害了,他与人第一次见面就像老朋友一样谈天说地,无所顾忌。什么场合都难不倒他,在很多领域都混得风生水起、八面玲珑......但这次他也碰上了硬茬子商家,被“杀熟”了......让我们把镜头给到这位买家......
“自来熟”:天啦噜,为什么我俩同样的航班,我比你贵了一百多块?
法务君:这就是典型的大数据杀熟,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根据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画像进行“个性化推荐”,但前提是不能进行误导性陈述或宣传,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务君:搜索结果附非个人特征选项,制约大数据杀熟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搭售要显著提示,“默认勾选”被禁止
阿飞是一名商务人士会经常需要坐飞机在全国各地飞来飞去,之前的他十分苦恼买票时的“搭售”问题,一不留神就会多购买不必要的选项,花不必要的钱。但现在,他遇到的问题似乎正在被解决......
阿飞:自打《电商法》公布以来,买机票系统都会主动提示我是否要搭售,我都能直接避免掉花冤枉钱。
法务君:这才是一家遵纪守法的经营者应该做的,为其点赞!
法务君:搭售要显著提示,“默认勾选”被禁止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付款成功,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
“有优惠的地方,总少不了阿南。”但凡有大大小小的网购优惠活动,阿南总免不了要收割一波,大到家用电器小到牙膏纸巾面面俱到,人称“经济适用南”!但这次“双11”,阿南却遇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直言:我真实太“南”了......
“经济适用南”:当初口口声声活动期间不限制购买数量,为何我买了两件商品款子都付了,只给我发一件?
卖家:不好意思,活动已修改为每个客户只能拍一件!
法务君:这违反了《电商法》。
法务君: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6.保障消费者依法维权
小张是一名优秀的法学毕业生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懂得如何通过合法手段为自己维权。同学们都称赞他为“维权斗士”。可这次,他却像秀才遇上了兵......
小张:我要起诉商家,要求商家提供原始合同。
卖家:不好意思,合同不见了。
法务君:经营者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拒绝提供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的最后
我们再用两张图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法条架构
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与主体进行梳理
本次关于“双11”的避坑解读就到这里啦,
大家还有什么不懂想要咨询的
可以关注我们留言,
法务君会抽空为你解答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