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农村地区在建房时都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比如没有规范的设计图纸,雇佣没有资质的施工队,这不仅影响住宅的美观,也留下了众多安全隐患。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2019年5月,《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本办法自2019年5月5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不仅对建房条件、建房审批程序、用地人数的计算方法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也对施工图纸、施工队伍提出了相关要求,还对建房间距、层数、高度都有严格限制!
一、申请宅基地需满足哪些条件?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的;
(二)属本市农业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户建房用地人数的计算方法,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
(一)拥有多处宅基地的;
(二)已有宅基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况,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的;
(三)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
(四)离婚户对宅基地及住房权益未处置完毕的;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房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1、村民委员会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将农户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2、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风貌是否符合标准等。
4、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初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
5、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区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户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如何计算用地人数?
在计算用地人数方面,《管理办法》规定,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父母至少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地址以及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可以计入户内。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人员,以及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四、对施工图纸和施工队伍有哪些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农户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施工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也就是说,像以前那种只有草图就开始建房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另外,在选择施工队方面,也提出了要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施工队伍。施工队伍中,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质量员、安全员。
五、建房间距、层数、高度需满足哪些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村镇规划对农户建房的间距、层数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
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农户建房的间距、层数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间距、层数由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