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就违法吗?违法“一户多宅”如何认定?如何处理?

因我国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因此很多人就认为,“一户多宅”就是违法的。其实,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一户多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分合法和非法两种情形。

9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那么,哪些情况下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哪些情况下的“一户多宅”会被认定为违法呢?

以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为例,2018年4月17日,常山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对何谓合法“一户多宅”?何谓违法“一户多宅”?以及“一户多宅”的处理办法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详见下文。

一、以下情况为合法“一户多宅”

1.初始土地申报登记时,农户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又另行继承父母等合法拥有的房屋造成的;

3.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因购买集体经济组织住宅造成的。

《指导意见》也提出,对于上述三种情形,要引导、鼓励村集体建立有偿退出机制。

二、以下情况为违法“一户多宅”

1.农户易地新建住宅后,原宅未按规定拆除的;

2.农户拆除旧宅,原址新建住宅但旧宅未按规定拆除到位的;

3.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的农户,与村委会签订了原宅拆除协议但未履约的。

4.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占用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新建住宅的;

5.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占用建设用地以外不涉及基本农田新建住宅的;

6.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又占用基本农田新建住宅的。

《指导意见》提出,建新不拆旧的,必须拆除旧房。未批先建的,由农户选择保留一处房屋,其余房屋全部拆除。上述六种情形房屋拆除不予补偿,土地使用权权属性质可保持不变。

三、违法“一户多宅”拆除后的宅基地权属归谁?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上可知,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违法“一户多宅”拆除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收回的宅基地可分配给其它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另外,目前国家也是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收回的宅基地可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