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汉董仲舒,继承古人思想,有“天人感应”说,其应汉武帝之对策云:
“臣谨案春秋之中,视前世已行之事,以观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及至后世,淫佚衰微,不能统理群生,诸侯背畔,残贼良民以争壤土,废德教而任刑罚。刑罚不中,则生邪气;邪气积于下,怨恶畜于上。上下不和,则阴阳缪盭而妖孽生矣。此灾异所缘而起也。”
董仲舒《春秋繁露》 卷第十三认为:
“天有四时,王有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罚刑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庆赏罚刑,当其处不可不发,若暖暑清寒,当其时不可不出也;庆赏罚刑各有正处,如春夏秋冬各有时也;四政者不可以相干也,犹四时不可相干也;四政者不可以易处也,犹四时不可易处也。”。
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
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
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二、据《后汉书》 卷三《肃宗孝章帝纪第三》记载,东汉章帝(刘炟)元和二年(公元85年)重申:
“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自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三、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
四、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五、“秋后问斩”一词据载始于唐朝。
六、当然,历代问斩的时间并不一定都规定在秋后;只是到了明、清才固定于秋后;清仁宗嘉庆之后,又曾经改为随判随斩。
七、又说,之所以选择秋冬二季实行,主要是考虑示警的作用,农民在秋冬二季较为空闲,也方便地方官动员民众观看。再则大概是因秋冬百物萧条,亦是进入一年的尾声,亦适合执刑,春天象征新生,夏季万物正蓬勃生长,因此较不适宜取人性命。
于是,秋冬时节处犯人,成为从古到今的传统。
后渐渐在法律条文上形成“秋诀”制度:春天定罪,秋天问斩。
编撰:史遇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