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是怎么来的?

咱们中国人做事喜欢凑个整,有“十全十美”“十大元帅”“十大名山”,等等等等。不单好的凑整,坏的也得凑整,形容一个人罪恶滔天、罪大恶极、罪无可恕,也有一个凑整的词儿,叫做“十恶不赦”。我们今天说“十恶不赦”,纯粹是个形容词,意思是坏到顶了,但十恶不赦最早的含义,却如它字面意义所指,是说的十种不能被赦免的大罪。

十大罪(网络图)

我国比较早比较完善的一本律书,出现于北齐的《齐律》中,提出了“八议制度”,即有八种人犯罪,应当由皇帝裁决是否依法减轻处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指皇亲、皇帝故人、德行出众之人、才能出众之人、立有大功之人、有一定官位和爵位之人、勤于政务之人和被尊为国宾之人。他们如果犯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要交皇帝裁决,并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刑罚。之后历代的刑法都有参照。而“十恶不赦”中的“不赦”,就是古代法律中规定不适用于“八议制度”,不能减轻处罚的十种大罪行。

最早提出“十恶”说法的,是隋朝的《开皇律》。《开皇律》在隋文帝任期内编订,对中国后世的刑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这其中,就引用佛教“十恶十善”的提法,把不适用“八议”,也不允许赦免的罪行凑了个整。因为“十恶”产生于封建时代,它的整个价值取向,正是否定会动摇封建皇帝和士大夫阶层利益与价值观的罪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这十恶分别是:谋反、谋大逆(主要是指企图毁坏皇家宗庙、皇陵的行为)、谋叛(投敌)、恶逆(伤害、谋杀长辈,以及女性伤害、谋杀丈夫)、不道(包含巫术害人、连续杀人等行为)、大不敬(盗窃皇家、非主观故意伤害皇帝、不尊重皇帝等行为)、不孝(各种对祖父母及父母不尊重的行为)、不睦(谋杀近亲长辈,或者女性殴打伤害夫君以及夫君近亲长辈)、不义(杀长官、师父,女性在夫死后一定时间内作乐改嫁等)、内乱(与近亲长辈的妾室通奸)。

不孝也被列为“十恶”之一,可见古人对孝道的重视(网络图)

历史上,文学作品中首次出现“十恶不赦”这个词,是在元曲大家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里:“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

以今天的眼光看来,这些罪行的设定有的逻辑混乱,有的则莫名其妙(比如女性夫死之后改嫁算不义,但如果嫁人为妾,就不算了)。事实上,即使在中国古代,除了谋反之外,其他罪行也没有完全按照“不赦”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