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伎艺人”的起源:“伎”和“妓”有何分别?

艺人,在古文献里一般用“伎”和“妓”指代。如《说文解字注》载:“伎,俗用为技巧之技。”“伎”早见于《晋书·乐志》,曰:“《但歌》四首,自汉世无弦节,作伎最先倡;一人唱,三人和。”可知“伎”指精通乐舞演唱的伶。

又《说文解字·女部》曰:“妓,妇人小物也。”也就是说,古代将那些从事乐舞职业的艺人称为“伎”,只是“伎”重伎艺,不分男女,而“妓”可认为是“伎”里精通乐舞的女艺人。至今日本还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歌舞伎。只是到了唐朝,“妓”成了娼妓兼侍寝乐人的专称。

我们知道,古代有很多专门从事宫廷音乐歌舞或杂耍诙谐娱人的艺人,即“侏儒俳优”, 又称“倡优”及“伶(指表演奏乐的艺人)”等,这些人统称“伎艺人”。如《韩非子·难三》曰:“俳优侏儒,因人主之所与燕也。”《事物纪原·列女传》曰:“夏桀迭既弃礼仪。求倡优侏儒,为奇伟之戏。” 又《汉书·司马相如传上》曰:“俳优侏儒,狄鞮之倡,所以娱耳目乐心意者。”

尽管在汉之前的文献没有直接指出俳优与倡优有什么区别,但是从后人的注释可见,两者是不同的职业,俳优指以诙谐幽默逗人笑乐之类的职业艺人,倡优则指歌舞表演之类的职业艺人。如《汉书·霍光传》中曰:“大行在前殿,发乐府乐器,引内昌邑乐人,击鼓歌吹作俳倡。(颜师古云:俳优,谐戏也,倡乐人也。)”又《史记·孔子世家》曰:“倡优侏儒为戏而前”。秦汉以后,“俳优”、“倡优”开始统称从事歌、舞、乐以及诙谐幽默嘲笑为业的百戏艺人。

“伎艺人”专称各类演艺人员,要到宋元以后,因为当时中国南北文化艺术以及表演艺术日渐成熟。

尤其是宋代,在繁盛的商品经济基础上,开始兴起娱乐业,而从事娱乐表演者则被称为为伎艺人,或者“京瓦伎艺人”、“瓦舍众伎人”。

在宋代,这些伎艺人多数时间都在城市、乡村之间,如在宫廷、官府、邸里,瓦子勾栏、酒馆、广场、庙会上,表演“十八般”伎艺,逐渐形成了一个特殊的文化演出群体。

实际上,自秦汉至两宋以来,随着农耕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观念的转变以及精神与文化生活需要,休闲娱乐从诞生到成熟,伎艺百戏繁盛,演艺种类十分丰富。《东京梦华录》载,崔府君生日、二十四日神保观神生日的盛况:“自早呈拽百戏,如商谜、砑鼓、踢弄、装鬼、乔筋骨、相扑、小唱、斗鸡、杂扮、跳索、合笙、浪子、上竿、杂剧、乔相扑、叫果子、鼓板、学像生、说浑话、倬刀、牌棒、道术之类,色色有之。至暮呈拽不尽。”又据马端临《文献通考》云:“宋朝杂乐百戏。有踏球、踏桥、藏挟、杂旋、弄枪碗瓶、龊剑、踏索、讯撞、拗腰、透剑门、飞弹丸、女伎、百戏之类,皆隶左右军而散居,每大飨宴,宣慰院按籍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