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荣与自由背后的契约自由难题
繁荣与自由是现代社会追求的两个具有终极导向的一体化目标。这一目标能够为人们带来经济上的富足和精神上的自在,正因如此,人类不会因为风险的存在而放弃对繁荣的追求,也不会为了秩序化的安排而舍弃对自由的理想。但繁荣与自由基础上的生存和竞争带有与生俱来的不确定性,人类的这种追求必将在不断涌现的风险中颠簸前行。对繁荣与自由义无反顾、持之以恒的追求并非因为人们不惧怕风险,而是源于由身份到契约转换后的每一个人对自身存在的切实关注。契约自由推动每一个人追求自身经济最大化,同时又坚持自身权益最大化。正是契约自由基础上的经济与权益双重最大化追求形成了人类社会繁荣与自由的发展目标,也造就了促进繁荣与自由发展的各种制度规范,如自由市场经济与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然而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一系列风险、危机和困境可能正是这种制度化的结果。
制度化风险与技术性治理的不对称
由于契约自由基础上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会引发和滋生不可控因素,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与风险性已远远超过传统社会的治理要求,对于政府而言,追求繁荣与自由实则是对这一目标背后无尽的风险进行永无宁日的处置。鉴于繁荣与自由已成为社会不可逆转的发展方向,政府不得不承担起这一重任。如何处理繁荣与自由背后的风险又不妨碍繁荣与自由的发展,是契约自由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但风险对政府不只是考验,一个有志向的政府往往不满足这一基本要求,它会试图通过抑制和化解风险的手段进一步促进繁荣与自由发展。这或许是现代政府的魅力所在。
当繁荣与自由成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导向,无论政府还是社会对它的认知便不再是一种技术上的追求,所有能够造就繁荣与自由的手段都将被制度化,以持续推进经济利益与公民权益的双重最大化。通过制度化锁定繁荣与自由,繁荣与自由本身所蕴含的风险也就因制度化而被锁定。也就是说,在一个以繁荣与自由为目标的制度化社会中风险不可避免。那么如何分散、推迟或降低风险就成为考验政府治理的技术难题:风险和危机成为制度化后的技术处理对象。这就是说对繁荣与自由的确保是从制度层面展开,而对风险与危机的处置则着眼于技术层面的治理措施。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正是做出了这样的制度与技术两个层面的分离,将政府对风险和危机的治理限定技术层面,并试图从技术层面来弥补和完善制度层面的不足。在技术层面有应急性的政策措施,如通过财政的扩张紧缩、利率的高低以及货币供应量的大小等技术层面的权衡判断,来化解风险助推经济重新走向繁荣,也有一些是常态性的治理手段,如保险和金融对风险的防范已逐渐演化成处理社会经济风险的常态机制。保险业试图把客观存在的未来风险进行转移,并派生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试图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金融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主要起到动员资金、配置资金和风险分散三大功能,前两者主要促进经济繁荣,后者主要化解市场风险,尤其是盛行的金融衍生品一方面推进经济繁荣,另一方面又可以用来对任何风险进行对冲。可见,以繁荣与自由为目标的风险治理手段都集 “化解风险”与“助推繁荣”两种功能于一体。由于风险本身源自对繁荣与自由的追求,风险治理手段又反向成为助推经济繁荣的措施,这使其成为一个矛盾体:首先,诸如保险和金融这类技术性治理手段都确立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它对风险和危机的治理不能违背这一前提;其次,这些手段必须依赖于对未来经济繁荣与自由的预期,因为技术层面的风险化解往往只是风险转移,尤其是向未来经济良好时转移;其三,作为风险治理手段必须针对繁荣与自由带来的风险和危机进行处理,却不能触及造就繁荣与自由的制度基础。对经济活动和经济预期的严重依赖使这些技术性的政策和措施很容易在经济波动中陷入不确定、不规则的泥潭。
曾经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正确预言非理性繁荣的美国学者罗伯特·希勒,在其《金融新秩序》中认为过去金融过分强调证券市场、股票市场的作用,提出可以把金融扩展一些,应用到生活更多的方面来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如生计保险、房屋价值保险、职业收入保险,还有国家的经济增长的保险。但他没有意识到金融业与保险业的扩张在试图熨平风险的同时也会进一步扩大繁荣与自由带来的风险。市场经济是现代金融与保险业的基础,金融与保险的产生与发展首先是相信市场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发展前景,同时也相信自身能够分摊市场繁荣与自由带来的风险,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当对经济发展与经济繁荣的预期变成信心,金融与保险的功能开始不断扩充,并相信保险的种类越多,链条越长,越能降低社会风险,金融衍生品越多,链条越长,越能拉平市场。这种信心会影响实体经济发展,带动普通大众的消费心理,又助推保险与金融产品的繁荣,可谓一举多得。但货币、股票、证券以及保险和金融产品说到底只是一种心理指数,它可以导致极度的信心也可以导致极度的信心缺乏。当一个社会将自身的预期发展与这种心理指数高度关联,可以导致持久性发展与繁荣,也可以导致非理性繁荣的瞬间破灭。
经济与权益双重最大化的政策难题
布罗代尔曾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由三个层面构成:即物质生活,自由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在这三个层面之间,自由市场经济的扩充和发展建立在物质生活充盈的基础上,而资本主义的发展则建立在市场经济扩充的基础上。当然也有人会提出不同意见:自由市场经济的竞争才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动力。但无论如何,这三个层面是一个共存亡的生态关系。然而契约自由原则的一个致命弱点就在于它允许契约各方可能为了自己的经济和权益最大化而违背这一大的生态原则,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资本家则会为了自身利益坚持将市场经济和契约自由作为自身的获利工具,普通民众也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坚持不恰当的契约。当整个社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追求繁荣与自由目标,政府就可能放松对社会持续发展的责任要求,纵容一切可能致使经济繁荣的市场和组织行为,包括过渡消费和助推自由市场扩充的保险和金融衍生品。
契约自由原则表现在社会领域它是一种平等、自由的协商机制,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和要求提出自己的权益要求。这种机制助推公民在社会经济交往中最大限度考虑与追求属于自己的权益。表现在经济领域它又是一种自由竞争机制,激励每一个行为主体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对于公民而言经济利益与社会权益是不可分割的,公民可以以自身的社会权益来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也可以依托自身的经济财富提高自己的社会权益要求。但公民对社会权益与经济利益的双重最大化追求可能导致政府职能或责任的分离和冲突:许诺公民权益最大化,政府就必须进行高成本的社会投入,并不断强化社会监管力量,许诺经济最大化政府就必须放松经济管制,促进经济效率。越是强调公民社会权益的发展,越要通过提升经济效率促进就业、提升福利,越是提升经济效率,就越要放松经济监管,从而推进一种可能出现的短期性或透支性经济繁荣。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OECD国家无论是监管机构、监管手段还是监管政策都有一个基本的趋向——防止监管政策阻碍经济发展。从监管政策的角度而言,OECD国家普遍采用绩效评估或者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依靠市场激励,使用绩效标准,在有效满足个人偏好和企业利润的同时,使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该监管方式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监管获得的收益与支付成本是否合适,由于监管的预期收益很难量化,而监管遇到的阻力和所需的成本却实实在在,造成在评估成本收益、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不自觉地会弱化社会公共利益,放松对企业的管制。以美国为例,《一九九五年无资产金保障施令改革法》(Unfunded Mandates Reform Act of 1995)明确规定监管政策的出台必须分析管制对生产力、经济增长、就业、物价和工资的影响,要求实施管制的收益要大于成本。《一九九六年小企业实施管制法》(Small Business Regulatory Enforcement Fairness Act of 1996)要求对中小企业的监管要采取弹性和激励性的管制办法,限制给中小企业造成过多的成本和负担。以经济增长、就业、物价和工资等为考量指标的监管方式明显会倾向于经济效率最大化而非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政府会为了不危及经济发展而放松监管,也会因为监管阻力过大、监管成本过高而放弃监管。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美联储为什么会冒着风险放宽对华尔街的监管:一方面会面临华尔街巨大阻力和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会遭遇次贷款抵押贷款者和金融衍生品投资者的抵制;同时又担心监管会削弱金融及其衍生品促进经济繁荣的作用。这些都说明,随着契约自由的发展,公民对经济和权益双重最大化的要求已致使政府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政策陷入尴尬。
市场、组织与政府的非均衡发展
在契约自由基础上形成了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这一机制可以通过自由定价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来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契约自由作为一种典型的消极权利,使契约对缔约各方的效力几乎是绝对的,即使国家意志也不能任意将其更改,从而划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并产生政府对市场所履行的职责。政府与市场关系也因此成为人们理解和认识现代社会的基本框架。直到今天人们对风险和危机发生机理的认识仍集中在对自由市场经济的批评与辩护上,认识的出发点依然聚焦于政府与市场关系上。但在成熟市场经济体中,政府与市场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经济运行机制,因为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都确立在契约自由基础之上,契约自由指导下的组织化自治和分散化治理的社会特征是政府和市场都无法完全把握的。契约自由确立了自由平等的社会理念,促进了现代社会自由结社的发展,从而成为现代社会组织化的关键动因。组织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能够整合价值、权力、资源等社会化的基本要素,并能够对关键性要素进行秩序化安排。因此组织与市场一样不是一个简单的场所,而是每个公民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而形成的社会协调机制。所以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上的经济运行机制应当包含三个方面:市场竞争、组织自治与政府监管,这三者的相互制约与相互促进才能构成一个良性的经济运行秩序。
市场通过竞争,迫使组织有效率地提供市场需求的东西,从而防止把自身的资源作为权力基础(赫伯特·西蒙);组织则通过关键性社会要素的安排不断降低权力和政治在社会治理和社会整合中的重要性,使权力和财富在组织之间得到合法有效利用。市场的扩充和组织的发展削弱了政府权力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但同时又强化了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责任,政府对市场和组织的监管力量不断增强。由于市场竞争、组织自治与政府监管都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基础,三者构成一个地位上相互平等、功能上相互促进、手段上相互制约的组合体,为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社会权力的合理分配、社会产品的有效供给及社会公正的取得提供了一个结构性的秩序框架,繁荣、自由与秩序均可在这一框架下实现。
尽管市场竞争、组织自治与政府监管都确立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但三者之间的差异仍是显而易见的。市场是在广阔范围内展开自由竞争,它要防范组织的垄断与政府的干涉;组织是在一定范围内对权力和资源进行安排,努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最高社会经济效益;而政府则要防范市场过度竞争和组织过度垄断引发社会经济秩序问题。三者以“鼎立”之势促使社会秩序良性运作。但在繁荣与自由这一社会目标规约下,三者作为一个整体运行的难度很大,谁能够最大程度推进繁荣与自由,谁就可能在整个社会发展中占据合法性的主导地位。这也造就了世界各国不同的发展模式,有市场主导的,有政府主导的,也有混合发展的。人们可以争论,可以辩解,但没有人能够说清楚哪一种模式更为合理,原因在于每一种模式都基于繁荣与自由这一目标,都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每一种模式也都存在由追求繁荣与自由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当市场、组织和政府三者中一种力量处于上风,并能够摆脱其他两者对其制约的情况下,“三足鼎立”的格局被打破,三者相互制约与相互促进的结构性功能便丧失。政府可以过度干涉市场和组织、市场也可牵着组织和政府的鼻子走,组织也可以凌驾市场制约政府功能,每一种情况都可以催生暂时的社会经济繁荣,但它的代价也很昂贵——社会经济秩序失衡,最终引发社会经济危机。市场与组织是直接的契约自由实践者,会根据契约自由的要求较政府做出更迅速的机制调整,政府尽管也是契约自由的参与方,但作为一种监管机制具有被动性,在机制调整上往往滞后于市场机制与组织机制。政府监管的每一次调整都可能面临矫枉过正或矫枉不足的风险,矫枉过正就会造成政府凌驾于市场与组织机制之上,不足就可能造成被市场或组织机制牵着鼻子走。对于市场与组织而言,在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可能呈现协调一致的局面,也可能呈现一方凌驾于另一方的格局。繁荣与自由目标之下的市场、组织与政府的非均衡发展,是导致社会经济失序并引发危机的根本原因,因为结构是秩序的基础和前提。
契约自由本身意味着自由与平等的双重不确定,在这一基础上试图进一步寻求在效率与公平、自由与公正之间做出技术上的平衡就显得更加漂浮不定。同样,市场、组织和政府在被契约自由束缚之后,任何一方单独面对繁荣与自由这一目标,都不可能显得理性和从容。以技术层面措施来处理制度层面的问题的确会陷于被动应付,但并非无计可施,因为制度与技术两个层面之间并非没有共同之处。在契约自由这一大背景下,市场、组织与政府三者关系构成了社会经济运行的结构性框架,繁荣与自由在这里生成,风险和危机也在这里酿造,所以,无论制度化的规范还是技术性的手段都应当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市场、组织与政府的均衡协调发展。也就是说如何使市场、组织与政府三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是制度与技术两个层面的共同目标,只有这样才可能从整体上防范风险、化解危机,促进社会繁荣与自由发展。
作者:马翠军
来源:《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