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寻找关于中国改革的“最大公约数”?

“寻找最大公约数”    

旧历年前,抽出时间读完了吴敬琏先生的《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教程》(下称《教程》)。因为此前吴先生一九九九年版的《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战略与实施》以及二○○四年版《当代中国经济改革》均读过,所以,我关心的是新版与原版本有何区别。

第一眼看出的区别在于此版加上了“教程”二字。这可能意味着此著作具备了某种教科书性质; 也因此, 其中的内容就不仅仅是先生个人的见解,而应该是经过长期积淀后被此领域多数学者所公认的成果。正如以现代经济学教科书写作而闻名的保罗·萨缪尔森所说:作为教科书,必须“强调的几个关键字”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权威性”(12版,1页),即其中的“知识性叙述”应该是“几代经济学家所积累的”。然而,在改革三十多年后的今天,存在这么一个“完备性的权威表述”吗?

于是,便想起吴先生曾经对我们多次说过的“我一向主张寻找最大公约数”。既然评论《教程》绝非作为后生的我辈可以担当。那么,就从“寻找最大公约数”入手,写些自己的感想。

借用《教程》中引过用的约翰·罗尔斯的相关概念(382—383页),吴先生说的“最大公约数”,应该就是罗尔斯的“重叠共识(overlap consensus)”。

按《教程》中的划分(392—395页),改革三十年来大的争议发生过三次,而最为书中所注目的,就是自二○○四年以来的所谓“第三次改革大争论”。

争论的背景应该首先是三十年利益格局的大调整所致。按《教程》的分析框架,旧体制的支持者在改革之初就是失势因而也是失利者,他们反对改革是一贯的;但“改革初期的增量改革战略使绝大多数人受益,因此,满意的情绪在整个社会居于主导地位”,因而反对改革的声音“趋于式微”。但是,三十年后,一部分增量改革的“既得利益者”,为维护其既得利益,利用权力“寻租”,造成了严重的腐败与贫富分化,也引发了普通民众对改革的不满;旧势力也借机回潮。于是,产生了第三次改革大争论。

且不说此分析框架正确与否,有一点无疑:在历经三十年改革之后,人们对于改革的不同看法,首先是罗尔斯讲的“自我利益的结果”,或者说,是不同的利益群体“以一种有限立场”来看待改革的倾向使然。但从积极的方面看,分歧的形成,何尝不是吴先生所主张的通往市场经济与更为完善的民主制度之路必经的阶段?因为在所谓“自由制度”下,罗尔斯认为至少存在三个事实:每个人按其个人所持有的不同观念“自由实践理性”;政府无法压迫性地使用国家权力,去维持“人们对某一种完备性学说的持续共享性理解”;以及“我们不能期待正直的个人以其充分的理性能力(甚至是在经过自由讨论之后)总能得到相同的判断”。而在我们国家,思想观念日趋多元化,人们表达的自由空间日益增多,且在原有的“完备性学说”及传统意识形态影响下降后,每个人都只是从自己的理解来言说,因此,对于“改革”看法出现分歧便不难想象了。

关键是对于改革的不同看法,有没有威胁到改革这一事关中国前途与命运的事业本身,更广而言之,会不会危及共同体的和谐与稳定?罗尔斯当年之所以提出“重叠共识”的概念,也是基于类似的发问:既然现代立宪民主社会中不可能也不应该有“唯一完备性学说”,不可能有“共识”,那么,到底用什么来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转?只能在宽容分歧的同时,通过寻找最低限度——在罗尔斯那里即仅限于政治正义方面——的共识来达到,而这种共识应该是不同观念的交集,即“重叠共识”。今天,关于中国改革的争论显然在先生看来不再是简单的学术观点之争,而是有可能危及到“市场化改革”,甚至可能危及变革中的社会稳定。也正因此,他提出了“寻找最大公约数”的主张,试图寻求关于“改革”的“重叠共识”。

从现实维度看,“寻找最大公约数”的确是推进中国未来改革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改革之初的普惠性特征造就的“改革共识”曾经使我们一度非常乐观;甚至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之前,“改革”在神州大地风起云涌,毫无阻力地迅速铺开。今天看来,“改革”之所以被部分学者与政治家视为“目的”本身而非“手段”,或者说,他们把“改革”这一仅属于罗尔斯所谓“大多数利益相关者认可”层面的“临时协约”,上升到“不容任何反思”的“意识形态与信仰”层面的“共识”,与情感、心智与知识结构仍然停留在对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迷恋有关。但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利益格局持续调整,损益分布日渐不均,当年“共识”赖以存在的基础被瓦解,来自底层的动力逐渐降低,加之“第三种力量”即既得利益者对改革的“扭曲”,中国改革的推进也越来越难。

此时,如果强力推进改革,至少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首先,如果不能找到“重叠共识”,中国改革下一步会不会出现先生在《教程》中表达的担心:谁在推进改革?推进的又是谁的改革?会不会是“打着改革的旗号增强权贵利益的力量”?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改革不应该是“利维坦”。无视社会舆论的后果,只是使后续改革进一步成为利益肉搏,改革者也在为自己不断制造更多的对手,长此以往,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有可能因严重冲突而失序。

也正因此,对于改革三十年之际出现的争论,我个人视之为先生所谓“寻找最大公约数”之必经阶段。在长达十几年的“改革攻坚”之后,我们仍然听到看到“攻坚”在继续,这种局面本身就在提醒“攻坚”者需要调整策略。而且,策略调整的方向就在于寻找“最大公约数”,即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使改革再度成为绝大多数人拥护之事业。因为前三十年的改革历程足以说明一个问题:一项得到大多数人拥护的改革,一般不应该也不会是让改革者发怵的“地雷阵”!

关于如何寻找最大公约数,在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萨缪尔森关于经济学方法的观点中,都提供了可供我们借鉴的思路。

在罗尔斯那里,为追求维系民主社会稳定的“重叠共识”,他设想了必经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只能在一些最基本最急迫的原则上达成一致”。这种共识范围甚至可狭窄到只包括对下一步讨论的程序进行认可。但即使是这一步,也经由现实中“多元冲突性观念的存在”,上升到不同观念持有者“对多元观念的包容”。经过了此阶段,追求“重叠共识”各方将“必然会进入讨论的公共论坛,并诉请那些与自己拥有不同完备性学说的团体”。而且,讨论的范围愈广阔全面,愈自由充分,越可预期达成广泛而有深度的“重叠共识”。所以,包容不同观点,然后自由讨论,看来是达到“重叠共识”的必由路径。类似的观点也见于哈贝马斯关于“理想的言语环境”的看法。

近些年来,吴先生一直在用思想与行动践行着经由平等而自由讨论获得“最大公约数”的努力。

七年前参加先生主持的一个研讨会,主题就是“超越‘左’与右:关于当代中国问题的思考”。其时学界已是壁垒分明。为了最大限度节约“交易成本”,学界与媒体一样浮躁,在无视一个学者的具体观点更不细读对方文字的情况下,就简单地以“左”或右、保守派或自由派、民族主义或天下主义等标签贴在学者身上。反过来,这种简单分类法使得学界内本来就存在的“圈子”更趋向自我与封闭。相互攻讦已成风气,更遑论坐在一张圆桌上通过平等自由对话来获得“重叠共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先生仍力倡超越,并在评论我的发言时说:“我向来主张要寻找最大公约数。”也是在那次会议上,我的确看到了被视为不同“阵营”的学者心平气和地探讨中国改革与发展可能的各种前景。先生尽管年岁与威望最高,但与其他学者一样,逢发言必先竖起面前名签以征得主持人同意,发言中必恪守规定时间。此后几年中,参加类似会议多次,看得出来,先生总是力求让各种观点都有表达的机会。不久后,以“郎顾之争”为标志,关于中国改革的争论日趋激烈。当有人简单地把“反思改革”的声音归之为“反对改革”之时,二○○六年初,先生在一次会议上不仅支持“反思改革”,而且提出,不应把争论复杂化,要弄清的是观点的正误,而不是首先去问质疑改革的人有何动机。他还说,只要这种争论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真理总是愈辨愈明。二○○七年在清华大学的一次讨论会上,先生再度提出,一个经济学家可以有自己的价值观,有强烈的社会追求,但只要讨论问题时是按经济科学的要求,就事实进行讨论,就可以对话。二○○九年初,先生仍然认为,在摒弃极“左”与极右思维之后,中左与中右都是建设性力量。

我必须承认,在当下,《教程》中的内容能否算得上“共识”,注定仍然面临诸多争议。但我也看到,首先,著作中审慎地考虑到了中国经济学界的不同观点,尤其是那些“圈内”或媒体流传的与吴先生观点相异甚至的确与先生发生过公开争论的学者的观点,书中都有客观收录,而且在评价时总体上正面甚于负面,即使有批评也是十分隐忍。同时,从当年主张的“自由市场经济”到现在的“法治市场经济”,从“有限政府”到现在的“有限且有效政府”,从重视市场运作到重视社会矛盾解决等,尽管吴先生本人学术观点与重点并没有发生过大的位移,但我辈仍然可以揣测先生一定关照到了不同观念之间的平衡性。

那么,“公约数”找到了吗?读完《教程》,相信不怀偏见的读者还是能够从中看到:在事实性确认上,著作中的内容算得上是“交集”,持不同观点的学者都会基本认可。比如,著作对于中国改革进程及其中诸多重大决策的较为详细且客观的记录,应该是为后来研究改革开放史的学者勾勒出了“路线图”;尤其是著作所道出的中国改革当下面临的挑战与困境:腐败蔓延、分配不公、贫富差距与社会失范,也都是绝大多数关心中国改革与发展前景的学者所承认的;甚至在分析产生这些现象的直接原因时,书中反复强调的资本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利益输送”,不也与持不同观点者抱怨“政府追求经济增长,因而更倾向于资本集团,很大程度上漠视工农利益”几近一致吗?对于国家有可能走上“权贵资本主义”路子,不也是我们共同的担忧吗?

无论如何,“寻找最大公约数”的努力,对于不同观点之间的距离拉大趋势有一定的限定作用。萨缪尔森在论证“经济学家之间的分歧被人为夸大了”时写道:“在实证领域,经济学家有相当一致的意见;但在规范领域,即应该怎么做,则分歧与普通人一样大。”而在萨缪尔森的区分中,“实证经济学”恰就是“对事实的描述与确认”;而“规范经济学涉及伦理和价值判断……可以对它们进行争论,但是,它们绝不可能通过科学或诉诸事实加以解决”。以此对照,《教程》恰也在“实证领域”表达了经济学界与社会大众相当一致的看法。也因此,呈现出的在“怎么办”上的分歧,也只是萨缪尔森所言的经济学家之间常见的分歧而已。

但是,我们仍然不能不看到,即使先生想通过经由平等而自由的讨论寻找“最大公约数”,目前仍然只是获得了罗尔斯意义上的“重叠共识”的第一步。在中国,现实的情况是,关于改革最终的“重叠共识”仍然远没有完成。这种“共识的假定”和“纷争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常常困扰着总在孜求“共识”的学人。

想来是作为政治哲学家的罗尔斯对追求“重叠共识”的结果过于理想化。而经济学家就更为现实一些。先有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说是如果任由个人偏好起作用,不存在满足基本公平性条件的备选方案。甚至通过投票这样的民主程序,也可能出现一个毫无意义或可能是被操纵出的结果。对此,有人评价说,“阿罗不可能定理”是把政治自由主义者认为“个人自由”与“整体福利改进”二者可兼得的理想击得粉碎。在阿罗之后,“森不可能定理”再度确认,在尊重个人主权的前提下,要获得一个满足“使所有人都认为状况至少不会比现在差”即“帕累托原则”的“共识”,几乎没有可能性。

有趣的是,美国学者劳伦斯·萨斯坎德在《打破罗伯特规则》一书中,对于统治美国两院长达一百多年的“罗伯特议事规则”提出反对意见时,认为通过“罗伯特规则”之所以易于达成“共识”,是因为他“最大限度地限定人数”;而真正的“共识”应该是“达成协议后能使每个人的处境至少不比协议前的状况差”,因为这样的“共识”才能被参与协议者“自动执行”,而无需由第二方或第三方来“强迫执行”。也正因为“罗伯特议事规则”达不成这样的“共识”,因而只能通过限定人数来达成一个“伪共识”,然后通过“少数人对多数人强制”来执行。这与阿罗与森的观点何其类似:除非引入精英或政治专断,否则,“个人自由”与“帕累托原则”之间矛盾无解。

寻找关于中国改革的“最大公约数”,也可能面临上述悖论:包容每一种自由表达,固然解决了达成“重叠共识”的第一步与前提,但却无法获得最后的终极“共识”;尊重每个人的利益很重要,却无法寻找到一个能够实现每个人利益增进的改革方案。这正是关于中国改革的争论以及中国改革本身未来面临的困境原因之所在。

正因为阿罗与森的“不可能定理”,对完全尊重个体利益偏好而达成一个符合“帕累托原则”方案不抱希望,但人们更无法接受不经过协商式民主而由“少数人决定后”强加方案这样的结果,因此,一个折衷性方案应该是:只要最后的方案能实现总福利的改进,通过参与协商的个体“让渡部分利益”,还是能够达成“共识”。因为道理很简单:只要有总量上的改进,即使是均分,也能实现每个人状况比原来好的“帕累托原则”。而这样的主张在经济思想史上曾由吉玻伯德(Gibbard,1974)和太郎铃村(Suzumura,1978)为解决“森难题”而提出过。更具体地说,在总量改进的前提下,为达成最终的“共识”,需要“多得”者让渡部分利益给“少得者”尤其是“不得者”与“利益受损者”。在中国改革的语境下,现阶段要想获得改革的“重叠共识”,自然也就是轮到“先富者”通过承担更多“改革成本”等方式,让利于“后富者”与“未富者”。这也是《教程》强调的“实现公平正义”。

然而,可能最大的分歧也恰隐匿在此。

是有观念使然,但更主要的是逻辑导致:在包括我在内一些学者看来,任何一个“既得利益者”,在经济学“最大化动机”下,不但不会主动让渡利益,而且会保守自己的利益。所以,需要引入“第三方”主导收入再分配,主导社会公共资源再分配——这些旨在保障人民基本需求的公共资源此前也在“市场化”名义下被少数人所把持并成为利润手段。而现代经济学中这个“第三方”只能是政府。但先生却认为,出路在于进一步市场化,政府改革的方向恰需要进一步与市场分开,退到单纯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

我无意于铺陈这种分歧之大小。《教程》也认为(384页),就算任由“纯粹的市场”运作,也会导致机会与结果的不平等,这本身就需要政府予以矫正。而我认为更需要指出的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中国改革是“大多数人受益”,符合“帕累托原则”,所以,改革方案本身就是“自动执行”即几乎所有人自下而上拥护。但改革进入深水区以后,改革方案是“有人受益,有人受损”,不再能被“自动执行”,因而政府此时已作为“第三方”介入,此后的改革几乎都是政府自上而下强力推进。但“强力”并不意味“非帕累托原则”改革本身的“合法性”,当时能够支撑改革“共识”的还有政府的“隐性承诺”:让利益相对受损者先投票支持“总量增加”与“部分地区与人群先受益”的改革,国家会要求受益者在受益后对受损者进行补偿。三十年后,这种“非均衡”改革战略已使得先富者积累起强大的经济、社会甚至政治资源,而且并没有兑现对利益相对受损者的补偿,此时,吴先生却认为政府应该退出,由市场自由发挥作用,在这种背景下,我不知道与既得利益者相比较而言几乎毫无谈判能力的弱势人群,如何能够通过自由市场这个对等博弈的平台,挣得本应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利益?或者说,就算法治再健全,在过去已经使得竞争起点极端不平等的背景下,中国贫富差距又何以能通过“对等竞争”来缩小?

再回到学理层面,先生对自由市场的看重,仍然是在秉承罗尔斯理念:相信个体自由可以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幸福,而社会幸福反过来也要求最大个体自由。但正如前面已经论述的,阿罗与森提出的“自由悖论”已经质疑(李华芳,二○○三):强调自由市场对个体“最大化其利益”行为的放任,又如何能够寻找到真正的“最大公约数”呢?

不过,我仍然想重申这样的观点:如果只是经济学家之间正常的分歧,不应该被夸大。

萨缪尔森曾说过:“经济学家之间关于规范领域即‘应该制订怎样的政策’的分歧是难以克服的,对于这些问题是由政治上的抉择来解决的。”这种经由“政治过程”或“公共选择过程”的想法,其实与先生在著作中最后把解决中国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寄希望于“政治体制改革”是异曲同工的。

况且,在不同利益群体发育不均衡而利益矛盾却日趋激烈、中产阶层又很弱小的背景下,主张政府应该主导公共资源与收入再分配,也必须面对“政府能否成为公正的第三方”这样的追问。否则,不恰当的“介入”的确只会助长“裙带资本主义”。也因此,近些年来,我个人在诸多场合总是强调:正因为无论是协调全社会利益、兑现“补偿承诺”,还是实施再分配政策,政府应该起主导作用,所以,必须下决心推动以行政体制改革为中心的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政府职能重点应该适时转移,由仍将注意力集中于经济建设,转向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即协调好各阶层利益关系,提供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体系建设。这也与先生著作中主张“政府自身的改革是推进政治改革的关键”相同。

但令人感到不安的是,分歧似乎正在超出“正常范围”。近几年来,关于“问题”的理性讨论少了,而把不同看法归结到“意识形态”层面的争论更多了。这固然有过去的“惯性”使然,但另外一面,按卡尔·曼海姆的梳理,“意识形态”出现本身,就表明矛盾的累积到了无法通过确认事实性的对话解决的程度;或如克拉莫尼克(Kramunick)在《意识形态的时代》中所说:“当我们一旦用‘意识形态’来看待对手提出的各种观点时,表明我们不会为了理解对手的真实意图而诉诸对手实际上说过什么。”

联想到一直主张“寻找最大公约数”的吴先生近几年卷涉及的一些争议与是非,难道不都与这种大环境相关吗?

但是我们不必消极。邓小平说,改革是一场前无古人的事业。甚至在这一过程中允许“试错”,“错了,改过来就是”。而从更宽广的视野看,中国正经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近三十年中国所走过的路程相当于西方三百年。也因此,西方发达国家近三百年中“渐次、历时”出现的问题,在中国“集中、共时”出现,并不是不可以理解的事。

更让我们欣慰的是,近两年来,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同时注重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使改革兼顾到各方面利益、照顾到各方面关切,让全体人民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改革真正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这种“宣示”是成熟的执政者综合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然后“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的体现。在这一过程中,作为与中国改革时代紧密联结在一起的吴敬琏先生,与众多其他同辈学者一起,尽管彼此观点存在差异甚至发生过争议,但却一样秉承社会理想并力图以超越性立场看待与推进改革,为国家发展能更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局面的出现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为后来的经济学者如何经由平等而自由的讨论“寻找最大公约数”提供并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作者:卢恩来     

来源:《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