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折射的太阳光芒
冯友兰先生曾回忆,他的父亲冯台异在清末曾署理湖北崇阳县知县,故其幼年有过一段在县衙生活的阅历。那时他父亲审案,“总是坐大堂公开审问,无论什么人,都可以到大堂前边站在两旁观审”。冯氏兄妹有时跑到大堂,“站在父亲的椅子后面,看父亲审问”。案子审毕,冯父会用朱笔写个“堂谕”,其中“并不引用法律条文,只是按照情理就判决了”。冯先生记得,有个案子是“三角恋爱或多角恋爱”,堂谕用骈体写成,判曰:“呜呼!玷白璧以多瑕,厉实阶离魂倩女;棼朱丝而不治,罪应坐月下老人。所有两造不合之处,俱各免议。”
这是亲见者记忆中晚清知县断案的场景。后人视为“笑话”的“判决书”,就是清代州县地方官(以下简称州县)断案时的“判词”。用今天的话讲,冯父断案多半属于“有法不依”,至少也是“执法不严”。今人很难想象在现代法庭审判中,法官宣读的审判书是遣词优美、韵律精审的十四行诗,身后还站着家中的小孩子。冯先生自己也说,“这样的判决书,现在我们看起来,简直是个笑话。可是在当时,据说是一县传诵”。
这里“现在”和“当时”的对立性差异,可能是最为重要的提示。人类学研究“他者”,别人的思考方式和我们不一样,所以应该知己知彼。其实古人也是“他人”,研究历史需要返其旧心。达恩顿在《屠猫记》里提醒我们,不要“误以为两个世纪以前欧洲人就像我们今天一样思考与感受,误以为差别只在于他们头戴假发、脚穿木鞋”;阅读历史的时候,“看不懂一句格言、一个笑话、一个仪式,或一首诗时,我们知道其中必有通幽的曲径”。对于今天的我们,冯先生记忆里的画面已经很陌生了。这种陌生来自隔阂,来自一百多年时光的古今之隔。
现在,里赞的《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以下简称《审断》)一书的出版,又把读者带回到一二百年前的晚清县衙。冯先生记忆里晚清知县断案的历史片段,得到了“同情之了解”。作者在书中强调并贯彻的研究视角,是“以当时的中国而非现代西方为中心,力图回到晚清州县审断的历史情境中去思考相关的问题”。而作者研究的切入点,就是今天看来“简直是个笑话”而当时却可能“一县传诵”的“判决书”。在里赞笔下,它就像“通幽的曲径”的入口,而“曲径”的出口,则别有洞天——中国传统法及法文化的历史解读。清代州县审断因此“获得了超越自身的意义”。
作者首先把目光投向了州县断案的场域——县衙。在清代州县“自主性存在”的历史语境之中,县衙是处理公务的官府,同时也是州县官的家。“对于衙门以外的人来说,犹如紫禁城就是皇帝的家一样,衙门就是州县的家。”所以冯氏兄妹可以在自己家的客厅看父亲处理公务,正如冯先生“大部分课外时间都消磨在父亲的签押房里”翻看新旧书籍和公文。历史场景揭示出,“当衙门和家并非划然相别的时候,州县的权力就如家长的权力”。
往昔州县的职掌“靡所不综,首在狱讼”。而其断案是否依律,是近年来法史学界争论的一个热点。以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和美国学者黄宗智为领军人物两派的交锋,更受到国际学界关注。实际上,身为“父母官”的州县,肩负的责任远远不限于今天的法官,还承担着“扶助、教化”百姓的任务。老百姓上公堂,普遍是感觉自己受了委屈,希望“父母官”来“评理”和“申冤”,讨个说法,而不必是因为有人“违律”。因此,州县断案也不一定要严格“依律”(有时根本无律可依),更多的是像冯父那样按照情理判决。州县的目的只有一个:解决纠纷,因而也就不一定需要今天那样的严格诉讼程序。
作者利用清代南部县司法档案重建出来的整个审断过程则是:“告则理,理不一定准(审),审不一定断,断不一定依律。”诸多的“不一定”,体现了审断的“灵活”——诉讼不必因“违律”而起,而州县是全权的“父母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选择程序。除了维持地方秩序以外,“父母官”对治下“子民”更有教化之责。这种责任在断案上的一个表现,或许就是“不禁旁听”。观审的老百姓多是今日所谓“法盲”,他们啧啧称赞的是通情达理的判决。州县融教化于审断之中,希望达到地方淳风美俗、子民“有耻且格”的理想境界。
与西方启蒙时期以来逐渐形成的免除社会责任的司法不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审断是承担了社会责任的行政措施,这是准确理解清代州县断案是否依律的一个关键。一旦“突破把州县审断作为司法问题的既有理论局限”,冯父断案的场景就得到了“同情”的解释:“州县在审断中秉持着解决纠纷的目的,将两造的告诉当做自己实现一方之治的政务进行处理,在这个处理的过程中,州县不会拘泥于制度规则,而是灵活掌握审断程序,综合运用情、理、律来了结纠纷。”
作者承认,“这当然是一幅带有韦伯所谓‘理想型’(ideal type)特色的概括图景”,因为“四川的一个县不能代表全国,具体时空之中的州县审断会更加多样化,不仅体现审断者主观的灵活性,也受到其个人出身和周围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甚至不排除例外个案的存在”。但是可以肯定,“这一州县审断过程的本质不是现代三权分立下的‘司法’行为,而是全权父母官政务的一部分”。明确这一点,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应该说,选择清代州县断案是否依律这样一个切入点,运用四川一县的司法档案,在重建当时的审断过程之后,得出了本质性的结论,必然要面临和解决一个问题:南部县档案的时空限制。作者对此有清醒的感知,在书中也一再强调:在目前法史研究中利用档案具体论述和不用档案做制度性的抽象表述的两大取向之外,作者采用把从档案里得出的历史信息又放回了历史,放回传统审断文化的语境之中这样一个路径,从而让画面呈现出立体的效果,使学术提升立足于坚实的基础之上,表现出作者把握法律、文化、传统之间交光互影的卓识。
《审断》一书大大拓宽了法史研究使用史料的范围。今天的近代法史研究使用档案史料已经蔚然成风,档案成了学者“希望的田野”。可是很多研究者忽视了档案这类史料本身的局限,事实上,即使我们的关注对象只限于档案所在地当时的“地方性知识”,档案也只是其中一部分的有限记录。清代南部县档案是《审断》使用的主体材料,除此之外,许多散落在寻常史料里的遗珍被作者信手拈来,如果按照人为的“画地为牢”的分类,它们未必会被法史学者关注,然而一经作者采撷,精彩之处纷纷跳出,不经意间就生出了满园春色。
如朱熹对《周礼》岁时属民读法的理解和如何适时实施的建议;章太炎观察到孔子不编法条入六经,是有意淡化法律条文的存在;严复担心民众法律知识多了就可能缘法作奸;钱穆对“俗”的解释;还原“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语境;曹刿论战的“以情断狱”等等,对于读者了解中国传统法律的文化背景大有裨益。正是在这种跟现代截异其趣的文化背景之中,特定时空的南部县审断才会有那么多的“灵活”,这种“灵活”的本质才可能会有超越特定时空的普遍意义。
里赞以为,“现有研究中诸多争议的问题,焦点不在结论的正确与否,而往往在于材料的选择或使用”。他并未止步于史料的兼收并蓄,还进入了考察史料形成的更深层次。比如对法史学界习用的官箴,作者就提醒我们:“官箴的作者多为‘有心之士’,其为‘官箴’,多有留名青史之意,故其内容之选择以‘有意’者为多。”著名的《樊山政书》,樊增祥特意多收没有严格依律审断的判决。这些对史料形成目的之追问,为理解法史学界诸如断案是否依律的争论,包括黄宗智提出的清代法律“表达”与“实践”的背离现象,提供了史学支持。
对于日美学者在清代州县断案是否依律的争论,作者经过史料收集和辨析基础上的解读和反思,特别是从文化史的视角来透视中国传统法律所具有的“法意”,发现分歧来自对清代中国法的理解的偏差:今天所谓“法”的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包含了多层次的含意,而非单指狭义的具文之法。换句话说,冯父断案时依情、依理、依律都“合法”;“融天理、人情、国法于一体,使三者协调一致的‘司法审判’,才是古代社会认同的断案的最高境界”。这样的判词才会在崇阳一县传诵。
这让我们真切地体会到传统与现代、中国与西方,古法与今法、此(中国)法与彼(西方)法的文化特征,无论对于加深理解传统中国(法)——特别是近代中国(法)转型——呈现出来的复杂面貌,还是具体到州县“断不一定依律”,都是极其有益的。在这里,作者其实是以新的问题取代了旧的问题,体现了学术的进步。包含情、理、律于一体的中国传统“法”的内涵,作者提出的理解应该是一个动态开放,或者说还有待于继续探索的视角。因为从先秦到明清,其具体侧重在不同历史时期可能会有所变化,而变化之中,似乎有一个相对不变的精神内核。
有史家认为,《左传》晋大夫叔向建议的“议事以制”,是封建时代断狱的基本方式,用今天的法律术语表述,就是“自由裁量”。而子产所铸刑书以全民为对象,是编户齐民的法律,已经体现出现代法律最基本的精神——公开性和一致性。“刑书之公布即象征编户齐民法律的诞生,不论在法制史或社会史,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编户齐民》)读完《审断》,我们隐约感觉到春秋时期“法”的“议事以制”的特质,其实并没有随着郡县取代封建的大变革而消失,而且一直到晚清仍然存在,不过是“给规则的执行者以荣誉和公心来调整规则”,通过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俗制宜等方式去适应环境的改变。
法律在社会学中属于正式的社会规范,由国家确认并颁布,用以控制社会成员越轨的行为。“情”“理”“俗”则属于非正式的社会规范,可以“自我实施”。从书中可以看到,当这些非正式规范“自我实施”的时候,法律一般不会介入;“只有当援引法律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时候,州县才会严格依照律例办理”。具体来说,也许还会有这样的情况:纠纷两造一方合“情”,一方合“理”,两种非正式规范发生了冲突,相当棘手,而正式规范的“律”里正好又有适用的条款,那么法律的介入可能会“有利”,甚至有力。处理不同的非正式规范之间的抵牾,正是法律的用武之地。
全书最能体现作者通达视野的是第五章对州县角色的思考。我们读到此章之前,已经获得了对清代州县审断环节和依据的重新认识,作者并未止步,更将注意力放到了审断的主角——州县身上。各地州县都是“廷择外放”,回避原籍。清代南部县历任知县出身正途的占了一半以上,作者敏锐地抓住这个身份背景,进而分析州县群体的“知识结构”和“文化气质”,认为这种“知识结构”和“文化气质”在州县审断中,“恰恰有利于贯彻经义而非严格依律而断”。
例如,书读得好的进士,断案时便底气十足,可以“不十分”依照法律,“只要与人情道德上讲得过去”,众人也都心服。作者以为:“通过科举考试而取得功名任职于州县者,其内心必然对儒家治道合一的信念更为坚守,表现于审断中,就越敢于以情理的方式(可视为‘道’)突破某些国家制度的规则(可视为‘治’)来解决纠纷,实现其‘道统’高于‘治统’的政治理念。而非正途出身的州县,相对而言并不敢那么自认理解了‘道’,也就在审断中畏于突破制度的规范,更倾向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依律而断了。”
这当然又是一个“理想型”的认知,告诉我们在传统中国社会曾经有过的对“读书人”的尊重,的确有助于“对州县审断问题获得更加深入的理解”,可以让全书结论的得出有水到渠成的效果。因为从《审断》的论证思路来看,注意到州县的出身是环环相扣的链条上的一环。但是这一环我们觉得可能有些过犹不及:对于州县“内心”的分析,似乎过于强调科举制的教化效果,也赋予了正途州县太多“任重而道远”的“弘毅”方面的自觉使命;仿佛他们心中都承受着“道统”与“治统”的纠结,需要通过某些行为来实现他们的“政治理念”。
州县审断是州县和原被告两造三方的互动。“见人”是中国史学的传统,作者注意到坐堂听审的州县,却忽略了对簿公堂的百姓。审断是由受理百姓递呈的诉状开始的。诉状是老百姓在向州县讲述自己的故事,也为今天留下了历史记录。《审断》引用南部县司法档案,因为论旨需要,把注意力放在了诉状上州县的“批词”和“判词”部分,而于诉状本身着墨甚少,无意中切割了本来就极其有限的历史信息。作者只是在解释州县“断不一定依律”的时候,转述了少量诉状的内容。在这些不多的历史信息里,就有像“杜患钱”、“老衣钱”、“转房”这些风俗。这些随时间流逝而已经杳然无踪的民俗,应该是研究清代社会的绝好材料。
《审断》的重要结论是,清代州县审断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州县是“全权”的父母官,不存在今天“司法”或“司法独立”的观念,而是获得了一种“自主性存在”,尤其体现于灵活的审断。作者更进一步引申:“如果这样的结论(州县的‘自主性存在’)能够得到一定的印证,那么,所谓‘中心明确、边缘模糊’就不仅仅是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思想文化的准确描述,对政治或法律制度也是适用的。”因此,“州县的自主性存在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开放,很难说不是对所谓‘中国传统社会集权专制’这一通说在某种意义上的质疑”。虽然仅仅是“质疑”,还需要深入广泛的系统研究,但是它的贡献已经超越法史领域,又以新知回馈了更宽广的历史学。
如果我们把清代州县审断的本质比作一条在天际云海若隐若现的游龙,南部县司法档案里残留的不过是一鳞半爪,作者已经据以绘出了“龙”的轮廓,再辅以“多元一体的法律本质”和“州县的主体性存在”两大元气淋漓的观点支撑,等于为“龙”点上了双睛;作者的研究也从平面走向了立体。《审断》还原了清代州县的“行政”角色,以及清代“法律”和“审断”的时代意义,不但呼应了国际法史学界的争论,发出有力的本土声音,也增加了我们对传统中国和传统文化的新鲜认识。
可以说,清代南部县司法档案是一滴水,而《审断》一书为我们折射出了中国传统社会“法”的光芒。作者明言其写作目的之一是希望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的借镜。这是作者的学术关怀,也是历史学的基本功用。尤其在大变革的时代,拥有悠久历史的中国人,或者需要认真返观那已然隔膜到陌生的无语往昔。美国学者侯孟沅(Norman Ho)最近提出,中国确实具有自己本地的法治特色,希望其他国家能够把中国古代法治特征当成一种比较范式。这是对中国法律史研究寄予的厚望。我们自身的传统里面,到底还有多少需要继续发掘的珍贵资源?
作者:周海峰
来源:《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