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与救赎:美国的两部宪法
一八六一年,当选美国总统的伊利诺伊州参议员林肯从芝加哥搭乘火车赴华盛顿上任;一百四十八年后,同样当选美国总统的伊利诺伊州参议员奥巴马搭乘火车沿林肯当年的赴任路线去华盛顿就职,白宫甚至宣布就职仪式当日晚宴的菜式也体现“林肯风格”。从路线到菜式,奥巴马就职仪式的全过程都在向林肯致敬。在美国国父们中间,奥巴马选择的不是华盛顿或杰斐逊,而唯独是林肯,当然不是因为他们同样来自伊利诺伊州,而是因为林肯在结束美国南北战争之后,修改了美国宪法,尤其是第十三、十四和十五修正案为美国结束奴隶制、致力于人人平等的社会奠定了宪法原则。如果没有这些宪法新原则,很难想象一个非裔美国人会当选为美利坚合众国的民选总统。而今,奥巴马自信地回答“Yes, we can”,无疑要归功于林肯。
然而,有趣的是,在任职期间,林肯似乎也并不认同制定一七八七年美国宪法的国父们。在一八六三年发表的著名的《葛底斯堡演说》中,林肯开首一句就是“八十七年前,我们的先辈在这块大陆上,缔造了一个崭新的国家。”仔细算一算,林肯所说的“八十七年前”,不是制定美国宪法的一七八七年,而是发表《独立宣言》的一七七六年。在自由主义法理意义上,美国(the United States)正式建国乃是联邦宪法诞生的一七八七年,而在此之前仅仅是邦联(Union)而已。那么,为什么林肯把美国建国追溯至一七七六年,而非一七八七年呢?难道在此之前还有更高的法奠定了美国?正是带着这个问题,弗莱切教授的《隐藏的宪法:林肯如何重新铸定美国民主》一书从宪法学角度对美国内战以及林肯的政治贡献进行了重新界定。
美国学界对于林肯贡献的评价褒贬不一。主流的自由派宪法学家往往将林肯看做是一个“僭主”或“独裁者”,因为他在内战期间不仅终止了“人身保护令”等诸多人权法案的效力,而且通过“军管”甚至“非法”的方式强迫南方接受了美国宪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修正案等重建条款。这些崭新的宪法原则乃是美国的一场“宪法革命”,甚至建立了美利坚第二共和国。对于这场断裂的宪法革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阿克曼教授诉诸共同的“我们人民”进行辩护。但在弗莱切看来,如果把一七八七年的联邦宪法看做是“第一部宪法”,那么林肯的宪法革命诞生了与其完全不同的“第二部宪法”。由此,奠定美国人民的基础就完全不同,何来所谓共同的“我们人民”?
众所周知,美国南北战争内战起源于美国宪法中臭名昭著的奴隶制条款。但是,这部被美国废奴主义者诅咒为“与地狱的契约”本身建立在对美国一套完整的政治理解之上。在弗莱切看来,美国“第一部宪法”建立在三个政治原则之上:自愿联合、自由和精英共和。其建立起来的合众国,是在各州同意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自愿联合体,联邦只是作为地理上的全国性政府发挥作用。由于南北方之间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差异较大,为了尽快实现独立和统一,宪法事实上成为在南北方求同存异的产物,不得不包容奴隶制条款,并规定国会不得在任何州禁止奴隶制。并且,一七八七年宪法主要关注的是独立战争的诉求,致力于解决大共和国下如何保持男性白人的自由这一难题,从而形成了联邦制和分权制衡的政府建构原则。但是,这一“自由共和国”却是一个“奴隶共和国”。精英主义的自由体现为成年白人男子对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甚至可以说,成年白人男子的自由恰恰建立在族群间的不平等和对奴隶劳动的剥削上。从而,男性白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作为奴隶的黑人,是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利的。
美国南北内战结束后,为了在宪法上摧毁奴隶制,林肯和共和党主导的“重建国会”通过了美国宪法史上著名的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要真正理解林肯重构美国宪法的政治贡献,就必须将战后的宪法秩序理解为“第二部宪法”。尽管内战后新的宪政秩序的建立是以第一部宪法的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完成的,但在弗莱切看来,战后的宪政秩序事实上是对作为第一部宪法精神根基的人性差异以及具体奴隶制条款的否定与超越。由此,战后三个宪法修正案为美国奠定了新的政治原则,即民族国家、平等和大众民主,成为美国的“第二部宪法”,而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就是其序言。
美国宪法学界关于美国内战主流理解认为,美国内战并不是为了结束奴隶制,而是为了保持联邦的完整和统一,而解放黑人奴隶不过是林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应该算是“意外后果”。宪法修正案只不过是对第一部宪法的修正条文而已。恰恰是这样一种形式主义/法条主义的法律视角使得人们并没有意识到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和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宪法意义。在弗莱切看来:“这个内战虽源自一串目标,却结束于另一串目标。抵抗南方分裂的原初目的是保存联邦。随之而来及最终的观念却是废除奴隶制,并将美国奠定于崭新的一套原则基础上加以改造。”(1页)为了理解第二部宪法,必须认识法律背后的文化根基。作为基督新教的美国人,因为始祖亚当的罪行而附上了永生原罪,而在弗莱切看来,第一部宪法奠定的种族等级差异和奴隶制所犯下的罪行恰恰是林肯此后的美国人的原罪。在此意义上,林肯不仅是给美国以未来希望的摩西,而且内战后的第二部宪法也类似成为《摩西十诫》这样的上帝律法。
古老犹太刑律中将鲜血归于上帝的隐喻和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稣,都只是在救赎之前的苦难,因此只是一场内战本身并不能完成对之前不平等“原罪”的“救赎”。真正意义上的救赎,来自《圣经·出埃及记》的隐喻:如同背负原罪的希伯来人最终因为接受上帝制定的律法而获得救赎,现实的法律是促进此岸生活趋于完美的唯一方式,真正的救赎只有通过法律的方式才能够完成。因此,对一七八七年宪法不平等原罪的真正救赎,是通过以《葛底斯堡演说》为序言、以战后国会通过的一系列宪法修正案为具体内容的“第二部宪法”实现的。
第二部宪法不再是对一场痛苦经历的追认,它面向的是未来,承担着引导全体美国人迈向“完美的此岸生活”的使命。不同于第一部宪法所构建的自愿联合的联邦原则,第二部宪法通过追述历史、内战经历把美利坚合众国的基础建构在林肯强调的共同的历史经验和命运上,从而成为一部美利坚民族国家的宪法。在林肯看来,一七七六年发布的《独立宣言》才是美国真正的建国时刻,它奠定了这片大陆和其上的人民一个共同的政治目标和共同的历史:“八十七年前,我们的先辈在这块大陆上,缔造了一个崭新的国家。她孕育于自由之中,奉行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葛底斯堡演说》)但是,第一部宪法因为“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联邦”这一世俗的意愿而偏离了《独立宣言》生发出来的所有美国人所共同追求的自由与平等的价值。从而,一七八七年对奴隶制妥协的宪法维护的只是白人精英的自由,而丧失了平等的价值。但是内战过后,“八十七年的历史依然在美国人之间结成一个有机的纽带,而国家在历史中有了新的明确的使命”(3页)。如果人类因为认识自身的原罪,踏上救赎的朝圣之路而成为基督徒,那么美国人因为内战而认识自身的“原罪”,从而踏上了伟大的自我救赎之路。从人民主义到民族国家,从世俗宪法到神圣宪法,从第一部宪法到第二部宪法,从原罪到救赎,都代表着内战赋予了美利坚民族的历史责任和历史神圣使命。这些都体现在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中:“我们这些活着的人,导师应该在这里,把自己奉献给曾在这里战斗过的人们一直勇敢推进的那一未竟事业。我们倒是应该在这里,把自己奉献给仍然留给我们的伟大使命。我们要从这些光荣阵亡的将士们身上汲取更多的奉献精神,来完成他们曾竭尽全部忠诚为之奋斗的事业。”
恰恰是这些值得美国人为之奋斗的神圣使命,内战在打乱第一部宪法塑造的宪政秩序的同时,更是塑造出了整个国家在历史、语言、宗教上的一致性,强有力地塑造了有德性追求的第二共和国。在这个基础上,第一部宪法对奴隶制形式意义上的同意也就不再具有民族精神的绝对意义,南方的奴隶制自然没有继续存在的基础。犹如基督教的“因信称义”而成为上帝的子民。所有被纳入到这个民族国家的历史叙事和历史使命中的人们都成为这个国家的公民,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政府应当是大众民主的统治。从而“这个国家在上帝的福佑下,获得自由的新生。我们要让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存”(《葛底斯堡演说》)。因而第十四、十五修正案里详细规定了选举、投票权等政治制度,把政治生活的参与者扩大到全体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而宪法则是保证其平等享有政治权利的守护者。
如果第一部宪法作为世俗的宪法保卫的是自由,那么作为承担神圣的历史使命的第二部宪法所保卫的平等就具有更高的价值。《独立宣言》中把建立政府的合法性基础诉诸对不可剥夺的权利的保证,而这种权利的基础则是“人人生而平等”。平等是人的尊严的一部分,意味着所有人都享有同等的尊严,由于平等的造物,人们才享有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利。然而一七八七年宪法对当时的社会状况采取了保守的、妥协的态度,无视平等原则,最终以内战的激烈形式爆发出来。因而美国在战后就必须要解决平等的问题:为了实现平等,是否可以挑战作为宪法的自由原则?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说》中对《独立宣言》的重新申述中称,美利坚合众国“孕育于自由之中,奉行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意味着一个隐含的顺序实现的法律文化,即自由意味着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是固有的和现实的,也是第一部宪法所努力确保的基本原则。然而平等则意味着一种追求,一种更希望,是有待实现的,这一原则在一七八七年宪法中并没实现,但却包含在“道德上高于宪法的另一个宪章之中”(44页),即作为更高的法的《独立宣言》。这一平等原则的根基在于造物主平等地造人,因此在宗教意义上赋予人们相同的本质,要求尊重所有人的尊严,实现人人平等。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引下,整个美国的政治生活必然有一个更神圣的努力方向,从而奠定了美利坚第二共和国的德性基础。
但此后的美国历史却事与愿违。长期以来,美国人从来不认为他们拥有两部宪法,战后修宪的神圣意义在美国人的宪法意识中隐而不现。特别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第二部宪法的超越意义彻底沉没了。由于最高法院的法官与内战前的法官拥有同样的背景和教育,陈旧的价值观使得他们不能轻易接受新的宪法原则。对于所有公民的平等,他们仍存有疑惑和一定程度的拒斥,使得宪法修正案变成一种名义上的变革,内战也成为一场“子虚乌有的革命”(113页)。这样,“第二部宪法”的宪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成为“隐藏的宪法”,彻底被一七八七年宪法的外衣遮蔽起来。在最高法院的解释学中,以第一部宪法为中心的法条主义方法成为主流,“最高法院运用了内战后的法律秩序的语言,却背离了这些语言的内在含义,而将新的秩序融入原有的一七八七年宪法当中”(118页),“破坏了对新的宪政秩序的热望”(139页)。
如在“新奥尔良屠户案”中,州政府违反平等原则的干涉竟被确认为有效。最高法院把自己的审查限于一个狭窄的标准,把第十四修正案的努力囿于废除奴隶的问题上,“挫败了一个崭新、更为公正的社会的愿景”(130页)。各州因此甚至比内战之前取得了更大的独立性。而针对《民权法案》的诉讼中,最高法院则忽略了各宪法修正案中授予国会的立法权,否认了国会对种族隔离做出的立法的合宪性。这不仅忽略了第二部宪法的平等承诺,还在事实上助长了美国社会中的种族隔离。在最高法院的宪法逻辑中,平等保护条文只是一条工具性的条文,而非目的性的原则,这从根本上忽略了“人人享有基本尊严”(162页)。尽管在最高法院的判决特别是异议意见中,很多法官援引平等保护原则,但是其实际上是一个暗含的话语转换,将平等保护的应用限于根本就不存在真正的平等问题的经济领域,成为“徒有其表的批评”(132页)。
相应地,在美国的行政官僚体制中,黑人的权利也没有顺利地得以实现。随着司法审查标准的收缩,各州权限的不断扩大,很多州的黑人虽然从奴隶主的压迫中解脱出来,却实际上陷入了新的壓迫——通过一系列刑事立法,警察拥有了如同奴隶主一般无限的权力。黑人被解放出来,却仍然无法融入美国的主流社会,一系列的种族隔离措施将他们从这个白人社会中剥离出去,并事实上得到最高法院司法判决的认可。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正义的信条总会“诞生与重现”(169页)。战争成为黑人获得公民身份的契机。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并肩作战、共同为国家献身的黑人和白人,真正有了“同胞”式的认同感,不平等的伤疤再次揭开,在宪法原则和司法判决的支持下,这个有“原罪”的国家走向“真正的救赎”。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人人生而平等的信条逐渐在最高法院的思考中起到作用。斯蒂文法官作为平等信条的维护者,虽然总是作为少数异议派发表意见,但至少构成对法院多数派的挑战和提醒。这些意见中使用平等保护原则时,更加倾向于探究其准确意义,真正诉诸“人人生而平等”这一原则的本真意涵,“平等”这一第二部宪法的核心原则终于开始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逻辑中起到重要作用。“正是这一法律文化根基的转变,不断影响和形塑着法庭的判决和律师的决定。”(1页)最终,在两部宪法的角力中,美国的宪法哲学走上了一条中庸之路,在自由与平等的张力中,美国宪法得以从教条主义的绝对真理中解脱出来,摆脱了一七八七年宪法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束缚,实现了对不平等原罪的法律上的救赎。通过两部宪法的理论建构,弗莱切成功地为美国之后的“矫枉行动”赋予了宗教的神圣意义,而把实现救赎的原则追溯到《独立宣言》,铸就美国政治的上帝律法(高级法)。
至此,美国右翼的原罪与救赎故事告一段落。有趣的是,二○○九年四月的美洲峰会上,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把《拉丁美洲:被切开的血管》一书送给刚实现“美国梦”的奥巴马。也许,在面对“新罗马”治理下的亚、非、拉世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奥巴马有着另外一个关于美国原罪与救赎的隐秘故事。
(《隐藏的宪法:林肯如何重新铸定美国民主》,乔治·P.弗莱切著,陈绪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二○○九年版,30.00元)
作者:曹宇
来源:《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