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历代君王要建土牛呢?台湾土牛与北美阿利根利山作用一样吗?

台湾土牛和北美的阿利根利山

我在台湾大学做访问学者期间,清华大学(新竹)的春兴兄很是热情,给我引荐了不少台湾经济学界的朋友。记得在与台中逢甲大学的教授们一起吃午饭时,我问了一个问题:“哪里可以看到土牛?”“土牛?是指台湾本地的牛吗?”在座的人几乎都不知道。看来我的问题太过冷僻了。

“土牛”一词,是我从一本叫作《清代台湾的地域社会——竹堑地区的历史地理研究》(施添福,新竹县文化局,二零零一)的书中看到的。它是指一道边界,隔开汉族移民与原住民。其功用,是要减少汉人对原住民土地的挤占,也防止因此而产生的汉番冲突。这条边界沿着已有的山势或河流。在没有山或河的地方,就用土堆成墙,称为“土牛”;或将地挖成沟,称为“土牛沟”。如果今天还能看到土牛,那将是非常珍贵的制度遗迹。

关于设立土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明郑永历十九年(一六六五)。然而有迹可寻的土牛,是清代设立的。虽然设立汉番边界早在康熙时期,正式建成土牛则是在乾隆时期。问题是,为什么历代君王要建土牛呢?也许是他们认为,自己的责任是向民众提供生命与财产的安全,而汉人作为一种有竞争优势的农民,会通过买地不断扩展自己的地盘,而挤压原住民的生活空间;汉人与原住民之间就会出现层出不穷的纠纷与打斗,甚至会付出血与生命的代价。在这时,君王认为自己是一个超越种族的统治者,如乾隆皇帝所说,“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而只有减少汉番的交往才能减少他们之间的冲突,也才能减少统治成本,才符合君王的利益。

无独有偶,与此同时,在遥远的北美大陆,也发生着类似的情况。大量白人农民从英国和欧洲大陆涌来。据Stuart Banner,一七零零年北美的非印第安人数量约二十五万人,到了一七六零年则为一百六十万人。他们对印第安人土地的需求如狼似虎,为此而不择手段。他们经常将印第安人灌醉后让他们在合约上签字,甚至伪造签名,骗取印第安人的土地。这招致了印第安人的怨恨。他们称英国人为Ecunnaunuxulgee,意即“贪婪掠夺红人土地的人”。无怪乎当英国与法国在北美开战时,大多数印第安人部落站在了法国人一边(Stuart Banner, How the Indians Lost Their Land, the P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87)。

虽然英国人赢得了这场战争,但仍有几分后怕。这次印第安人与法国人联手,差点儿把英国人赶出北美。痛定思痛,一七六三年,英王亨利三世颁布敕令,将阿利根利山(Allegheny Mountain)以西的土地留归印第安人,禁止殖民者在没有皇家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居住和拥有(Lindsay Robertson, Conquest by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6)。这一条由东北向西南、与东海岸大致平行的山脉,距海岸仅约四百五十公里的路程。以今天美国的版图观之,它几乎应属于东部沿海地区。

很显然,英王的目的,就是要通过限制英国移民对土地的攫取,对白人与印第安人的冲突釜底抽薪,也就减少了自己的竞争者——法国人的威胁。有趣的是,这种对土地边界的设立与乾隆皇帝同意设立的台湾土牛的形式与用意颇为相似,他们看似中立的做法实际上还是从自己的功利目的出发,对英王来讲,就是减少与印第安人打仗的费用,同时保护在皮毛贸易中的利益。

然而,无论是阿利根利山,还是台湾土牛,都没有挡住农民移民前进的脚步。在台湾设立土牛之初,严禁汉人购买原住民的土地,但随着汉人的涌入和对土地需求的增加,清政府放松禁令,但要求在购买原住民的土地时,要获得官府的许可。具体程序是,有意购买土地的汉民,要先以承担原来的赋税和地租为条件向“番社”取得“垦批”,再向官府申请“垦照”。官府要先派人查勘四至内是否存在汉番纠纷,再将该地公示五个月,如无异议,才能发“垦照”(施添福,90页)。

在北美,情况也很类似。英王并没有堵死欧洲移民购买土地的通道。只要他们向政府申请,就有可能获得许可。由于亨利三世一七六三年赦令的目的,是要保护印第安人的土地不受白人的不规范的个人交易的侵害,所以并非不要购买印第安人的土地,而是将购买的行为从个人变为国家,将个人交易的合约变成主权之间的条约。如果英王认为英国移民确实需要更多的土地,就会直接与印第安人的部落谈判购买土地,然后再将土地卖给英国移民个人。

但是无论是中国皇帝还是英国国王,都没有想到,表面看来保护原住民的法令却带来了损害原住民的结果。由于购买土地必须要有官方许可,也就限制了外来移民购买原住民土地的数量,反而压低了对土地的需求及其价格。也正因如此,也就激发了印第安人的土地黑市,以及白人对土地的投机。因为投机者们深信,英王对购买印第安人土地的禁令只是暂时的,趁此时囤积土地,一旦禁令被撤销,就会大赚一笔。

当然,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台湾或北美的原住民对土地价值的判断,也遇到了非常特殊的情况,使之变得越来越低。离台中不远,有一个小城叫鹿港。顾名思义,就是贩运鹿皮出海的地方。与逢甲大学的教授们道别之后,春兴兄带我们到了鹿港。当然这里已经没有鹿的踪影,只留下了鹿港的空名。岂止这里,恐怕整个台湾早已没有鹿了。这是因为,早在荷兰人统治时期,就开始了鹿皮贸易。据记载,从一六三四到一六六零年,仅荷兰船只运出的鹿皮,每年最多可达十五万张,最少也有两三万张,平均约为六七万张。可以想象鹿港当初是何等繁荣。

如同北美的兽皮贸易激发了印第安人的打猎热情,鹿皮贸易很自然地激励了台湾原住民捕猎鹿的积极性。正如道格拉斯·诺思教授所说,由于野兽是没有产权归属的,所以当打猎技术改进以后,人类社会就会面临着野兽灭绝的前景。这是因为,如果一个部落成员看到一只野兽而不打的话,这只野兽以后就可能成为别人的猎物。由于竞相捕猎,成年野兽很快就会被捕杀殆尽。这时人们又会竞相捕杀未成年野兽,于是带来了一个致命的结果:不会再有新的野兽了。诺思教授曾以北美大陆已无大型野兽为例说明这一现象。其实,台湾的鹿又是另一个明显证据。在一篇题为《台湾原住民土地所有权流失之初始(一六二四——一六六一)》的论文中,作者们指出:“商业机会引发新港人基于获利动机而增加狩猎的频率,因为部落中的青年,人人都可狩猎,为避免自己权益受损,必然竭泽而渔……”

对于以打猎为主业的台湾原住民来说,土地的价值是用狩猎的产出来估计的。当野兽数量减少时,以狩猎产出衡量的土地价值就会下降;当野兽完全消失以后,狩猎用途的土地价值就接近于零。而同样的土地,在农民看来,却是有着与农业产出相当的价值的。这一价值在农业技术一定的情况下长期稳定。于是,在汉族移民对土地的估价不变的情况下,原住民的估价在下降,两者之间的土地交易就会发生重大变化,即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前者就更有可能用更低的价格购买土地,从而加速土地从原住民手中转移到汉人手中。而总体来讲,在适于农业的地区,将狩猎的土地转变为农业用途,将会带来总体产值的增加;但分配更有利于农业人群,而不利于狩猎人群。

上述论文的作者之一刘瑞华教授,是春兴兄的清华大学同事,曾师从于诺思教授。这篇文章指出:“荷兰人建立政府组织,并利用鹿皮的商业价值,推动原住民增加出猎次数,造成单位土地面积之猎物蕴藏量下降……”于是一个疑问出现了,即台湾的荷兰当局是否有意识这样做呢?在论文作者看来,答案是肯定的。作为一个以税收为主要收入形式的政府当局,它关心的只是自己的财政收入。它既可以从鹿皮贸易中抽税,也可以从农产品中抽税。当后者的单位土地产出要高于前者时,政府当局显然愿意推动这种转变。事实正是如此,论文引述的荷兰当局的财政收入总体上不断上升,其中从贸易(鹿皮)中获得的收入到后来逐渐下降,而从本地产品(农产品)中获得的收入却不断上升。

台湾如此,北美呢?欧洲人在北美也在推行兽皮贸易,是否也暗藏着同样的计算?诺思教授在其名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曾把野兽数量的自然减少和农业产出的相对上升作为人类社会从狩猎走向农耕与畜牧的主要原因。在北美,会不会有人有意识地推动这一过程呢?我将这一问题提给了刘瑞华教授。他的回答是“不知道”。

不过,很快,我在一本书中发现了答案。这本书叫Trails of Tears: American Indians Driven from Their Lands。书中引述一位美国将军的话说,结束与印第安人战争的最好办法,就是将野牛全部杀光。他们其实并不想耐心地等待兽皮贸易起作用,而是直接射杀野牛。曾有旅行者看到过五百多只被杀死的野牛横尸旷野,并非是为了毛皮,而是为了“体育运动”(Jeanne Williams, Hendrick-Long Publishing Co.,1992, pp.14-15)。无论为了何种目的,以及采用何种手段,到一八九零年,原来北美大陆上约五千万头的野牛群几近灭绝。其实当初台湾的荷兰当局也等不及,直接向汉人出售打猎许可,加速了台湾鹿的灭绝。只是北美要大得多,时代又近得多。

除了规模,台湾与北美还有一个重要区别,这就是台湾没有在北美出现的对土地的资本化投机。北美的这些投机者动辄买入数千上万英亩土地,以期在土地禁令解禁时获得巨额利润。然而,这一投机依赖于时间上的判断。如果解禁的时间过于遥远,就会带来资金成本的沉重负担,甚至会导致投机失败。而这些投机者可不是等闲之辈。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吓了我一跳,他叫——乔治·华盛顿(Banner,p.100)。没错,就是他。

提起华盛顿,就会想起美国革命。难道美国革命与土地投机有关吗?我找了几本《华盛顿传》,都没有提及这方面的内容,似乎也是在“为尊者隐”。但在Conquest by Law一书中,作者指出,一七六三年赦令是英国引致美国革命错着中的第一步(Lindsay Roberts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6),暗示着美国革命与土地有关;在另一本名叫《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的书中,事情好像更清楚了。书中说,美国革命以后,“每一个大资本家都深切了然宪法与阿利根利山以外的土地的涨价两者之间的关系”(查尔斯·比尔德,商务印书馆,一九八九年,27页)。据记载,一七六七年左右华盛顿已经尽其所能购买大量的阿利根利山以西的土地,他认为一七六三年的禁令只是英王安抚印第安人的权宜之计(Banner,p.100)。如果英王不解禁,那就还有一个出路,就是通过废除英国的宗主权来废除这个土地禁令。

美国革命有着很丰富的内容,我们很难简单地对之进行评价。然而我们可以说,它既是美国的前英国殖民者的节日,又是印第安人真正厄运的开始。在美国人看来,他们战胜英国而独立,不仅接管了英国在北美十三个殖民地中的土地,而且接管了整个美国的土地。从此以后,阿利根利山就不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山,美国人通向西部的大门打开了。剩下的障碍,只是在这些土地上的印第安人了。

而根据当时欧洲的战争规则,战胜者有权获得战败者的所有财产,包括土地。由于英国国王承认印第安人对土地的权利,在战争期间,大多数印第安部落“站错了队”,与英军并肩作战。英国失败,也就意味着这些印第安部落也是“战败国”。一七八四年,美国政府强迫“六文明民族”中的四个民族签署了Fort Stanwix Treaty,无偿地向美国割让了大片的西纽约的土地(Banner, p.127)。这是美国政府强制性地侵夺印第安人土地的开始,其中包含了后来被称为“保留地”的形式,即条约中规定的不是印第安人应该向美国政府割让多少土地,而是印第安人可以保留的土地范围。除此之外,就归美国了。以后美国的历史,就是这样的条约形式不断重演的过程。

为什么一个独立的、民主的美国,会比君主制的英国更倾向于掠夺印第安人的土地呢?这是因为,美国是由原英国殖民者组成,而不包括印第安人,前者的利益就是对大片便宜的土地的需求,民主制度会将这种需求变成国家意志。美国联邦政府比英帝国更能代表这些殖民者的利益。就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而言,它们也是需要资金才能有效运转的。打仗是很花钱的,战后美国联邦政府几近破产。在战争期间,美国政府欠了大量的债务,也是靠着“支付土地”的承诺激励士兵的;战争过后并无相应的资金和土地可以偿还和兑现。尤其在独立之初,这些都是促使美国政府侵夺印第安人土地的重要因素(Banner,pp.121-129)。

那么,为什么美国政府一而再、再而三地向西推进呢?为什么美国公民的土地需求是那样贪得无厌呢?显然,美国的土地还吸引了大量欧洲的移民。更多的移民就需要更多的土地。还有就是,当移民到达了新的边界,就会得陇望蜀,创造出新的土地需求。如Banner在书中描述说,当西田纳西的居民发现他们与墨西哥湾之间还有Chikasaws和切罗基(Cherokee)部落,就要求将他们迁走(125页)。为了推动美国联邦政府搞到更多土地,移民们有着很成熟的策略。如先用武力骚扰相关土地上的印第安人,再以出现冲突为理由,要求联邦政府“买地”。而后者为了息事宁人,就会优先考虑购买这些土地。

到了一八八六年以后,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几乎是一百八十度的转弯。它突然又承认,印第安人是他们占有土地的主人,“有权利卖,也有权利拒绝卖”(Banner,p.135)。可以推断,无论是尊重契约,还是强调战胜,是两种获得土地方式的文化外衣。一种是用暴力获得土地,一是通过和平的交易获得土地。无论哪一种,都是一个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同形式。当印第安人被逼得同仇敌忾,宁愿打仗也不愿拱手让出土地时,白人的成本就会很高。Banner写道,推行“尊重印第安人土地权利”新政的Henry Knox算了笔账,打某一场战争至少需要两百万美元,而购买相应土地的成本只有其1%。

因此,在美国政府与印第安人之间打打停停,但最终将印第安人的土地掠夺殆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美国政府与印第安人之间力量消长,战争与和平成本变动的结果。在后来的现实中,美国政府攫取印第安人土地的经典形式,是“打”与“买”的结合,即当美国政府看中一片印第安人的土地后,就与相关的印第安人部落“谈判”,实际上是单方面出价,即以非常低的“价格”要求“购买”这片土地,如果印第安人不接受,就派军队将他们赶到“协议”划定的保留地,如果他们敢于武力反抗,就进行残酷镇压。即使已经划定给印第安人的保留地,如果在其中又发现了黄金等资源财富,美国政府还可以撕毁它自己签订的条约,继续将印第安人赶走。美国国家历史博物馆中有这样的故事,当美国探险者发现切罗基人每天能生产三十盎司的黄金时,就鼓动美国政府将切罗基人从自己的土地上赶走。

北美印第安人失去土地的历史表明,土地产权的基础,是一个社会集团用暴力对这片土地的排他的占领。当存在着互相竞争的社会集团时,游戏规则就是暴力。其他都是装饰。例如法律。在没有印第安人的国会通过的法律也只能代表白人的利益。例如一八三零年的《印第安人迁移法》,就是宣布印第安人当下占有的土地归美国及其公民所有,如果印第安人不遵守这个“法律”,就要受到武力的惩罚。这不啻是一份对印第安人的最后通牒。

即使如此,如果美国政府信守这一法律中的承诺,印第人至今还会生活在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大片土地上,但自美国独立到十九世纪末,美国政府与印第安人之间签署了多达七百二十项条约,大量的新的条约都是对已有条约的毁弃(张友伦:《美国西部运动探要》,人民出版社二零零五年版,167、169页)。所以说,主导这一进程的是美国联邦政府,而不是印第安人。这是因为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即美国联邦政府掌握着远远高于印第安人的武力优势。这说明,在土地的分配上真正起作用的,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即武力强者胜。

而这一规则的不道德性质,并未被从中受益的西方人,尤其是美国人所反省。台湾发生的事情和北美发生的事情还是有着根本的不同。尽管台湾的汉民向全岛的扩张还是离不开暴力因素,但那只是民间的暴力,其强度和规模远无法与一个政府相比。据刘瑞华等人的那篇论文,台湾土地转移的模式,是“熟番”用武力从“生番”手中抢走土地,再卖给汉人。这显然使台湾的土地转移过程温和了许多。我们今天也能看到,台湾原住民约占总人口的近2%,而占有土地约一半(陈建樾:《台湾“原住民”:历史与政策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零零九年版,24页)。而如今在美国,印第安人只占总人口的0.9%,保留地只占美国总面积的约2.3%(维基百科),并且集中在中西部的最干旱地区。

反思历史,如果没有政府的正面的或负面的干预,听凭原住民与移民之间自由交易,也许原住民的境况会更好一些。因为只要是买卖双方都有竞争,即使野兽数量减少,也会因购买者间的竞争而使土地价格达到均衡水平。政府只要保证交易是公平的,出现纠纷能够公正裁决,其结果就是最好的。也就是说,如果亨利三世和乾隆皇帝不去设立原住民与移民之间的边界,而是增加公正的土地法院,也许原住民的权利能受到更多的保护。果真如此,无论是北美还是台湾,都会出现另外一种局面。那就是,原住民生机勃勃地生存和发展着,与移民和睦相处,互相促进。

有人会说,如果没有对印第安人土地的侵夺,就不能造就强大的美国。我的回答是,那又有什么意义呢?这只是站在美国白人立场上的评价,丝毫无益于从世界角度衡量的效率,也不符合道德。关于道德和公平,洛克曾说,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是上帝赠予人类全体的,任何个人或团体对具体自然资源或土地占有的合法形式,是劳动,还有公平的交易。当然,就不是战争。武力给美国白人社会带来了获得土地的好处,但代价还没有付完。这种历史事实给美国民族注入了一种倾向运用武力的文化基因,相信武力能够最终解决问题,使之有可能在未来的某一天会受害于此,如同罗马帝国衰落于使它崛起的因素一样。

当然,美国的这种历史问题已经受到了许多知识分子甚至政府的关注,已经有不少对印第安人问题的深刻反省,文化多样性的价值也已被提到很高的位置。然而,我们仍然不能期待,假如历史重来一遍,会有另外一种结果。衡量一个社会是否真正“文明”的,不是它所拥有的技术手段,而是在有技术优势时,不滥用这种优势的道德能力。如果一个社会并不如此“文明”,土牛和阿利根利山是制约的有效手段吗?也许最终,还是西雅图酋长的警告起作用:“你们就像一条蛇,自食其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于五木书斋

作者:盛洪

来源:《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