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时代,公民隐私岂能“裸奔”?
解筱文
近来媒体报道,在个别酒店、试衣间等地发现有针孔摄像头偷拍,公安机关根据受害人举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依法处理,对涉事酒店责令停业整顿。
类似这样事件,此前也不时有媒体报道。看网友评论,对此防不胜防,无可奈何。如今,人们在信息时代享受便利生活的同时,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却从事非法收集、泄露、售卖公民个人信息勾当,甚至铤而走险,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在试衣间、酒店、民宿、出租房等环境,设置针孔摄像头,偷拍公民隐私传播,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给受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这种偷拍行为以及通过互联网肆意传播,势必会加剧公众焦虑情绪,影响社会稳定,更不利于诚信营商消费环境的建立。从目前情况看,此类违法犯罪事件确有多发态势,不容小窥。但是,对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更多是事后查处惩戒处罚,以及提醒公民加强自我防范。如何做到预防为主,惩处并重,防控公民隐私“裸奔”,笔者以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根治”,遏制这种不良风气蔓延。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隐私权即个人生活秘密权,是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主要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司法解释条款都有对公民个人隐私的明确保护。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尚未有关于侵犯隐私权的刑罚规定,使得目前对违法犯罪分子处罚和惩戒力度不够。在执法层面,很多偷拍行为却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进行行政处罚。
所以,需要根据现今情况,增订《刑法》相关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刑罚的条款及司法解释内容,以对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法犯罪分子从重处罚,并在民事等相关法规内容修订和司法解释中,更大力度支持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增加偷拍公民隐私者的违法犯罪成本。
其次,要提升科技防控能力。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偷拍者采用信息技术设备和科技手段,以隐蔽的方式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公共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要提升防控和打击力度,增强科技反偷拍的手段,积极组织和倡导相关企业,加强在此方面的超前研究,生产应用相关安全设备设施、监测预警装置,宣传相关防偷拍的知识和技能,积极推广服务业及公民个人使用,确保公民在有可能遭遇偷拍环境中的个人隐私安全。
当前,5G时代正全面加速到来,届时将以技术为驱动,从人与人的连接延伸到万物互联。利用信息技术偷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者,必然将借助5G通信所具有的高速率、智能化等特点,实施更加隐蔽和更多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此必须要增强忧患意识,超前研究防范,做到防患于未然。
最后,要实施群防群治联动。对于打击信息时代的偷拍公民隐私违法犯罪行为,仅靠公安机关还不够,更需发动群众参与,多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群防群治。如,新闻媒体在对此类案件的报道中,不能制造社会焦虑,放大此类问题。如有媒体未经核实,报道某地有80%的酒店都有偷拍摄像头。新闻媒体要尽可能减少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而更多让犯罪分子受到互联网时代必要的舆论压力,让有此想法和行为的组织和人不敢行事。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网监部门、行业协会、商业平台等需要联动操作,设立有关奖金,鼓励大众进行此类问题和隐患举报。对发生此类问题的酒店等处所和传播相关视频的网络平台,除对违法犯罪分子予以惩处外,要以“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其相关法人及经营者从严问责,给予必要的停业整治、经济处罚、商信降级、纳入黑名单、限制经营等处理,并向社会通报情况。
尊重公民隐私权是信息时代的底线,只有加强超前预防,源头“根治”,强化事前防控和事后处置并重,“人人喊打”违法犯罪行为,方能为公民隐私“加锁”,防止隐私“裸奔”,真正享受到信息时代赋予的美好幸福新生活。
本文系求是杂志社《小康》杂志约稿,刊于2019年7月(下)期,配图源自网络
解筱文:战略学者。主评时政、商业、铁路、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