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社会如何解决大规模贫困现象对社会和政治稳定构成的威胁?

契约·团结·共和

贫困、病残、乞讨、流浪、失业、孤老等是人类社会亘古以来的现象,但这些被同情或敌视的个体问题和社会现象则是在现代社会才成为国家需要严肃处理的核心问题——社会问题。这当然是因为十九世纪工业革命的兴起所制造的大规模贫困现象对社会和政治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不过更重要的是,作为现代西方政治基础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承诺了人的自由和尊严,而这些现象显然对这一承诺构成了挑战,迫使社会和国家予以面对和解决,因此成为社会问题。在十九世纪法国解决社会问题的历程中,维护个体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延伸拓展为保障个体安全和福祉的社会权利,团结超越并巩固了契约而成为社会的真正纽带,法国因此在经历了多次革命和政变的动荡后最终建立了稳固和自由的民主共和国。

在很多流行的社会理论和政治话语中,自由主义往往被指责为带来贫困、贫富差距、不平等的罪魁祸首。但事实上,正是作为自由主义基础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才明确使得为个体提供社会保护成为现代国家的义务。

前现代的西方社会是等级和团体社会,社会成员嵌入等级和团体中,在承担这两者要求于他的义务的同时也获得它们的保护。对于那些被迫或自愿游离于社会机体之外的成员,如贫民、乞丐、流浪汉等,他们则或者在基督教倡导的圣爱(charité)实践中获得同情和帮助,或者在国家和各地区(教区或市镇)开办的各种救济机构中被救助和收容,甚至被直接关入监狱,而不少救济机构兼具监狱的功能。乞丐和流浪汉通常被视为对权威和秩序的威胁,是国家权力的镇压对象。总之,在前现代社会,社会保护主要由社会自身通过等级、团体所构成的各种特权和义务来进行,对于边缘人群则首先仍然由社会通过履行宗教和道德义务来提供帮助,然后则是国家出于维护秩序和权威的需要而提供救济或进行压制。社会和国家共同构成某种监护体制来对社会成员进行庇护和管制,这样国家在社会保护中只是发挥较为次要的作用。

自然权利学说和社会契约论的兴起从根本上颠覆了旧制度的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人的身份从团体和等级的成员转化为拥有生命、财产、自由等自然权利的个体。社会契约首先在国家与个体之间建立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个体把自己的自然权利部分或全部转交给主权者及其载体即国家,国家承担起保护个体特别是其生命和财产的义务,个体因此有从国家得到保护的权利。换句话说,个体服从主权者或国家是因为国家可以更好地实现其自然权利特别是生命和财产权。契约关系取消监护关系的结果是国家保护个体的义务并行于个体服从国家的义务,现代国家必然要承担其对个体提供社会保护的职能。个体从国家获得保护是其作为公民应该拥有的权利,而不是从国家或统治者得到的某种恩惠或者宗教性的怜悯。这种保护不仅仅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也包括了对处于困境中的个体的帮助。社会契约论建立了作为保护者的国家形象。

法国大革命通过颁布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明确了现代政治的社会契约论基础。制宪会议成立了处理社会问题的乞讨问题委员会,其主要负责人 La Rochefoucauld-Liancourt 强调,得到社会的帮助是穷人的权利,因为正如卢梭指出的那样,每个人都自然地拥有所有必需品的权利。米拉波认为,一个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他放弃了其无限的自然自由而服从社会;作为交换,社会应该为其提供保护。如果社会不能为其提供保护,他又重新获得了这一自由并且可以为了自我保护而进行斗争。

同样从契约论出发,一七九三年宪法则明确指出对公民的救助是民族的神圣债务,民族对每个公民的生命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个体不再是尊卑和庇护关系中的某个环节,而作为民族的平等一员获得民族的尊重和保护。革命者把民族和公民的关联提升到主体尊严的层面并促成彼此的相互认同,从而把社会契约的理性计算提升为民族共同体的某种神圣性的政治纽带。社会保护因此成为民族建构必不可少的因素。

虽然大革命时期社会保护在实践上并没有体现出上述理念所勾画的美好蓝图,但这一时期确立的保护者国家是后来解决社会问题的原则基础。在法国当代著名政治理论学者罗桑瓦隆(Pierre Rosanvallon)看来,福利国家是保护者国家的延伸和深化。因此,把福利国家视为自由主义的对立面的看法是片面的。事实上,正是由于自由主义肯定了个体的人身尊严及其生命和财产权利,明确了国家为个体提供社会保护的职责,福利国家的形成才有可能。

当然,从保护者国家发展到福利国家还需要重大突破,因为福利国家的建立以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干预为前提,然而自由主义虽然承认国家有义务对处于困境中的公民提供救助,但以更系统的干预来为公民提供更全面的保护乃至福利,这在很多自由主义者看来同时是对个体自由和社会福祉的威胁。十八世纪以及十九世纪上半期的经济学自由主义具有某种乌托邦色彩,认为只要让人们获得充分的经济生活特别是市场的自由就可以大量创造财富并从而解决贫困问题。这一乌托邦在十九世纪的破灭,或者说自由主义的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呼唤一种可以解决社会问题的国家和社会理论。

还在旧制度时期,经济学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杜尔阁就致力于在法国建立统一市场,消除行会、团体对市场和劳动力流通的限制。他相信只要实现市场自由,就一定能够最大化地创造财富;只要赋予个体选择工作的权利,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可以通过工作来获得财产、摆脱贫困。大革命基本上继承了杜尔阁的经济思想,废除了特权、行会和职业团体对市场和工作自由的制约。从这一经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看,某种自然和谐的经济和社会秩序能够解决贫困和失业问题,愿意工作的人不可能陷于贫困或者以乞讨和流浪为生。因此,贫困往往是个体没有承担其工作义务或者说由于个体的懒惰而导致。另外,一时的经济失序和失业是可以被自发的经济秩序修复的偶然现象。

工业化的兴起打破了经济自由主义的乌托邦期待。资本主义的激烈竞争导致工人往往只能获得很低的工资,这些工资不足以让工人养家糊口。瑞士经济学家西斯蒙第(Simonde de Sismondi,1773-1842)尖锐地指出,新社会的穷人并非因为他们像流浪汉和乞丐那样不工作而致贫,他们的贫困恰恰是他们的工作所导致。工业化的发展导致了剩余劳动力的出现,经济危机的爆发则造成大规模的失业。劳动力价格的低廉和大规模失业使得贫困现象为代表的社会问题在十九世纪上半期非常严重。劳动者的贫困对自由主义者构想的个体自由、自主和尊严构成了质疑。

然而,自由主义者拒绝国家对社会问题的大规模干预,因为国家的扩张在他们看来对个体的自由、责任和自主构成了威胁。他们认为个体应该勤奋工作,注重积蓄,节俭节制,未雨绸缪,以一种道德主义的生活态度应对经济不确定性给他们的生活造成的威胁。同时,他们提倡个体之间彼此互助来应对困难和危机。国家只是在个体的自主和互助之外,对确实处于困境如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或者由于经济危机而无法找到工作的人提供基本救济;对于后者则往往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劳动义务,同时要求他们自己积极地寻找工作来摆脱困境,也同时致力于消除对他们自由择业构成的经济和社会障碍。我们看到,自由主义的社会保护思想强调个体的自由和责任以及个体间的互助的重要性,国家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帮助个体运用其自由和责任。

但是自由主义以个体为中心的社会保护构想显然无法解决工业化造成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另外,既然大规模的失业和严重的贫困并非个体的责任,要求个体以自己的努力来承担起后果,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从社会问题与自由主义宣扬的自由和自主之间的张力入手对自由主义提出了批评,并要求对社会进行结构性的改造。在社会主义的批评中,很多社会主义者并不否认自由主义者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肯定;相反,他们同样承认个体自由和权利并以此为前提批评自由主义的经济和政治组织方式无法实现自由主义者自己追求的理想。傅里叶、路易·勃朗等社会主义者的语言中充满了自由主义的词汇和理论前提,社会主义在很大程度上也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只是对社会契约的实现方式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可以说,社会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在某种程度上分享了现代性对财富创造、个体自由和工作权利的追求。

社会主义把自由主义对工作权利的肯定进一步推进:既然生命和财产权是基本人权,既然工作是每个人谋生和获得财产的手段、权利和义务,那么拥有工作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自由从事工作的权利(droit de travailler)转化为获得工作的权利(droit au travail,下文简称“工作权”)。这种情况下,既然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无法满足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的工作权,那么必须采取不同的经济和工作组织方式。它必须既能够为每个需要工作的人提供工作,也要使工作获得的收入能够满足生活和家庭的需要。十九世纪上半期特别是三十年代以来,工作权和工作组织方式成为法国经济、社会、政治辩论的重要议题。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如果像社会主义者要求的那样承认工作权并且对生产和工作进行重组,那么必然导致国家对生产和经济的全面控制并由此造成对财产权的破坏。从生存权和财产权这些最为正当的自然权利推导出的工作权反过来对财产权构成了挑战甚至威胁,自然权利学说的内在张力在十九世纪社会问题面前暴露出来。

自然权利的内在张力也必然导致以实现自然权利为目标的社会契约出现故障。如果工作得不到保障、工作的收入不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和家庭需要,个人和社会以及国家的契约对于前者而言有何意义?国家的保护者功能难道不是名存实亡?这种情况下,个体是否可以像米拉波说的那样退出契约,重新获得其自然自由并为了自我的生存和保护而进行斗争?

一八四八年巴黎六月革命就是巴黎激进工人退出现代社会契约而发起的行动。一八四八年二月革命爆发后法国建立了共和国,第一次以男性公民普选的方式来落实人民主权,可以说是社会契约在政治层面的实现。

法国学者Jacques Donzelot精辟地指出法国社会问题的政治实质在于政治上的人民主权和现实的社会分化之间的差异。从财产权与工作权的冲突可以看到,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并没有使法国人在权利、经济和社会组织方式、政治等方面形成共识,人们从权利和契约出发对国家产生了不同的期待。包括农民、中产者在内的大多数法国人希望看到的是能有效地维护秩序和财产权的国家,很多工人则期待国家能够为他们带来生活和工作状况的根本改变。短命的第二共和国在路易·波拿巴一八五一年的政变中名存实亡,一年后被帝国取代。政治民主释放出来的激进共和主义和社会主义力量使中产者和农民对共和国感到恐惧,而公民权利并不能帮助贫困工人摆脱匮乏和不安全,这个共和国让他们感到失望。在恐惧与失望的重压下,共和国根基破裂,独裁者乘虚而入。

不过,第二共和国的崩溃并不意味着政治民主的失败。即便路易·波拿巴也不得不通过全民投票来为自己的非法政变披上正当性的外衣。法国民众固然在某些时候会因为秩序放弃自由,但对自由的追求在大革命之后已经不可阻挡地进入了法国的政治进程。第二帝国期间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持续运动迫使路易·波拿巴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自由化改革,普法战争失败后帝国的垮台和共和国的再度成立也顺理成章。如何通过政治民主实现自由和秩序的结合成为第三共和国的使命。政治民主再次建立后,社会问题的迫切挑战也又一次尖锐彰显。巴黎公社的革命虽然昙花一现,但似乎预示着社会革命仍然是共和国的威胁,第三共和国时期非常活跃的革命工团主义及其他各种激进的社会主义也表明了这一点。人民主权和政治民主是否能够解决社会问题和消解社会革命,这成为共和国的挑战。

第三共和国以民主方式进行社会立法,通过国家干预和社会自身的组织来改善工人的工作和生活状况,从而有效地缓解了社会问题,使得大多数法国民众特别是工人认识到是民主而非革命可以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民主是所有公民要求更充分和完全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的进程。政治民主通过普选赋予公民政治上的主体权利,这必然激发公民在其他方面要求其权利得到承认。但是,如果民主仅仅是每个公民争取其权利的进程,那么正如前文所言,由于人们对权利的理解产生分歧,那么民主必然意味着冲突和斗争,而这种斗争反过来对民主的存在构成了威胁。因此,在不同的权利观念和要求之间是否能找到某种相对的共识,从而允许人们可以在一起共同生活,这是民主作为一种政体能否存在下去的关键。第三共和国借助团结理论以社会意识来平衡个体的权利观念,以国家作为社会纽带的表达来辩护国家干预的正当性,通过个体参与、社会组织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方式在民主的政治要求和参与之外使民主体现为社会整体的互助和团结,从而在根本上超越了内涵于民主的利益和权利之争。

团结理论从社会而非个体及其权利和利益入手来理解人类的共同存在,提倡通过强化社会的纽带和功能来对社会的失范进行自我修复,解决社会问题。涂尔干的社会理论为团结理论奠定了基础。在涂尔干看来,在私欲的支配下,以利益为纽带的社会是脆弱的,因为“利益是世界上最不稳定的事物”。他拒绝了社会契约论的政治哲学理解社会和政治的方式,强调社会不是依据意志性的法令建成的,而是通过劳动分工的不断复杂化演化而成。这种分工造成了每个社会成员彼此之间以及对社会整体的依赖,形成了不断演进的团结关系,社会从其初级阶段的、立足于社会状况的相似性的初级的机械团结发展到现代的、立足于复杂分工的有机团结。他并不否认契约的正当性,不过在他看来,现代社会虽然越来越以契约的方式来构建社会关系,但“在契约中并非一切都是契约性的”;在契约的表面下,对社会的运转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是有机团结。契约相对于团结关系是次要的并且它事实上是团结关系的衍生物。

既然有机团结原则成为社会的建构性法则,那么对其加以维护则成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任务。针对贫穷等社会问题以及自杀、犯罪等社会失范现象,社会需要进行自我修复来让团结原则呈现出来。国家是社会进行自我修复的重要工具。这时我们可以理解何以涂尔干的社会理论可以对第三共和国的政治理论产生重要影响,因为它使得共和国能够在维持现有政治和社会形态的前提下发挥国家的干预功能。涂尔干试图说明社会的演进和社会的构成依据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法则,因此其社会理论是某种以事实为依据的科学而非形而上学。共和国的行动因此找到某种科学依据,可以根据这一科学性对抗同样声称具有科学性的完全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和试图重组社会的各种社会主义学说。

在这种种团结理论的影响下,布尔日瓦( Léon Bourgeois )提出了团结主义,通过说明债务优先于权利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的团结特征,为国家的干预、通过国家与社会合作来解决社会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团结主义强调人与人的纽带是在世界和时间中形成的,不仅仅每个个体因为从同代人获益而成为其同代人的债务人,而且每一代人都继承了上一代的遗产,并且也要为下一代做出贡献。每个人从其出生时可以说就是人类的负债者。在私人领域中,一个人获得的遗产固然表明他有权利享受这一遗产,同时也意味着他有义务保持这一遗产甚至使其增值以使以后的继承者获益。同样,每个人都从前人创造的文明、财富、科技中获益,他在享受前人的创造的同时也应当对这一创造做出贡献而使其传承下去。因此,在支配现代社会的、出于个人意志而达成的契约关系之前已经存在了某种社会契约,也就是社会团结;正是这一前社会契约才使得现代社会立足于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成为可能。这从时间的角度说明了涂尔干的观点:“在契约中并非一切都是契约性的。”

债务优先于权利并不会造成对个体权利的否定,因为社会团结呈现出来的是个体与社会相互促进的关系。为了在这种相互促进中使个体和社会都能够获得充分的发展,个人必须在尽义务的前提下享受权利,社会则致力于维护团结来消除社会分工带来的风险给个体造成的伤害。如果债务优先于权利是某种社会事实,那么个人纳税和缴纳社会费用也成为个人的义务。不过,个人并不因此成为社会的螺丝钉,必须为了集体利益放弃自我;恰恰相反,团结主义认为个人应该充分发挥自我的自由和创造力,因为在社会分工当中,个体通过工作为自己获取利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了贡献。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团结主义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理解社会中的各种风险,认为风险是复杂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分工所必然伴随的后果,遭遇这些风险的个人更多的是其受害者而非过错方。于是出现职业风险这一概念,承认了职业本身具有的潜在风险,因此应该注重其修复甚于追究其起源和过错方。既然风险是人类生活的社会化的产物,那么其责任和后果也同样应社会化,个体的相关责任因此被淡化。

从十九世纪末开始,风险社会化的概念和保险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依据。最终在“二战”后政府于一九四五年十月颁布法令把各种保险保障制度予以普遍化和统一,法国的福利国家体制基本成型。

社会团结借助风险社会化及保险制度明确承认并保障个体的社会权利。社会权利事实上拓展了作为主体权利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个体从社会获得安全、独立、自由等的权利,社会权利是个体从社会得到保障的权利。社会权利把自然权利隐含的社会维度和社会对个体的保障义务予以明确。根据团结理论,社会权利以个体通过参与保险、纳税而承担其社会债务或义务为前提,因此,社会权利与个体的社会责任并行。社会权利依据共同体存在不可或缺的社会团结关系,在个体福祉的具体需要上拓展和巩固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契约。以团结为基础的社会契约同时兼顾了个体自由和社会责任,最终赢得了自由主义者和绝大多数工人的支持,从而使共和国避免了社会和政治革命而得以巩固。

(Jacques Donzelot. L,invention du social. Essai sur le déclin des passions politiques. Paris, Seuil, 1994; Pierre Rosanvallon, La crise de l’tat-providence, Paris, Seuil, 1981;Pierre Rosanvallon, La nouvelle question sociale. Repenser l’Etat-providence, Paris, Seuil,1995)

作者:崇明

来源:《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