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主义新说
说实话,我是有点家国情怀的。这种情感得自于我对这块土地的直接感受:巍峨壮丽,幅员辽阔。在古代长城的尽头,遥望过祁连山的挺拔,那雪白的山体,在阳光的照射下,显得无比壮美;在腾格里沙漠,一边是延绵无际无垠黄沙,一边是黄河大拐弯,简直令人感到波澜壮阔。我看过黄山的云山雾海,泰山的雄伟宏阔,此外——还有我没去过但听说过的,漓江的秀美、九寨沟的五彩斑斓……
凡此经验种种,我实在找不到不热爱、不赞美这方水土的理由——不需要任何人、任何教科书大义凛然地把我教育成为一名爱国主义者,我自动地热爱我们这个民族的山川河流。
不过,此种“爱法”具有强烈自然主义色彩,还有些许审美特征,它诗情画意,却完全不具有理论特性,不能因此成为爱国主义理论的归依。
爱国主义理论是一种政治理论。国家不仅包括自然的土地,悠久的历史文化,它还具有政治属性——在政治学意义上,“国家”还凝聚着一种特别的诱惑力,特别令某些人感到神武威猛、心醉神迷:权力。一旦涉及权力,“国家”的面目顿时变得有些可憎起来,作为历史学者,我对爱国主义口号下的各种苦难更是屡见不鲜。此种情形下,提及“爱国主义”不能不小心翼翼。
但不论对爱国主义持何种态度,在现实世界里,我们却面临着一个相当现实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得不属于一个国家,换言之,不论自己归属哪国人、哪个民族,我们不得不接受某一统治、治理集团的管辖。因此,即便在现代国家,对公民政治忠诚的考量,依然是现代政治学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
就一般意义而言,爱国主义和自由主义属于两种不同价值观,爱国主义强调付出,自由主义则强调对个体权利的维护。由于国家的权力属性、对个人奉献的要求,使得公众在让渡自己权利的时候,往往采取观望姿态:奉献自己的利益并非不可以,但我们为谁而奉献?谁将在我们的奉献中获得利益?如果这个答案仅仅是“国家”,而将“人民”的概念抽象化、形而上学化,那么,国家又为何需要收获这种利益,它的最终受益者究竟是谁?国家不是纯粹抽象的概念,而是由许多具体的人组织而成,必然有利益的最终获得者。抽象的国家和抽象的国家利益从来都不存在。
如何调节权力与情感、理性之间的巨大落差,使国家不仅在自然面貌、风俗人情、历史文化上可爱,同时还使得国家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值得人们尊敬呢?为了消解对国家的政治忠诚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德国政治学者扬-维尔纳·米勒为我们总结了一套款式相当新颖的爱国方式:宪政爱国主义。这是一套区别于自由民族主义、传统的共和爱国主义以及世界主义的新理论。
米勒告诉我们,宪政爱国主义发端于战后分裂的德国,是“民族认同”的替代品,是“作为一种归宿形式严重分化的战后社会被推崇起来的”,宪政爱国主义追求一种普世性道德,是一种后民族国家的、普世主义的民主政治忠诚形式。
宪政爱国主义有几个主要过程。它之所以发端于德国分裂后的西德,源于“二战”失败纳粹德国在奥斯维辛集中营所犯下的残酷罪行被揭露出来之后——在一个犯下令全世界瞠目结舌罪行的德国,是否存在一种集体罪过?德国之所以走向疯狂,德意志的“民族意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德国思想界对“德国”进行重新审视的时候,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已不能够成为维系德国公民情感的纽带,传统的自由民族主义在德国势必成为一种历史。在这样一个背负着沉重历史罪责感的国家里,如何实现公民的政治忠诚?雅斯贝尔斯认为,如果德国人需要承担历史责任,那么就必须具有一种“集体责任”,必须要有一个对民主政治的认同和真正的社会整合。德国人必须直面过去。
一九七九年西德建国三十周年,政治学家多尔夫·施特恩贝格尔明确阐述了宪政爱国主义的观念,他将此描述为一种国民理性:能够使国民认同民主国家,并且保卫她免受敌人侵害。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政治稳定和实现和平。随后,德国著名思想家于尔根·哈贝马斯对此再度进行了概括,认为宪政爱国主义是对一套政治原则的有意识的认定。与施特恩贝格尔在重心上有所区别的是,哈贝马斯关注的重心在公共领域,施特恩贝格尔则着意于保卫民主制度。
究竟什么是宪政爱国主义?
本书作者给出的回答是,宪政爱国主义本身并不是一套正义理论:它是一种可被称为规范性依赖的概念,它依赖一个更宽泛的正义理论来获取实体性的规范内容。在广义上是指部分公民对维护某种政治安排抱有持久的忠诚,其关键是“对于民主政治秩序的构想、证明和维护相关的一系列挑战做出回应的一部分”。宪政爱国主义的忠诚对象是“关于普世性规范与宪政文化”,通过对国家确定的价值形态的维护,以达到“爱国主义”的目的。
宪政是倡议宪政爱国主义首先要具备的政治资源,或者也可以视为实现“爱国主义”的一个前提。在具体的操作中,首先面临的是对“宪法”的维护问题。对于宪法的守护者问题,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纳粹思想家卡尔·施米特提出的“强人总统”,但结果恰恰相反,希特勒正是当时的总统兴登堡任命的总理,纳粹党上台后葬送了魏玛宪法。因此,由“总统捍卫宪法”的政治构想已经遭到显而易见的失败。
既然总统不能作为宪法的守护人,那就必须寻求另外的守护方式,以确保宪法不受权力的侵犯。一九五八年西德经历了著名的“吕特判决”,宪法法院做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历史性判决,宪法法院作为“保卫民主不受侵犯的主要角色出现了”,发展成最受尊重的公共机构。宪法法院获得的重要地位,解决了德国长期争论不休的“宪法守护者到底是谁”的问题。
宪政爱国主义理论提出之后,也有不少反对意见,比如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国家民族主义”的一个变种,其原因在于,尽管“宪政”优先,但它并不排斥爱国主义与生俱来的动员力量,因此有着“走向非自由主义”的天然倾向,反而自觉漠视普世的民主规范和价值。
米勒指出,“宪政爱国主义并不主要与国家相关,而是与政治原则息息相关”。也就是说,它并不是把“国家”概念放在首位,而是把“之所以成为这样一个国家”的原则放在首位,这个原则就是宪政原则。只有在宪政国家中,“爱国主义”才有意义,这样,国家的位格实际是低于价值形态、低于宪政制度的:“宪政爱国主义并不会导致国家角色的死亡,它只是将其降格为配角。”
由于宪政具有包容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宪政爱国主义与传统爱国主义产生了一个重要区别:宪政爱国主义是一种具有强烈反思性和批判性的特征。这种反思和批判构成了特定的“宪政文化”。基于这样的“文化基础”,它的共同体成员共同享有“符号象征、典礼和仪式,以及受人尊敬的机构”。
对于一个身处现代的欧洲,宪政爱国主义还可以解决欧洲移民的国家认同问题。传统的自由民族主义涉及文化认同,由于移民的信仰和生活习俗,不能总是适应,移民总有一种异族意识难以得到改变,犹太人在欧洲的遭遇就是很好的例证。这个传统自由民族主义始终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则由宪政爱国主义提供了一种解决途径,因为它所提倡的“普世源”机制,对历史、文化具有强大的包容性,也将使欧洲间不同的政治体更加开放。
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苏东事件爆发、德国统一之后,欧洲国家间的同质化倾向愈加明显,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宪政治理成为欧洲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治理方式,因而,欧洲的政治学者们将“宪政爱国主义”的范围进一步拓展到全欧洲。而且,欧洲的发展也确实出现了联合倾向,从欧共体变更为欧盟,欧洲议会的作用也愈加突出,欧洲货币的逐步统一,甚至还于二零零九年签订《里斯本条约》,并首次选举比利时首相范龙佩为“欧洲总统”(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传统的自由民族主义的适用性越来越狭窄,基于民族主义的“欧洲争霸”有走向终点的希望,这对于人类的和平事业不啻是一个利好消息。
“宪政爱国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探索、一种对现代国家政治忠诚的研究,不意味着它立刻具有了不容置疑的适用性,但探索本身的意义却是人类思想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以任何借口来禁锢思想,都是对人类尊严的侵犯。
我并非一个痴迷的爱国主义者,对一切权力和一切掌权者,一切盗用“国家”名义兜售私货的人,都怀有天然的疑虑感。但我对这块土地的深切热爱,所具有的家国情怀和历史意识,使我无法决绝地拒绝对这个国家的所有情感,也许,宪政爱国主义为我或者持有同类情感的人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途径。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宪政爱国主义”这一概念的提出及历史演变,一窥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发展路径——一个始终思想着的国家才能获得人们的尊敬,德国在此方面有着极为深刻的教训。
(《宪政爱国主义》,〔德〕扬-维尔纳·米勒著,邓晓菁译,商务印书馆二零一二年十一月第一版)
作者:施京吾
来源:《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