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因此,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
(1)划拨土地使用权年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七十年,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使用年限是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
2、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年限
我国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农用地使用年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年限
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年限:无期限。
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无期限。
经营性建设用地: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
(3)未利用地使用年限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未利用地是指的那些荒山、荒滩之类的四荒地。国家关于农村四荒地承包年限政策如下: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1996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指出,四荒地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在经过治理开发的"四荒"地上种植的林果木、牧草及其产品等归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治理者拥有使用权,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
1998年11月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指出,由于“四荒”治理开发投资回收期长,风险大,必须有长期稳定的政策。允许“四荒”使用权一定50年或更长的时间不变。
1999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指出,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和协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采取拍卖方式的,要标定拍卖底价,实行公开竞价。“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2002年4月1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指出,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综上,荒地的承包期为50年甚至更长,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