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上的“圆”字错了吗?
近来,网上热传“新版人民币‘壹佰圆’的‘圆’字系错用”,理由是“按《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币的单位是元”。其实,这样的论点、论据有失偏颇。
“圆、元”作为货币量词自古亦然。二者语义相同、词源各异。圆,本指称圆形物,借用作圆形物的量词,古文中有“澄池一圆”(《徐霞客游记》)、“大琉璃灯一圆”(清·王士禛《池北偶谈》)。在我国古代,随着外国圆形金属货币的流入和自制圆形货币的出现,“圆”也成为“银圆、铜圆”的货币单位。元,作为货币单位,源于唐朝铸造的银、铜币,上“开元通宝”字样被左右上下读作“开通元宝”,一枚称作“一元”。到了元代铸造马蹄形银锭,称为元宝,作为流通货币,其一枚也称为一元。这样,“元、圆”作为货币单位便共存通用。《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字典》《辞海》等均将二者在用于货币单位时作为全等异形词,并以“圆”为主词条,也作“元”。
因此,“元、圆”作为货币单位和“想象、想像”“执著、执着”等一样,均为未经整理的全等异形词,在使用时并行不悖、不分轩轾。按语用习惯,当汉字数字大写时与“圆”搭配,用于账目、单据、文件等,因笔画繁多,不易涂改,如“叁拾伍圆”;当汉字数字小写或用阿拉伯数字时与“元”搭配,如“二十三元”“120元”。谈不上合不合法的问题,只需在全文或某一语言系统中选用一致即可。
《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其他法规一样,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用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条款。要求遣词用字精准,不可产生歧义,对根本不会产生歧义的全等异形词的选用并无严格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追究责任”。其中,“真象”与“真相”是全等异形词。据此,能说目熟能详的“真相大白”、“不明真相”、“露出真相”、“弄清问题的真相”等写法都不合法而判定为错吗?
对语言文字而言,只有《通用规范汉字表》《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等才可作为语言文字运用的圭臬。鉴于此,“元、圆”作为货币单位,有待语言学家整理规范,当下论及孰是孰非,为时尚早。
(乐飞波荐自《今晚报》)
责编:我不是雨果
作者:张遵融
来源:《今日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