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该判死刑吗?

人贩子该判死刑吗?       

这是一个在网络圈很有号召力的呼吁:“建议国家改变惩治贩卖儿童罪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按照以往的惯例,伴随着“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的情绪高八度声浪,这个颇有煽动性的呼吁得到了广泛认同。

说心里话,当下社会最匮乏的是理性思维和契约精神,而不是随时被点燃的欢呼和怒火。

对于任何一个成因复杂的社会问题,最危险的结合是浪漫主义诗人的情怀和批判现实主义的尖刻。

法治公平的根本建立在基于人道的零度情感。

于是,这一轮激愤无比的呼吁遭到了一批法学家、社会学家的反对。

很遗憾,一些专家的反对却同样充满着令人遗憾的偏颇,严重偏离了理性和人道的轨道。

最典型的反对声音是: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慑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子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更可能使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了警察抓捕的难度。

显然,这决不能构成不对人贩子处以极刑的理由,甚至是经不起驳斥的。死刑作为现行最高刑罚,结合价值迷失、道德滑坡的严峻现实,对遏制犯罪的积极作用不能一味抹杀。在一个有着悠久“好死不如赖活着”生命观的国家,如果取消死刑,则是对一些丧尽天良、人性灭绝的歹徒的变相纵容。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是:不能因为死刑无法根除故意杀人就废除死刑,而废除死刑也与丧尽天良的人贩子不危害被拐孩子性命无直接关联。

西方社会这些年在司法实践中大力倡导对重大刑事犯慎杀少杀,乃至取消死刑,核心理念是基于人道为核心的现代伦理。但别忘了,在有着悠久基督教文明等宗教传统的西方,对人最大的惩罚却犹如一句格言所言:“不自由,毋宁死。”在崇尚个人自由的西方社会,容易形成一个全民共识:终身监禁比处死更残酷。

另外,个别学者以生命至上的名义,反对对人贩子处以极刑是值得商榷的。菩萨低眉的良善,离不开金刚怒目般法治的护佑。人贩子很少会剥夺被拐者的性命,却要最终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岂不显失公平?非也。在现代社会,人的情感和精神世界被高度重视,也就是说,在解决了温饱问题的中国,人的价值不能仅仅靠拥有面包衡量,生命的意义不在于活着而在于有尊严地活着。这些年,我一直在关注中国打拐进程,也与很多被拐家庭有着直接而连续的互动。这些本该尽享天伦之乐的家庭由于人贩子的罪恶,从此亲人天各一方,甚至永无相见可能,多数失去亲人的父母从此踏上漫长而无望的寻亲之路,生活质量无从谈起,不少人因此患上各类精神疾患,甚至仿佛行尸走肉。而被拐儿童除部分之外,在陌生的家庭遭受凌虐欺辱,幼小的心灵饱受创痛。从这个角度上说,对人贩子处以极刑,遏制这种灭绝人性、破坏人伦的罪行,也是法治正义的题中之义。

近些年,正因为始终保持了极刑,加上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各地曾持续高发的拐卖恶性事件才呈现一定的下降趋势。

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人贩子是活在刀尖上的亡命之徒,对这些罪犯唯一正当的选择是依法严惩,而不是试图通过废除死刑变相纵容。

当然,不是所有的拐卖者都得处以极刑,一切探讨的原点都应该回到现行法律框架下探讨。其实,网友激愤无比的呼吁也在表达公众一个共同心愿:依法严惩人贩子是遏制此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捍卫人伦的最现实解决方案之一。

所幸,这场争论有了一个令人欣慰的共识,即加大对买方的惩处力度,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一条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在现代社会,人包括身上的器官都是非卖品,这是全球共识。

拐卖背后的功利主义和人性泯灭更值得深入探讨,其重要性也远远超过了对死刑存废的争吵。

至于其他诸如生态、贫富等引发的买卖人口深层原因,更需要决策者努力推动体制变革和社会救济机制的完善——这当然也需要每个公民自觉地承担责任,而不是一味地在网上宣泄怒火。

在拐卖儿童等恶性犯罪高发的当下,鉴于与之匹配的价值体系和现代伦理尚未构建到位,我认为还是应当保留死刑,如果非要依法限定一个范围,至少目前人贩子和贪官不在其列,前者事关最基本的人性和人道,后者涉及對公共利益的底线。

(刘明荐自《中外书摘》)

责编:Ester

作者:石述思

来源:《今日文摘》2017年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