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平台应不应该剥夺用户出借账户的权利?

在行业烧了14年钱以后,视频网站的付费会员数终于迈进1亿大关。对视频网站而言,比拼付费会员数谁更领先显然是一场不容妥协的战役。然而,在比拼付费会员数的同时,我们也听到了一些争议的声音。现如今,各大视频网站针对用户使用账户的行为通过用户协议进行了约束及限制。

其中颇具争议的内容之一就是“用户所注册使用的账户是否可以通过用户自身的意思表示对其账户进行出借或者转让?”

上周五,ULegalers在【有法可说】节目中以【视频平台应不应该剥夺用户转让或出借账户的权利?】这一话题进行讨论,期间各抒己见,分别在法学学术与法律实践层面进行鞭辟入里的分析与讨论。

一个小小的Tips:【有法可说】是什么?

首先还是先为大家介绍下《有法可说》是什么?这是一款由ULegal有法务主办的法律类谈话栏目,每期我们都会请到几位法律圈的专业人士来到我们的栏目,从行业与专业角度来为我们解读一些大家关注的热点法律事件。有思维的碰撞,更有深度的剖析。我们满怀热忱,致力于为大家奉献一场有态度、有收获的法律盛宴~

回归正题!

开宗明义,用户账户是指用户通过登记/注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录入用户名、口令等相关信息,在终端服务器的域控制器中生成的识别码,其本质是一系列存储于服务器中的字符串,用以识别用户的身份、记录用户的用户名和口令、隶属的组、访问网络资源,以及用户的个人文件和设置。

我们讨论这一话题前需要明确——当用户在平台中发起注册/登记且平台接受用户注册账户这一事实行为(下称“注册账户行为”)的发生意味着用户与平台之间缔结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

当我们明确了这一点之后,我们才可以进一步去讨论用户与平台之间就账号出借/转让这一行为限制而产生的千丝万缕的“纠葛”。

关于这一问题,ULegalers的观点主要分为目的说及结果说两种。

主张目的说的ULegalers认为应当从用户注册账户行为的目的来分析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关系。用户实施注册账户行为的目的是使用平台所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信息存储服务、内容提供服务等,用户及平台通过注册账户行为缔结《平台服务合同》,用户为服务的受益者,平台为服务的提供者。基于此,主张目的说的ULegalers认为,注册账户行为实质上是平台与用户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债权法律关系,基于这个法律关系,用户是债权人,平台为债务人。

主张结果说的ULegalers则认为应当从用户注册账户行为的结果来分析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关系。用户实施注册账户行为的结果是在平台所拥有的服务器中自用户实施注册账号行为之日起即为用户提供一组基于用户行为而产生的字符串,我们称之为“账户”。用户有效发起注册账户行为后,用户即享有相应账户的独占性占有使用权,即指任何第三方不得未经用户允许使用相应账户,平台亦不得任意将用户所使用的账户擅自交由任何第三方使用。

主张结果说的ULegalers认为,账户是一种虚拟物,用户在账户中所产生的信息、记录等服务使用数据均作为用户虚拟财产。由于账户的产生是平台提供服务器并根据用户提供的相应信息进行字符串的生成,并将相应字符串存储于平台服务器中,平台生成字符串的行为可认定为物权取得的行为,且为原始取得。

主张结果说的ULegalers认为,平台取得账户的物权,并通过用户实施注册账户行为授予用户在平台中使用账户的权利,用户实质上与平台缔结了一份《账户授权使用合同》,基于此,我们可以视平台仅转移用户对账户的占有的法律行为,实质为物权法律关系。

在我们讨论了注册账户行为背后所建立起的法律关系之后,ULegalers便针对【用户是否可以自有让渡其在账户上的权利】进行了唇枪舌剑的辩论。

主张目的说的ULegalers认为,用户作为债权人,基于债权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自由转让其债权,其债权之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之日起即告生效。因此,主张目的说的ULegaler认为,用户账户可以依据用户其意思表示自由让渡。

主张效果说的ULegalers认为,用户为账户之占有使用权人而非所有权人,账户的所有权归属于平台,占有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转让其占有物的为无权转让。因此账户占有使用权人转让其对账户的占有使用权时应当获得所有权人之同意,故未经平台许可,用户不能依据用户意思表示自由让渡账户使用权。

ULegal Notes:

法律越辩越清,真理越辩越明。严肃话题,幽默讨论,ULegalers与您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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