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地方住的久就是“常驻居民”了么?别异想天开了

外国人算不算是常住居民?

我们知道,当一个法律条文制定出来的时候,人们的条文的理解常常发生分歧,在司法过程中,人们如何解决这种分歧呢?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助学金的故事

阿克巴拉利是巴基斯坦人,18岁时他打算去英国留学。要去英国,他必须满足英国当局的条件,即他能够负担学习和生活的费用,将来学完后必须离开英国。阿克巴拉利答应了这些条件,于是他拿到了英国签证,来到英国入学。自1975年1月到1978年9月,他每年去当地的一所技术学院学习,每年以同样的方式续签。在假期,他两次回家看望他的父母。1978年10月,他开始在英国伦敦的切尔西学院学习,以便取得工科学士学位。

在这之后,阿克巴拉利听说可以向切尔西的教育当局申请强制助学金,这样可以省下他父母的钱。根据1962年的英国教育法,当局有责任给予那些在学习前三年内就是本地区的“常住居民”的人以资助。于是他开始以“常住居民”的身份申请向切尔西教育部门申请助学金。可是切尔西教育局认为阿克巴拉利是留学生、不算英国“常住居民”,拒绝了他的申请。

阿克巴拉利把切尔西教育局告上了法院,英国上诉法院受理了案件。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阿克巴拉利是否属于当地的“常住居民”,这就涉及到对“常住居民”的理解。如果按照字面解释,“常住居民”是指那些临时或偶尔离开一段时间,习惯地、正常地居住在某地的人。阿克巴拉利就是这种情况,他习惯、正常地居住在切尔西,尽管他的家在巴基斯坦,但他只是放假时才回去。如果按照这种字面的理解,阿克巴拉利是有权利得到助学金的。

但上诉法院法官不同意对“常住居民”的字面解释,认为应该从立法意图来判断“常住居民”原本的含义。他指出,海外的学生每年都要续签,期满后他们要离开英国,他们的生活费和学习费是由他们的父母或朋友承担的,这是他们留学的前提条件,。从立法意图来看,立法者是不会把留学生作为英国的“常住居民”来考虑的,是否常住居民只能是在本国公民内划分。上诉法院因此驳回了阿克巴拉利的请求。

阿克巴拉利不服,继续上诉到上议院(上议院承担英国最高法院的职责)。上议院认为,法律既然形成条文,就应该严格按字面意思来解释,因此在英国住了三年的留学生也算是“常住居民”,根据法律的字面含义,他们有权利得到助学金。

上议院的裁决令地方教育委员会非常沮丧,这意味着许多海外学生将以大额免税资助的形式得到一笔原来没有的奖金,英国纳税人不得不承担数百万英镑的负担。这下,作为具有实际立法权的下议院不干了,他们专门通过一项法律,规定海外留学生不属于英国常住居民,助学金的风波才告一段落。

法官不应揣摩立法意图

这是一个对法律条文如何理解的官司。英国1962年的教育法当时没有考虑到海外留学生的情况,这是一个法律漏洞,英国上诉法院法官希望通过挖掘立法者的意图来弥补这个漏洞。上议院不同意上诉法院法官的法律解释,坚持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但上议院的做法无法弥补法律的漏洞,最后只能以下议院的立法来弥补这个漏洞。

哪种法律解释更可取呢?上诉法院从立法的意图来解释法律,这就需要追溯立法的过程,还原立法者的意图,这有一定的难度。而且立法者不是个体,而是一个集体。法律是集体的意志,不是个体的意志,还原集体的心理更是难上加难。即使我们真的掌握了立法者的意图,但几十年前的立法者也不可能为几十后的新问题提供答案。如果从立法者的意图方面找不到解决现实问题的答案,那么法官就会根据现实情况,把自己的想法加入到法律条文中。如果我们放任法官根据自己的意图来解释法律条文,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难以制约,容易导致法官的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

而上议院则坚持从法律文本自身来理解法律。这种做法似乎有些迂腐和僵化,但正是一丝不苟地服从法律文本,才符合法治的精神,因为法律文本既是立法者的集体意志的表达,又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制约。法治的最核心内容,就是让老百姓信仰法律,遵守法律,这就要求法律文本能让人一目了然,老百姓能够根据文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正确地预期,如果法律条文在不同的法官那里得到不同的解释,老百姓将无所适从,法治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

这样看来,最好的办法还是立法者要使法律条文更清晰,尽可能消除歧义,如果法律文本时间久了,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就需要立法机关进行及时地修补。但法官不能越俎代庖,把自己从法律执行者变成立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