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地种了20年所有权属于个人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现实生活中,开垦荒地的不少,但开垦行为得到村集体的许可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的很少,很多地方开垦的荒地都是私自开发的,很多人认为自己开垦的荒地就是归自己所有,事实真是这样吗?荒地种了20年所有权属于个人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网友:20年前是没人种的荒地,但是我们已经在上面种了20几年了!现在政府征地修路,请问赔偿金属于我们吗?我们是否拥有这块荒地的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上可知,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个人无所有权的。农村荒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并不属于个人。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私自开垦荒地并种了几十年的情况,国家政策也是支持的。像1996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就明确指出:“四荒地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在经过治理开发的"四荒"地上种植的林果木、牧草及其产品等归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治理者拥有使用权,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但毕竟农民开荒的土地的归属权是属于农民集体的,如果集体组织或相关部门有其他的规划或用途,那么农民开荒的土地就将会被收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果遇到征收,那土地补偿费是归集体的,不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归农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