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餐饮经营者,如何面对场地强迁?

商场餐饮经营者,如何面对场地强迁?

本刊的一个餐饮好朋友,前几天向本刊记者倒苦水:自己在一全国知名连锁商场开的一家门店,被商场“无任何理由通知”:必须搬迁!商场给了两个选择:要么换到商场提供的,另一个和原位置相差悬殊的地方。如果不愿意搬,就直接撤离。

很多在商场做餐饮的同行,都遭遇过此类“不公平对待”,面对强势的商场如何自保?本刊记者专访洪凤平律师。

接到商场的通知,这位餐饮朋友立马自觉自检:自己店的经营状况在商场餐饮中排名很不错,是非常好的赢利店;店面形象也非常好,装修才一年半,回收期刚过。

为什么让我们搬迁?后来通过朋友打听到内部消息:是和商场关系比较好的另一知名餐饮品牌想进此商场,看上了她的位置。商场为了引进对方,让她搬离。朋友去找商场负责人要个“说法”。商场很是强势,惟一理由是:这是我们商场的统一调整。朋友说:我们刚过回收期,正开始盈利,如果搬迁,两三百万的重新装修费谁来负责?商场回复同样气人:不给任何补偿,不搬就停水停电。

本刊问:合同中没有年限约定吗?

朋友说:商场的合同几乎都是“霸王条款”,而且都是他们内部所谓的“全国统一合同”,如何解读全凭他们说了算,我们餐饮商家完全没有主动权!

把餐厅开进人气火爆的商场,让品牌拥有更高知名度,是我们很多餐饮老板的梦想之一。而商场的餐饮比例,也在逐年飙升,甚至占到了一半以上,成为“舌尖上的综合体”。 按理说,餐厅和商场互为需要,应当平等对待彼此。可很多餐饮老板跟招商部谈妥了租金准备签合同时,看到几十页的合同里各种“霸王条款”,才感受到什么叫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餐饮老板们要么懒得争取乖乖就范,要么没看几页就给绕晕了,最后被招商部一句“我们的合同全国统一没法修改”给搪塞回來,只好自认不够“大牌”。进了商场本以为万事大吉,结果发现商场这也不行那也不行,一肚子窝囊气。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商场租赁合同都有哪些霸王之嫌,以及餐饮老板们如何跟商场“斗智斗勇”,既能避免掉坑,又能不卑不亢赢回属于自己的权利。

霸王条款通常是指合同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未与相对方充分沟通协商,而单方制定的合同、店堂告示、通知等,其内容通常扩大了自己的权利、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权利、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霸王条款不具法律约束力,其结果是损害了对方乃至社会公共利益。

商场和餐饮企业的租赁合同里,通常存在哪些霸王的约定呢?

今天,我们拿到了多家商场和餐企签订的合同,从中找出霸王问题所在,让大家在谈判时做到“心中有数”,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无论何种情况,租赁合同终止,商场均不对承租方的装修予以任何补偿。

一大型购物商场的负一层有不少餐饮,因经营状况不理想,商场想调整规划改造成超市。商场要求部分商家搬到对面还没进驻的店面,自己花钱重装营业,其他不在新规划里面的商家则要撤走。

这引起商家的集体反弹:要求商场要么补偿装修费,要么新店由商场出资装修。

可他们又有疑问,当初签订的租赁合同写着“装修规定:无论任何情况导致本协议终止,甲方(指商场)均不对乙方(指店家)的装修予以任何补偿”,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律师分析:

第一,上述约定因为免除了商场责任、加重店家责任、排除店家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第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场因自身需要将经营方式调整为超市,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商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商家的装修装饰损失。

律师建议:

1.商场的租赁合同通常都是格式条款,修改需要层层汇报和审批,确实给招商人员带来了麻烦。

建议承租人和招商人员摆事实讲道理,将商场提前解除合同可能面临的损失一个个列出来,取得他们的理解,争取能够赔偿装修装饰残值损失、员工薪资损失、双倍保证金。

如果补充协议能降低招商人员的难度,就用补充协议,一样有法律效力。

2.承租人应保存好装修和购买设备的所有票据和合同,以备不时之需。

租赁期间,商场有权根据运营情况调整位置和面积,且不需要支付赔偿金,承租方应予以配合,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一些商场餐饮的老板,餐厅正常营业,却被商场要求换位置,原因与上面老板遭遇相同:被其他大品牌看中了商铺位置,或者有内部关系的品牌看中了位置。

合同还没到期呢,就被要求挪地方,商场还不给任何赔偿。

律师分析:

商场上述做法明显只考虑自己利益,免除了自身赔偿损失的责任,加重了承租方的责任和成本,属于“霸王条款”。

律师建议:

餐饮老板一定要仔细看合同,一开始就拒绝这个条款,至少也要写清楚商场如果调整位置必须赔偿多少钱。

这是承租人的正当权益,应该据理力争毫不妥协!如果商场调整后的位置和租金您不满意,建议起诉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场拖延开业,承租人无权获得任何赔偿金;承租人拖延开业超过10天,商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要求承租人补交免租期租金。

有些正在建设中的商场,早早就开始招商引资,将承租人的保证金和首期租金收入囊中。合同里没有约定商场延迟开业的任何违约责任,有些商场甚至延迟了大半年才开。

但是对于承租人,拖延超过10天开业就可能被商场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承租人不仅白白花钱装修了,还得补交几个月的免租期租金。

律师分析:

商场为了保持统一性和整体性,要求商家同一时间开业在情理之中。但商场因自身原因拖延开业,却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且限制承租人的索赔权,这违反了公平原则,有“霸王条款”之嫌。

律师建议:

建议餐饮老板修改此条款,约定如果商场延迟开业,每延迟一天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从租金抵扣;超过一定的期限,承租人有权要求无偿的多承租几个月,或者有权解除合同,商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赔偿装修损失。

出租人不是商铺所有权人,如果商铺所有权人终止商场对商铺的出租权,则商场有权终止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

有些商场是商铺所有权人直接对外出租,但也有部分商场属于先卖再返租,由开发商统一经营管理,说白了开发商只是个二房东。

为了转嫁风险,开发商就约定如果商铺所有权人终止对商场的出租,商场就有权终止对承租人的出租,并且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这不是让承租人当“冤大头”吗?

律师分析和建议:

餐饮老板无论和谁签订租赁合同,都必须要审查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这是重要的前提。

对于二房东转租,首先要通过原房东和二房东的租赁合同,来审查原房东是否授权二房东转租,如果没有授权或者原房东明确约定不能转租,建议还是不要跟二房东签约了,风险较大。

其次,如果原房东授权可以转租,那么上述条款对承租人确实不公平,建议修改为“若发生与租赁商铺有关的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若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人工损失、营业损失等”,以免届时双方扯皮。

承租人交了保证金后,商场反悔解除合同,只需要返还保证金没有双倍赔偿。

一些商场餐饮的老板,跟招商部签了合同交了保证金,没过多久商场招进了更大牌的餐饮,就通知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

有些餐饮老板听过“定金要双倍赔偿”的说法,因此咨询律师本案中他能否获得双倍赔偿。

律师分析和建议:

这种情况要个案分析。如果合同约定这笔钱是“押金”,“保证金”,而不是“定金”,又约定如果商场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只需要退还押金或保证金,没有双倍赔偿的约定,那么,承租人想要获得双倍赔偿一般不被支持。

如果合同有这笔钱是“定金”,商场单方解除合同需要双倍返还等字眼,那么承租人的双倍赔偿一般能得到支持。

建议餐饮老板在签订合同前聘请律师审查合同,估计很多老板分不清楚“定金”、“订金”、“押金”和“保证金”有何区别,只有专业人士才能更好的保障合法权益。

餐廳被顾客投诉或被媒体不良报道等,商场有权要求关闭店面。

这一条同样有霸王之嫌。越来越多人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餐厅偶尔被顾客投诉或者被报道也很正常,如果只是因为这样就被商场抓住小辫子,确实冤屈。

律师分析和建议:

建议餐饮老板不可糊涂签约,可和商场协商,进一步量化该条款,比如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多少次的顾客投诉,商场可要求关店整改一段时间,且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应由权威部门出具检测报告。

餐饮老板不易,每天都在闯关打怪,跟各种人斗智斗勇。

面对看上去强势的商场,餐饮老板不要存在心理弱势或自认倒霉,要勇敢的捍卫自己的权益,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

最后还是建议餐饮同行:

一、不要忍气吞声,商场再大牌也要讲道理。“道理” 讲出来的,如果大家集体不出声,只能助长他们越来越不讲道理。

二、餐饮商家一定要团结、联合起来,越团结越有话语权。个别餐饮企业千万不要为自己得一点小利益愿意牺牲整体利益,大家强、行业强,你最终才能强。

三、可以请专业律师在签订合同前提前介入和预防,免得日后吃亏。

四、必要时可以借用媒体、网络把事件放大,以舆论进行施压。

作者:洪凤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