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国法应天理顺人情吗?

家事法官要依“国法”,严格依法裁判,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家事法官还要依“天理”,始终捍卫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充分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家事法官更要依“人情”,在司法过程中延伸司法职能,彰显家事审判独有的司法温度和法院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指出:“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在制定司法解释、审判执行案件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中也明确,“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事案件的审理,不仅要严格依法裁判,更要传承家庭美德,倡导优良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精神。家事审判是国法、天理、人情的相互融合、统一与运用。家事法官要依“国法”,严格依法裁判,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家事法官还要依“天理”,始终捍卫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充分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家事法官更要依“人情”,在司法过程中延伸司法职能,彰显家事审判独有的司法温度和法院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在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不断促进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共建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一要依国法,共债认定适应经济发展,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对所负债务进行追认的原则。这一司法解释精神,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符合社情,顺应民意,充分体现了情理法的相互融合与有机统一。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当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时,审理时应以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为原则,着重审查该债务是否是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配偶一方又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事后又不予追认时,则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仅从法律层面上引导债权人采用共债共签的风险控制标准,也在情理层面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整治借贷乱象,净化和谐社会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二要应天理,崇尚孝德用心守护夕阳,区分标准传递家事审判温情。百善孝为先,孝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养父母与养子女虽然在法律上是一种拟制亲属关系,但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子女也应对其养父母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在司法实践中,成年养子女因诸如干涉养父母再婚等原因引发矛盾,从而导致双方关系恶化,养父母主张解除与成年养子女之间收养关系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审理涉老年人纠纷时,更应注重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必要时进行走访调查,深入了解情况,从而确定矛盾根源,有无化解可能,发挥好司法裁判的社会价值引导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正确行为指引。法院本着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审查时注重区分主张解除的主体是成年养子女还是养父母。对于成年养子女主张解除的,审查标准应当非常严格,避免成年养子女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而对于养父母主张解除的,审查标准应相对宽松,在探寻是养父母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如果双方确实存在矛盾,继续维持收养关系均无益处,一般可以解除。

三要顺人情,法言心语凝聚法理人情,育德于法弘扬核心价值精神。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如果说判决书是一种刚性的司法,是法官依据案件事实对法律适用的法理分析,那法官寄语则是一种柔性司法,她融入了社会伦理道德思想,劝导当事人崇尚家庭伦理,唤醒沉睡亲情。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有着较强的伦理性、情感性,仅靠冰冷的证据和机械的法条是无法彻底解纷止讼的。家事案件的审理需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和司法的柔性,在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同时,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在裁判文书的形式上,对接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创新要求,引入“法官寄语”并另附页于判决书之后,此文书形式不仅符合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确保裁判文书的完整性、规范性,又将依法裁判与以德育人相结合,使判决有法有理有情,彰显出家事审判独有的司法温度和法院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

这种“法言+心语”的方式,对当事人正确认识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正面积极的引导作用。家事审判一直秉持着温暖正义的司法理念,不仅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家事审判独有的司法温度和法院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琳 吴扬新

编辑:党政瑜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