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联合”与近代中国民主史
近代中国民主历史的主流叙事,通常是在君主立宪改革与民主共和革命、资产阶级民主道路与无产阶级民主道路的区分中展开的。前者以民主政体的形式及其实现方式作为区分标准,后者以民主的階级性质作为区分标准。韩国首尔大学历史学教授柳镛泰所著《职业代表制:近代中国的民主遗产》一书没有遵循主流的分类模式,而是以民意机关的产生方式为视角,在区分地域代表制(多党制议会政治)模式与职业代表制模式的基础上透视近代中国民主史。
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议会通过地域代表制选举产生,即以地方团体,如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或一个区为选举单位,选出区域代表,组成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全国议会。职业代表制是十九世纪末在欧洲兴起的一种代表制思潮,其主张以职业团体,如工人团体、商人团体、律师团体、教师团体、记者团体等为选举单位,选出职业团体代表,参与民意代表机关的组成。如果说地域代表制体现的是个人主义原理,那么职业代表制体现的是社团主义原理。因此,职业代表制也被称为“社团民主主义”或“新民主主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职业代表制思想在意大利、德国等欧洲国家的新宪法中有所体现。民国初年,职业代表制思想就已传入中国,并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发展成为有影响力的社会思潮。时任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的王世杰,曾在《东方杂志》等刊物介绍欧洲各国职业代表制的法制化趋势,其后,于一九二七出版的大学教材《比较宪法》中归纳了职业代表制在当时西方兴起的三方面原因:首先,随着各种职业团体及其势力的增大,职业团体被认为是人类政治组织的基本单位。其次,随着立法的专门化和复杂化,缺乏“专长”的“政客”无法胜任立法工作,通过职业代表制产生的代表往往有专门经验或知识,因此更能胜任。再次,激进改革论者批判传统的代议制,认为以政党为中心的地域代表制(议会政治)是虚伪的,不能全面反映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地域单位无共同目的,但是,职业有共同目的,采取职业代表制,更能接近民主,可克服代议机关与大众民意的隔阂,实现真正的代表。
中国议会政治的挫败与议会制革新论
当欧洲各国以政党为中心的议会政治出现危机之际,行业社会主义等社会思潮流行甚广。一些具有世界眼光的中国知识分子,将这些最前沿的思想引入。职业代表制作为一种试图克服传统议会政治弊端而出现的议会制改革方案,也被引入中国。不过,职业代表制思想在中国的兴起,并非单纯是西方思想在中国的引入和传播,而是有着浓厚的本土特征。其中,超越议会制的议会革新论,很大程度上也是在反思中国本土议会政治实践的基础上兴起的。
清末民初,中国探索引入西方议会政治逐步走向纵深。一九〇九年,全国各省设立咨议局,一九一〇年中央设立资政院。咨议局和资政院的议员,由选举产生。咨议局相当于省议会,在选举中,选区与原有行政单位同,初选在州县,复选在道府。各州县经初选产生候选人,候选人再于道府所在地集中,互选定额议员。资政院类似国会,议员人数两百人,一半由咨议局选出,名额在各省分配,另一半由皇帝指派,名额的分配有宗室王公、满汉世爵、外藩王公、宗室觉罗、各部院衙门官、硕学通儒、纳税多额七类。民选议员类似平民院议员,钦定议员则类似贵族院议员。由于辛亥革命爆发,君主立宪成了泡影,但票选议员的经验,在中国前所未有。一九一三年,根据国会组织法,国会选举依循地域代表制,参议院议员主要由各省议会选出,每省十人,众议院议员按各省人口比例选出。上下两院议员分配仅有地方性的意义,并无职业或阶级的不同要求。
貌似先进的第一届国会,其政治基础却并不牢靠。袁世凯、张勋、段祺瑞先后解散国会。清末民初有识之士本将引入政党为中心的议会政治视为理所当然,但在经历了军阀和官僚对议会政治的操纵以及“政客化”议员的同流合污后,对议会制丧失了信心,于是议会制革新论成为舆论的中心。
早在一九一六年,孙中山就指责道,在代议制下,即便议会立法与人民意志相反,也无法将其取消。因此,其提出用直接民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免权)来补足,将其与选举权结合形成四大民权。他为了实行直接民权提出举行“国民大会”,县国民大会由人民白发举行,过半数赞成可行使直接民权;各县代表参加全国国民大会,可以行使选举总统、修改中央立法等全国性层面的直接民权。在柳镛泰看来,主导全国性国民大会的不是别的主体,最可能的正是以“职业团体为主的各界联合”。同样,陈独秀于一九一六年表示,政党政治在欧洲已经成为历史遗产,中国必须将党派运动转换成国民运动。国民运动的主体则被认为是“平民的职业团体”。基于五四运动的经验,陈独秀确信中国政治的根本解决方法在于:根据“学界、商会、农民团体”等“平民团体的多数意见”从事“国民直接行动”。
柳镛泰将当时中国的议会革新论概括为以下三个要点:一、如果按照以政党为中心的区域选举制选拔代表,那么在某些地区居民的利害关系错综复杂时,则选举只能被区域单位政党所左右,而其结果就是出现党见与民意相反的政党政治的结构性矛盾。二、议员与地区选民利害关系不一致,并没有在二者日常的接触中形成集中选民的利益与要求的代议关系,因此,即便议员从事与地区选民意愿相反的议政活动,选民也无法有效牵制他们。三、革新论者认为,议员轻易地被军阀和官僚收买或背叛民意的原因在于“无职业者”当选,他们将军人、官僚、议员视为无职业者,认定唯有拥有职业者才具有议员候选人的资格。显然,议会革新论深受直接民权论、平民主义等寻求超越代议制的社会思潮影响,其与当时我国兴起的职业主义社会思潮结合在一起,共同促使职业代表制在中国得到普遍接纳。
欧洲的行会主义与中国的职业主义
在欧洲,行会主义(Guild socialism,又称“基尔特社会主义或行会社会主义”),是职业代表制的重要理论基础。五四运动后,张东荪、杨端六等在《东方杂志》上系统地介绍行会主义和职业代表制原理。行会主义持“职能性的社会观”,认为社会是由拥有各种职能的人而形成的。居住地所在区域仅仅是为了治安、征税等行政上的便利而存在的单位。真正的民主应该按照行业自治的原则,从基层小组织逐步扩大到同一行业的全体,国家则是由各种行业组织聚集而成。因此,如果想要把各种不同职业人员的利益和要求反映到政策中,国民的政治代表就要以职业为单位选出,议员的人数要按照各职业人口的分布按比例分配。职业代表制中的代表概念,与近代议会制中的代表概念有所不同,其着眼点不在于多数被代表人的意志,而在于被代表人的共同职能和利益。行会主义在国家观上持多元主义立场,反对国家权力的集中,主张职业组织分享国家权力,其不同于试图以职业组织代替国家机关的无政府主义。如行会主义者罗素认为,为了建设新社会,必须抑制人的“私有冲动”,为此需要国家权力的干涉,他主张行会组织与国家权力的共治。
除了梳理作为职业代表制思想基础的欧洲行会主义在中国的传播,难能可贵的是,柳镛泰还探究了另一种中国化色彩更浓厚的职业代表制思想基础,即职业主义。所谓职业主义,是指以职业为中心来理解并试图解决社会经济与政治之各种问题的社会思潮。职业主义认为,只有拥有职业的人才拥有政治发言权,换言之,只有拥有职业的人才具有选举民意机关代表的权利。职业主义思潮从清末“实业救国论”中发展而来。晚清政府为了振兴实业,不仅制订了《公司律》,还重视实业教育,实业与职业几乎成为相同的概念。在课程设置中,“实业教育”作为传授农工商知识的教育,于一九〇三年首次登场,并于一九一八年改名为“职业教育”。黄炎培在一九一三年强调:“所有人都涌向‘法政一条路’,也就是分利之路,这是不可以的。”蔡元培每有机会就劝勉学生不要成为官僚或议员,而要做实业家。“职业主义”一词由陈独秀于一九一五年十月第一次提出,当时仅限教育方针层面,这也是出于对生产力这一经济因素的重视,而将职业主义应用于政治等更广领域的则是梁启超。这是他在一九一八年十二月至一九二〇年三月游历欧洲时领悟到的。此后,原本推崇以政党为中心的议会政治的人士,五四运动后纷纷主张职业主义。章士钊于一九二一年接受职业主义,将其视为民国初年失败了的议会政治的替代方案。其于一九二一年出版的英文著作《中国政治与职业主义》一书中提出以职业代表制代替以政党为中心的议会制。与梁启超、章士钊全面接受职业主义不同,胡适部分地接受职业代表制。在他于一九二三至一九二四年问执笔的《国民代表会议组织法》初稿中,投票以各省的地区为单位进行,但候选人必须得到由五个公民团体组成的候选人推荐委员会的推荐。该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分配为省议会五十名、省教育会十名、省商会十名、省农会十名、省总工会十名。因此区域代表与职业代表的比例是五比四。
当时的职业主义期待通过社会中的不同职业团体,尤其是劳动职业团体的联合与努力,谋求政治的进步。五四运动前后所形成的这种职业主义思潮,推动了社会大众的民主运动。
“各界联合”:作为社会惯例的民意形成机制
如果说议会革新论和职业主义构成了职业代表制在中国兴起的思想基础,那么“各界联合”的社会组织形式构成了职业代表制被普遍接纳的社会基础。各界的“界”指的是社会的各个领域,而不是各地区,从而有别于世界的“界”之含义。因此,各界常用于社会中的各职业或各职能领域,如农界、工界、商界、学界、报界、军界、女界等表达方式非常普遍。换言之,所谓“各界联合”就是指各种社会团体的联合。社会团体有别于以政治活动为中心的政治团体(政党)。在近代中国,由于以政党为中心的议会制民意机构的晚成与不被信任,各界联合成为集结民意的基本组织机制。
甲午战争后,在国家危难之际,“合群救国”(即“结社救国”)成为当时普遍的社会心理。早在一八九四至一八九五年,郑观应就于《商战》和《议院》中主张士农工商各自结成团体,彼此联合。梁启超在一九〇二年的《新民说》中指出,中国人只有摆脱恶习之一的“不群之性”,才能成为新民,并提出了从“小合群”到“大合群”的思路。蔡元培在一九一二年《中学修身教科书》中强调“人生而有合群之性”。一九一九年毛泽东提出“以小联合做基础”的“民众的大联合”理论,可视为“合群救国论”的新青年版本。本来,政党也是合群的类型之一,但除了民国成立到袁世凯恢复帝制的几年间,其他时间大都被民众所厌恶和摒弃。其中原因,除了议会政治的失败,君子“群而不党”的传统观念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这就为知识分子寻求以职业团体来代替政党组织的民主实践提供了思想基础。一九〇八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一九一二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都规定了结社自由。这些法律为合群或结社扫除了法律障碍。
“各界”的提法和各界联合体首先出现于清末的各种社会运动中。清政府为实现铁路国有化而借款,一九〇七年,为反对清政府借款,国民拒款会通过各团体的联合而成立。为避免列强以不能偿还国债为借口干涉中国财政,一九〇九年末在天津和上海商务总会主导下,各地区成立了国债偿还会。如安徽省国债会由官界、绅界、学界、商界、軍界、警界“六界共同”组成,除会长之外,每界选举一名代表,任副会长。一九一〇年国会请愿运动中首次出现“各界联合大会”的提法。各省国会请愿同志会就是各界团体的联合体。民国成立后,各界联合很快就扩展至全国层面,并开始出现“国民大会”的名称。一九一三年五月,为了查明宋教仁遭暗杀事件和阻止袁世凯“大借款”,各界联合集会首次在“武汉国民大会”中使用该名称。一九一五年在反对“二十一条”的社会运动中,省市范围的各界联合扩展至全国联合。一九一八年十二月,全国和平联合会正式成立,从其成立目的和构成来看,具有填补国会空白的民意机关的功能,正因为如此,该会各界团体代表主张举行以代表为与会主体的国民大会,解决包括制宪、国会召开、总统选举等国事问题。一九一九年十一月,全国各界联合会成立,其自命为“知道全国人民的合群自救不可避免,因此聚集真正的国民总意组织而成的真正的民意机关”。
各界联合会被认为具有民意机关的性质和功能,是因为其产生方式被认为具有民主性,即主要通过各职业团体选出代表组成。清末各地方议会就是在各民间团体的主导下设立的,民间团体代表担任议员的情况很普遍。一九〇八年,就下院议员组成方法,孟森明确提出由地方商会、学会等团体推荐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举议员的方案。当时,团体选举受到欢迎,不仅仅是因为主导各团体的立宪派想要掌权,而且是因为团体组织,尤其职业团体被认为更能有效地实现富强、文明、共和与进步。一九一一年,美国驻北京公使芮恩施已注意到各界民间团体的民意代表功能,并指出(职业)利益代表理念获得了中国政治评论家的强烈拥护。一九二〇年,杨端六明确强调五四时期产生的“民意的组织性大运动”是以职业团体的成长为基础的。各界联合会作为真正的民意代表机关站出来,在五四运动中获得了部分胜利,这使得各界联合作为民意形成机制成为一种社会惯例。之后,包括国民会议在内的各种职业代表制实践,都不仅仅是西方职业代表制原理在中国的运用,重视界别代表的这种内生性的社会惯例也起到了支撑作用。
与区域代表制相较,职业代表制是一种实质民主,这首先体现在其背后的利益代表理论上,即认为社会上各种职业团体的利益都应得到代表,都应在民意机关中反映出来。这种代表理论不是形式性的,而是实质性的,不是过程论的,而是结果论的,其意在避免区域代表制造成弱势职业群体没有得到代表的结果。梁启超很早就认识到,区域代表制更有利于工商业者政治主导权的形成。职业代表制则隐含着与工商业者政治主导权相冲突的内在原理。因此,他在游历欧洲回国后指出,在资本家势力尚不发达的中国,反而容易引入职业代表制。区域代表制之所以有利于工商业者,是因为其以个人主义为原理。在一个地理区域当中,各种利益关系纷繁复杂,何种利益应该优先的判断取决于个人偏好,而“各种偏好的先后顺序”也交给了个人去做选择。这就会造成弱势职业群体选民在选举中的力量分散,无法选出明确代表其职业利益的议员。而工商业者可通过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和政党组织在社会上发挥更大的影响力,进而控制选举的结果。从代表构成上来说,职业代表制既能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也能反映无产阶级的利益,以及社会上其他职业界的利益。因此,较之于区域代表制,职业代表制被视为更加民主的制度。“五四时期的中国知识分子把它当成‘新民主主义’并接受的原因正在于此。”
我们通常认为,近代中国,受制于民族危机、战乱频繁及法制保障不力等国内外各种条件,对民主的探寻,可谓筚路蓝缕,尝试了多种民主制度,但在激进主义浪潮下,城头变幻大王旗,历史并没有给予某种民主制度足够的时间,使之成为民众制度化生活的一种习惯,乃至形成某种民主传统。柳镛泰却抱着珍视近代中国民主历史经验的态度,试图超越政党和议会政治中心论,从社会的视角出发挖掘出清末以来表现为各界联合等形式的职业代表制民主的社会习惯和传统。如本书标题所示,本书核心观点为:职业代表制在近代中国不仅是重要的民主原理,也是基本的民主形式。这可以说是近代中国民主的大历史观。基于这一大历史观,即便是国民党训政体制下的国民会议,柳镛泰对其民主的性质和水平也持同情的态度。其指出:“民间职业团体的会员在国家的公认下,通过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其代表在全国规模的会议上提出与各职业界利益相关的要求,并进行讨论。这个过程本身就是民主主义的训练过程。从世界范围来看,当时处于全体主义气息浓郁的时代,则更是如此。”
然而,职业代表制的民主性以各职业团体的自主性为前提。正如柳镛泰自己也认识到:“国民党在革命政党时期为了打倒军阀和帝国主义的共同目标与职业团体联合,但在成为执政党的那一瞬间,很有可能变为控制职业团体。”果不其然,南京国民政府在“清党”后,“将中下层主导的职业团体改为上层团体主导”。另有历史学者对一九三一年国民会议中部分省市的职业代表身份做了考证后,发现很多职业代表并非纯粹的职业者,而是以党政官员身份为主。“党政官员充当职业代表的情况已相当普遍。在职业团体及职业代表制的掩盖下,‘国民党代表’甚至‘官员代表’就此成为职业团体的政治代言人。他们参与国民会议,名义上是代表‘民意’,实际上却是惟蒋独尊。”职业代表制成为国民党排除反对势力的制度工具,主要通过国民党对职业团体的全面整顿和对选举事务的全面主导来实现。因此,赋予国民会议等职业代表制具体实践形式的民主意义须相当谨慎。关键是具体探究某个时段哪些职业团体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自主性,并据此确定当时职业代表制民主的范围和限度。比如,党政机关招募甚至指定团体代表的方式,其民主性肯定低于党政机关与职业团体通过协商产生团体代表。
当然,除了需要考虑职业团体对外的自主性这一前提外,职业代表制的民主性还取决于职业团体内部的民主性。职业团体领导層通过推荐甚至指定方式产生代表,其民主性肯定不如职业团体内部通过选举产生代表。柳镛泰指出:“名望性并不是民主性,对于名望性的强调只符合重视贤能的传统人事标准,而对于民主性的强调则属于重视以主权者人民同意为基础的委托过程是否具有代表性的范畴。”但是,他又认可有名望者因为其贤能而被认为具有代表性的实践,甚至认可很多人仅仅“因为在自身所属的团体中处于领导位置而具有相当程度的代表性”的实践。这就意味着柳镛泰不是将主权者人民的“委托过程”仅仅视为选举这一程序化的多数决民主机制,而是接受了实质角度的民主与代表理念。其结果是使得贤能标准与民主标准再次混同起来,从而可能陷入中国根深蒂固的民本主义传统观念之中。救国会参政员邹韬奋曾对成立之初的国民参政会指出:参政员不是民选而是以指名的方式产生,就此而言,很难将其视为民意机关;但是从其网罗了各界有威望人士来看,亦可称作民意机关。可见,他也从实质主义角度承认了民国参政会的民主性,因为由何种程序或方式产生参政员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由哪些人员构成。这再次说明职业代表制是一种具有实质主义倾向的民主。理想层面的职业代表制是一种注重合作与协商、代表能力与代表结果的共识型民主。但是在实际层面,其也蕴含着威权主义乃至专制主义的危险。曾与王世杰合著《比较宪法》的钱端升甚至在一九四七年带有感情色彩地评论道:“职业代表在民主国家从未有过试验,而在反民主国家,如意大利,如战前的巴西,则反成了独裁者的一种工具。”柳镛泰也认识到了这一危险,因此在本书“结论”部分强调:“只有每个工作单位和职业团体内部具备民主决策结构,才能形成日常监督和牵制工作单位首长权力的民主性社会基础。”
(《职业代表制:近代中国的民主遗产》,[韩]柳镛泰著,社科文献出版社)
作者:张卓明
来源:《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