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中的多元因果
马克斯·韦伯逝世两年后,将他的部分遗稿出版并命名为《经济与社会》,并不是韦伯本人的遗愿,而是他的遗孀和几位知交的纪念活动的结果。但是从思想脉络上来说,应该是没有违背他的初衷,按照韦伯一以贯之的学术发展路径,这个初衷,至少是初衷之一,就是为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一个条理化、系统性的应用范本。就这个意义而言,《经济与社会》的编辑出版宗旨,应该说获得了无可争辩的成功。一九六八年英译本出版之后,它在这个意义上的经典地位又获得了进一步的证明。一九九八年国际社会学协会四百四十五名成员的投票结果,把《经济与社会》推到了二十世纪最重要的社会学著作这个地位上,没有之一。尽管德文新版韦伯全集把它拆分为五卷独立文本,但它的里程碑价值已经无可替代。
仅仅从文本规模上说,《经济与社会》就已经足够宏大和庞杂了,其知识密度和思想密度更是令人望而生畏,这意味着,任何扼要复述和把握这个文本的尝试,都有把它简单化或者教条化之嫌。所以,这里只能根据个人的翻译阅读经验,挂一漏万,谈一点个人心得。
怎么认识已经过去的,特别是正在形成的历史,无疑是《经济与社会》的核心关切,这个自不待言,但重要的是,它提供了一个开创性的路径。在继续议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提一下韦伯的一篇文章,就是先于《经济与社会》发表的未竟稿《批判施塔姆勒》,在这个不足百页的小册子里,有一个非常醒目的叙事手法,足以体现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元理论特征,就是因果关系术语的使用频率,依次大体可以罗列如下:因果关系的生成,因果依赖,因果动力,因果法则,因果作用,因果条件,因果效力,因果追溯,因果预设,因果判断,因果知识,因果解释,因果秩序,因果的经验可能性,因果决定要素,因果链的独立性与交叉作用,等等。这里的背景情况是,韦伯集中表达了对任何一元决定论的敌视态度,试图论证历史不存在具有同一性的普遍规律,即使从纯理论的角度说也不存在,从经验上说更不存在,总之,在韦伯看来,历史过程不存在单行线。
从逻辑和事实上看,这个结论应该是《经济与社会》整个研究规划的一个出发点。而且,无论就形式还是实质而言,《经济与社会》的整个格局,就是在努力还原普遍历史(universelleGeschichte)背景下的经验事实,更重要的是,为现代资本主义的产生条件和蓬勃兴起,以及现代世界的可能前景,构建一个具有充分解释力和推导力的经验理论框架。这是贯穿《经济与社会》始终的一个实质性主题,而对普遍历史的观照,也就意味着在多面性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透视历史现实的因果链,我们可以从中看到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本立场。
文本是从人的“社会行动”,也就是顾及他人的意志而采取的行动人手开始这个建构过程的,这对于考察历史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无疑都是一个相当实际而具体的起点。按照韦伯给出的规范性理由,出于认识的目的或者实践的目的,把一些集合体(比如国家、民族、公司、家族、军团、基金会等等)视为个体的人,也许是便利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可以把它们看作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但是(从社会学的观察角度来说,这些集合体就不过是对具体个人的具体行为加以组织的结果与模式,因为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能动的”集体人格这种事情)韦伯的这个论断,不动声色地反映了他的个人主义或者个体主义的自由观,符合他的一贯价值立场,就是反对从“整体的”或者“有机的”角度去看待个体,他陈述了一个简单的经验事实,而正是这个价值中立或者价值无涉的事实判断,作为一个初始推动力,促进了整个方法论框架的建构。
这就来到了又一个事实判断。人的社会行动,不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无不是主观意义或意图的产物,而这种主观意义或意图的无限多样性也就可想而知。这个判断虽然近乎经验常识,但却直接导向了一个并非常识的问题域,也就是历史运动的多元因果律。我们不妨用韦伯另一部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阅读史,来简单说明一下为什么这不是个常识,或者不容易成为常识。这本书一百多年前一问世,就在德国引起了极大争议,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不少读者,包括学术界的多数领军人物,都迅速断定韦伯这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为了否定对现代资本主义的经济决定论判断而走向了文化决定论的极端;另一个焦点是,认为韦伯把新教伦理的因果作用绝对化了,完全无视或排斥了其他宗教伦理的能动性。随着该书在世界范围的传播,这样的质疑在其他地方也曾广泛流行,到了中文读者群里,除此之外还多了另一种焦虑,就是我们这里根本没有韦伯意义上的任何一种宗教伦理,只有一套本土的纯世俗伦理,指望现代资本主义的自发产生是根本没指望了。但事实上,导致这些疑惑和焦虑的,并不是“新教伦理”命题本身,而是对这个命题的曲解。因为,一方面,正如帕森斯所说,韦伯通过经验主义的结构分析,把价值观在决定人的社会行动时的作用提升到了理论的高度,这是前所未有的。在这种前所未有的思想冲击面前,很多人不知所措,产生认知幻觉还情有可原。但另一方面,正如韦伯本人所说,现代资本主义在西欧的自发产生,之所以具有唯一性和特殊性,新教伦理无疑是个决定性的因果力量,但它也仅仅是多元因果力量之一元。这个意思表达,实际上在文本的结尾处就已经提示过了,到了《经济与社会》的第六章“宗教社会学”,以至那个更庞大的比较研究系列,世界诸宗教的经济伦理,就阐述得更明确更系统,如果视而不见或者不以为然导致了曲解,需要负责任的当然就不是韦伯了。
尽管韦伯定义的社会行动无不是出于主观意图,因而都是有意义的行动,但意图或动机却是不可观察的。这就直接来到了一个无可回避的问题:如何解释和理解社会行动,或者说,如何解释性理解社会行动。《经济与社会》采取了一个全局性的战略措施处理这个问题,就是从理性化这个角度切入考察。从根本上说,整个历史都可以看作社会行动的持续理性化过程,也就是首先假定,除了按照习俗、惯例和传统不假思索采取的行动之外,在所有人的所有目标和手段之间,都存在一种理性规划的因果路径,而追溯和梳理这个理性化过程的发展路线,就是要厘清合乎和偏离规划路径的程度,以此区分那是理性行动还是非理性行动,是低度理性行动还是高度理性行动。不言而喻,这其中的因果要素十分多元,对于超个人的秩序和组织来说,支配、法律、经济和观念系统等等要素,则是主要的因果作用力,正是这些作用力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历史运动的走向。因此,如何把握这些多元因果力量的运动趋势,《经济与社会》的创举就是建构了一个以“理想类型”为纲领的方法论工具包,为这个目的提供了一套有效但复杂的分析手段。
在这个架构中,宗教的力量,或者更广义地说,观念系统的力量,一目了然就只是处于多元因果之一元的地位了。观念赋予了社会行动主观意义,它的理性化程度决定了行动的理性化程度。韦伯对于宗教的起源没什么兴趣,他主要关心的是宗教的理性化表现,也就是在目的和手段之间如何建立因果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他认为不光是新教伦理,整个基督教观念系统的理性化程度都是无可比拟的,它发展出了力求自圆其说的神学体系,从对上帝和《圣经》典籍的盲信直到神正论的决疑,由此岸到彼岸的路径有条不紊,这对于西方文明形态的独特影响是可以验证的,否则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因果关系就无从谈起,尽管现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只是新教伦理的一个意外结果。
当然,经济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具有基本的影响力,但并非所有的社会行动都会受到经济因素的决定性影响。韦伯指出,即使在经济资源并不匮乏的时代和地方,单靠财产本身也不可能自动生成财产权,特别是,更不可能自动生成任何一种社会秩序结构,这需要另外的因果作用力,在他看来,最强大的力量只能是政治力量,也就是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权力的力量。因此,政治共同体就有了特殊的类型学地位,从政治共同体的初始状态到复杂分化过程中的支配问题,就成了《经济与社会》的中心议题,不管那是支配最大化的绝对主义类型还是支配最小化的民主类型,其中,最广为人知的恐怕就是那三种权威类型了。不过,作为整个这项比较研究的推进结果,支配类型学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三种理想类型的范畴,实际上,从第十章到最后一章,大量的讨论都是围绕支配的一般历史模式进行的,从中可以看出,其目的是在历史描述性层面对各种统治权的模式进行系统分析,最终把支配的结构、战略和资源类型整合进一个比较观察和研究的架构,而韦伯最重大的政治关切,则是借助这个分析框架评估民主支配系统在工业化和官僚化社会中的可能性及其意义。
法律社会学的叙事,则为这种多元因果关系建构了又一个观察维度。按照京特·罗特的评价,这一部分的论述,提供了一个能够为既定法律现象进行定位的类型学背景。所以就不难理解,韦伯撇开了任何系统性或教条性的严格布局,着力进行实证意义上的历史说明,以期揭示法律理性化与支配理性化的因果趋势,尤其是罗马法和普通法对现代资本主义兴起产生的逻辑影响。这里从公法与私法的基本范畴谈起,粗略概述了契约和法人的发展、各种形式法律训练的类型学、神权法和世俗法的历史体系、自然法的革命性力量、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根深蒂固的紧张关系,以及国家法在逐渐取得主导优势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现代国家的条件下,支配权会受到多大程度的事实限制。
和对待宗教现象一样,韦伯这里也是不甚关心法律的起源问题,而是直接进入事实考察,探究是什么导致了某种法律规范和法律秩序的既定结构,它们的实际存在对于社会行动,直到对于整个社会形态产生了什么因果影响。观念和行动的理性化程度,往往会在法律领域得到最充分的体现,但是,不同的理性化力量可能会互不相容,这意味着在目的和手段两个领域会出现冲突,甚至不可调和的冲突,无论是在共同体内部还是在共同体之间,从而构成了历史过程的又一个决定性因果要素。
这样来看,《经济与社会》对经济行动的分析仅限于纯粹的经济现象,扼要阐述了包括经济行动、经济关系、经济组织在内的市场要素,而不涉及它们与宗教、支配和法律的关系,显然就是个很有说服力的策略,这是把经济行动作为社会行动的一个次级类型进行论述的,如果孤立地看,韦伯的论述甚至有可能令人感到,经济过程可以脱离共同体的政治建构而独自运行。这当然不是韦伯打算说明的意思。因为,他从这里继续推进,通过对经济行动和市场关系类型的分析,合乎逻辑地揭示了三种主要资本主义类型的区别,也就是传统的政治资本主义、商业资本主义和现代的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的区别。这个发现很有点石破天惊的意味,见人所未见。按照韦伯的观察,传统资本主义现象几乎和有史以来的人类一样古老,这在世界各地都不例外。另一方面,这里也清楚地说明,市场的持续交易关系和利益斗争,即使并非自由市场,也有可能推动形成约束性的市场共同体和市场伦理,自由市场更是逐渐瓦解了以往的许多身份垄断,随着它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甚至宗教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也会为了自身利益而要求保护市场,正是这种多元因果要素的交互作用,使现代资本主义成为可能。当然,韦伯指的仅仅是西方的情况。这一点在城市社会学的比较研究中可以看得更清楚。
按照韦伯的考察,从一开始,城市就是人为的产物,不是,也不可能像农牧业聚居区那样基本上可以自然天成,换句话说,城市从一开始就是产生于特意的创办活动,这本身就足以作为一个独特理由,使城市成为一个独特的因果要素。但是韦伯指出,只有在西方,而且只有在西方的古代和中世纪,城市才是作为一种誓约约束下的武装群体自治公社持续存在的,它们在古代曾经孕育了一些世界性大帝国,长期抑制了私人资本主义的冲动,但后来统治权的封建化却很有利于保持一种契约传统或制度,到了中世纪中晚期,政治共同体的相互竞争产生了欧洲的权力平衡,不仅促进了自由市场的发育,而且促进了理性化行政的进一步发展,成了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这在其他地方是看不到的,比如埃及和中国,那里的城市是另外一些类型,主要是城,不是市,理性化路线与西方大相径庭,它们承担的始终是最高统治权的纵向代理功能,也就是行政和军事功能,而不是横向的市场功能。韦伯认为,这也是东西方历史很早就出现了不同走向的根本原因之一。
以上只是对《经济与社会》文本的极简概述,目的是为了突出它作为方法论工具包的一个科学性质,就是多元因果论的历史观。与自然科学不同,社会科学的对象是不能拿来进行重复实验的。韦伯一反常规,他坚持的方法论立场在这个文本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就是借助适当的类型学手段,对重大历史现象进行客观分析,而不是提炼超历史的普遍性来对具体个案进行主观说明。这需要给出系统性的知识证据以满足理想类型的建构条件。所以我们才能看到,《经济与社会》对直接间接文献的利用广度和强度,几乎到了难以企及的境界,它甚至能把毫无内在关联,甚至外在关联性也非常微弱的素材,合乎逻辑地整合到同一个理想类型中,由此抽象出了对不同程度特殊性的众多历史概括,极有助于对历史现实进行多维度的切片比较。从这个意义上说,静态的理想类型也就有了动感。
韦伯曾在若干场合一再强调,经验现实中并不存在纯粹的理想类型。这个意思应该是说得很明白了,意味着理想类型是对经验现实的抽象,与经验现实保持了一定距离,既有利于对特定现象的经验观察,更有利于对不同理想类型的过渡与混合进行动态分析。比如封建制作为家产制的边缘形态,它还兼有卡理斯玛性质,这使它成了一个独一无二的欧洲中世纪现象,对后来的历史过程影响至深,世界各地唯一能够算得上类似的地方,只有日本,而且可比性极为有限。像这样的成功分析,在《经济与社会》中可谓不胜枚举。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理想类型存在着可能的过渡形态以及混合状态,理论上也就意味着历史不存在可以事先确定的必然性,事实上,这不仅是截止到韦伯那时为止的历史本相,也很容易为韦伯之后的历史过程所验证,比如有人曾打定主意让第一次世界大战成为结束一切战争的战争,结果成了一厢情愿的梦呓。比如一九二九年开始的大萧条,或者二00八年开始的金融危机,也都是类似的情况。实际上,从《经济与社会》整个文本对因果力量的分析来看,唯一具有历史必然性的只有一种力量,就是支配,特别是对大规模政治共同体的支配,这一点倒是在任何地方都不例外,更重要的是,统治权到处都是个高度独立的现象,尽管它必定会不断受到经济现实的种种影响,但在很多时候,或许可以说,在多数时候,它本身的运行逻辑和法则,与经济状况或者经济发展阶段没什么关系,而且它始终是一种刚性的因果作用力,在相同或相似的经济条件下,不同的权力结构和统治方式,往往立即就可以带来不同的历史结果,在现代国家的技术条件下,情况更是如此。至于那结果是好是坏是善是恶,就不是方法论关心的问题,而是价值判断领域的问题了,而价值判断是难以进行科学论证的。
尽管“社会科学”乃至“科学”的含义早已众所周知,但《经济与社会》是如何体现科学价值的,或许还是个尚未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特别是它作为一部社会科学著述,至少对于中文读者来说,相信仍然是个历久常新的知识与思想训练样板。
(《经济与社会》,[德]马克斯·韦伯著。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二0一0年版)
作者:阎克文
来源:《读书》2018年第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