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枪”的政治哲学分析
美国拉斯维加斯当地时间二0一七年十月一日晚发生了震惊世界的枪击事件,六十四岁的白人枪手史蒂芬·帕多克向观看演唱会的观众开枪扫射,事件导致五十九人死亡,五百二十七人受伤。二0一八年二月十四日,美国佛罗里达一所中学发生了枪击案,年轻的克鲁兹手持AR-15自动步枪冲进这所中学疯狂扫射,造成十七名师生死亡。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美国首都华盛顿的街头汇集了成千上万的游行者,参加了“保卫生命大游行”(MarchFor Our Lives),要求政府加强枪支管控。据当地媒体报道,游行人数超过八十万人,是越战以来参加人数最多的一次游行。
按理说,像美国这样枪击惨案频发的民主国家,既然民众中的大多数都主张“禁枪”,那么应该能顺利投票通过“禁枪”的法案。就像另一个西方国家——澳大利亚。在一九九六年的亚瑟港枪杀案之后,澳大利亚排除万难,果断禁枪。然而,美国却因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倾轧以及民众不愿放弃持枪权利而迟迟不能禁枪。那么,美国人民到底有没有理由拥有个人持枪的权利呢?如果禁枪的话,到底会不会侵犯到美国人民无比珍惜的个人自由呢?
被誉为现代政治学之父的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开拓者,也是社会契约论的鼻祖。在霍布斯看来,人们之所以能够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是因为人们在理性的指引下,自愿让渡出一些权利;并将这些权利交给主权者;再由主权者来为所有政治共同体成员提供保护。在某种意义上,自然状态下所有人的权利都是无限的,“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对每一种事物都有权利,甚至对彼此的身体也是这样”。这使得人们为了保存自身可以互相侵犯对方的身体。
霍布斯构想了人们让渡权利、缔结契约进入政治共同体的过程,这构成了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在理性的指引下,通过人们两两相互订立信约,同等地让渡出一部分权利,并将其托付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就形成了国家。当然,霍布斯并不认为人们在让渡出权利、进入政治共同体之后就没有任何自由了。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专门用一章论述了在社会状态下,人们拥有什么样的自由。霍布斯认为:“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而相对于主权者的权力,“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在,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业,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这其中当然不会包括“私自使用暴力”的自由,因为在政治共同体中,只有主权者才是暴力的合法使用者,而这一“权利”来自所有共同体成员的授权。
霍布斯对于人们任意使用暴力的自然状态的描述与当下美国枪击案之后的状况如出一辙。据多家媒体报道,在拉斯维加斯枪击案发生之后的第二天,美国的一些州进入了“全民戒备”的状态。不论是上学、上班,还是家庭主妇逛超市,人人配枪以防万一。更有甚者,得州安东尼奥的一位大学教授头戴钢盔、身穿防弹服,全副武装地出现在课堂上。与此同时,枪支的销售量大增,而生产枪支的企业股票大涨。
可以肯定的是,美国人民并没有丧失理智;恰恰相反,正是在个人理性的指引之下,才会出现人人自危、人人配枪的怪现状。霍布斯正是预见到了人们保留自己所有权利的严重后果——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才坚定地认为:只有当每个人都让渡出一部分权利,形成共同权力,并由这一共同权力保护所有人,人们才有可能真正获得安全;而在这些应该被让渡出来的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私自使用暴力的权利。所以说,从霍布斯的观点来看,私自使用暴力的权利是应该被让渡出来交给主权者的权利。
当然,西方当代的自由主义者对霍布斯的理论多有诟病。一些自由主义者认为,霍布斯是一个“绝对主义者”(absolutist),过于强调主权者的绝对权力,没有能够对人民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进行有效的论证。那么,我们再来考察一下备受美国人民推崇的自由主义极右派别代表人物罗伯特·诺奇克(RobertNozick)的国家理论。
诺奇克对国家的论证没有采用传统的社会契约论,而是在自由市场理论的基础上阐述了一种“看不见的手”的国家理论。诺奇克认为,首先,在自然状态下,为了获得安全,人们会自愿购买“保护”这种商品。由此,社会中会出现许多提供保护的“公司”——保护性社团。第二,在许多“保护性社团”的相互竞争中会出现唯一的“垄断的保护性社团”。这是因为“保护”这种商品具有特殊性:如果不是最强的保护就很难有效。基于这一推理,诺奇克认为,在提供保护产品的市场中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垄断的保护性社团”,也就是只剩下最大最强的保护性社团。第三,在禁止私人使用暴力之后,垄断的保护性社团就转变成超低限度的国家(ultra-minimalstate)。第四,垄断的保护性社团向被禁止使用暴力的独立个人提供“赔偿”,而这种“赔偿”的具体形式就是为这些独立个人提供“保护”。至此,经过“禁止”和“赔偿”两个步骤之后,“垄断的保护性社团”就演变成为所有政治共同体成员提供保护的合法的垄断暴力,而这就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国家(minimalstate),也是诺奇克心目中的乌托邦。
由此看来,在诺奇克的推导中,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形成经历了四个步骤:保护性社团一垄断的保护性社团一禁止私自使用暴力(超低限度国家)→赔偿被禁止私自使用暴力的成员一国家。在这四个步骤中,第三步——禁止私自使用暴力,和第四步——赔偿被禁止私自使用暴力的成员,受到了各方学者的质疑。这些质疑的核心问题有两个:第一,禁止私自使用暴力有可能侵犯人们的个人权利;第二,为什么要对那些被禁止使用暴力的独立个体进行赔偿,而这种赔偿的经费又从哪里来?在“赔偿”这一过程中是否包含再分配?
作者:李石
来源:《读书》2019年第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