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流转有哪几种方式?生态公益林能流转吗?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明确了:“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由上可知,集体林权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公益林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但不能转让。

(一)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成员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报发包方备案,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二)出租,是指将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租赁给他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三)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应当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四)转让,是指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林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转移。转让行为按转让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后,应当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对家庭承包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五)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入股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按照股份分配收益承担风险的行为。

林权流转程序是怎样的?

《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章对林权的流转程序作出了详细说明,供大家参考。

1、林权流转前,有流转意向的当事人应当向林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部门核实权属,咨询林权流转政策。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时,其流转方式、流转底价等,应当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林业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公开竞价进行。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技术规程按照国家、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定执行。

5、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6、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需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或其它方式流转需报发包方备案。

7、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权流转时,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