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要说的是——
永续债,
顾名思义,永续债是没有明确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长~的债券,持有人可以按期取得利息,但不能要求清偿本金。
对投资人来说,永续债的债券利息一般相对较高,而风险小于普通股。
那么来吧。
期限
永续债的期限有两种形式,
(1)一种是无约定到期日,
但发行人有赎回权。
赎回权是指发行人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一定的价格赎回永续债的权利。
(2)另一种有约定到期日的,
但发行人有延期选择权,
在每个到期日,发行人具有可以选择延长到期日的权利。
理论上发行人可以无限期续期,
这有点像——
永续债的发行期限以3+N和5+N为主,债券3年或者5年到期后,可以选择是否延长期限。
哦,不是哦,
发行人可以
利息递延支付
每个付息日,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所有应付利息推迟至下个付息日支付,
永续债的利息递延支付不构成违约。
递延付息也是有限制条款的,
在递延利息及其孳息全部清偿完毕前,不得向股东分红,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不得向偿付顺序劣后于永续债的证券进行任何形式的偿付。
而且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需要计算利息,一般递延利息按照当期票面利率计算复利,有的永续债还对利息递延设置了罚息。
这就相当于对投资人的保护条款,限定了发行人必须支付利息的情形,增加递延支付的成本。
这就要说到
次级属性
永续债可以分为普通永续债和次级永续债,
在破产清算时,次级永续债清偿顺序虽然优先于股权资产,但其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的其他普通债务之后,
而普通永续债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所有其他普通债务。
这里就体现了永续债的“债性”。
也不是哦,因为有——
利率跳升条款
债券的利率可以随着借款时间的增加而提升。
比如3+N的永续债,若第3年发行人不赎回,则债券票面利率上升。
每一重定价周期跳升基点通常为3%左右。
利率跳升条款也是对投资人的保护,
增加投资人收益。
由于永续债没有明确的到期日,发行人可延迟付息还本而不算违约,从这点看,具有较强的“股性”。
因此,在一定条件下永续债是可记入所有者权益,
这样补充了资本金,并减少了负债,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也降低了,
这样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而且,与股权相比,永续债并无投票权,不会稀释老股东的股权,
因而发行永续债,老股东也没异议,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也不会产生影响。
目前,我国的永续债还没有固定的券种,主要是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几类,由于监管部门不同,发行条件也有所差异。
最后我们比对下永续债与普通债券区别:
1永续债没有明确的到期期限,而普通债券是有明确到期时间。
2 永续债利息较高,可以设置跳升条款,而普通债券利息相对较低。
3 永续债在一定条件下可计入所有者权益类,普通债券计入负债。
4 永续债可自主决定是否延迟付息,普通债券一旦延期支付就算违约。
最后插一句,
永续债是被算入权益类还是负债类,还是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操作。
要不,
今天就到这吧。
我说的是财务自由。
(注:来自:三折人生)